#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3]

~此為後補22/6審訊內容,非即時~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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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110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屆時將處理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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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P2 香港電台拍攝的新聞片段
P6 涉案透明膠袋
P17 一件灰色T裇
P19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片冊
P20 PW3的警員記事冊

辯方證物

1430 開庭,僅有3-4人旁聽

⏺️傳召PW5 偵緝警員9302 魯志明(音)

辯方盤問
- PW5指CMIS系統需要輸入:以英文描述證物、數量、包裝形式、化驗所編號等,接着把上述資料列印在一張A4紙上連同證物一同交到證物房,因系統可能有延誤,需時由10至25分鐘不等。PW5指自己在10/5晚上無為白電油做此步驟,不同意當晚有空間這樣做,亦不同意把白電油放在證物房比放在自己的鐵櫃更理想,但同意放在鐵櫃中如有人拿出過證物有可能不會有書面記錄,而放在證物房則出入都有記錄。PW5同意若把證物放在證物房會有天詳盡記錄。

控方覆問
- PW5補充在11/5/2020 0440才處理好所有證物,之後還要補錄自己的警員記事冊至0800放工,當日中午1200時又再上班,直至12/5/2020 1202時交證物予化驗所化驗

- 4/6/2020 1100時PW5從何文田政府化驗所把要化驗的證物從化驗所拿回警署,之後放回鐵櫃內防干擾袋內的背包,PW5強調不會分不同階段把證物交到證物房,因有可能會與其他證物造成混淆。

1440 PW5作供完畢。

#黃士翔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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