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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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討論2名證人,控方將不同意以65b處理,控方也不同意指模證供,其表示只是不同意只陳述「在玻璃樽上拎不到被告指模」,如果辯方接受可以寫埋有不同原因導致找不到指模,控方可同意。控方呈上案例。裁判官要求掃指模的警員寫口供紙以呈堂,來讓其指出什麼原因導致沒有指模找到。辯方要求先看其口供紙才肯定能否接受。

續傳召PW4 9325 霍浩銘(音同) 接受盤問

傳召PW5 鐘偉華(音同) 完成主問
(證人正教授如何製作汽油彈☺️

早休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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