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03旺角

D1 蕭 D2 鄧 D3 陳 D4 韓
D6 廖 D7 陳 D8 伍 D9 方 D10 蘇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裁決理由書

⭕️D9放棄上訴,須即時服刑

🧷定罪上訴

答辯人:
1. 警方與前排示威者的距離近,拘捕時一定是捉到前排示威者,可謂在非法集結現場「斷正」。

2. 警方衝前時,現場十分多人,情況非常混亂,原審裁判官考慮時是否需要就著每項細節均十分執著。

👨D1:
1. 有否參與集結或作出規限行為
上訴方不爭議在現場被捕,但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份參與,席前的證據僅僅證明在現場出現。

張慧玲法官:如果(片段中的人)肯定係佢,就一定係一早出現啦。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辨認出紅色手套及木盾是非常武斷,被告認為片段質素差,無法足夠證明片段中的人就是D1。

張法官:特別證人唔認識被告,佢用咗24小時睇呢啲片而認到被告,裁判官就裁定佢有特別知識,但又冇講佢睇咗咩相去辨認。不過按常理,佢唔係睇過呢啲又點認人。

答辯人指裁判官沒有對特別證人的證供給予任何比重,唯張法官反駁指特別證人把被告辨認出來,裁判官再自行辨認,必定是部分依賴特別證人的辨認。

2. 是否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認為單純佔據路面未必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而大聲喝罵並不會令執法人員害怕,片段可見現場有路人橫過馬路,亦無路人加入破壞社會安寧。張法官反駁指示威者令人、車均不能使用馬路。

答辯人指現場示威者堵路、大聲喝罵警方及向警方照射鐳射光束,現場已發生非法集結,加上被告在現場被捕,他們身穿的裝備,已有充足的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認為辨認證供只是「錦上添花」,即使沒有亦不會令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答辯人指警方已多次警告在場示威者盡快離開,引用SJ v Tong Wai Hung,守法市民在警方警告下必定會聽從指示而離開現場,認為可以排除被告是無辜的路人。

控罪元素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個別的規限行為,但被告連同他人一同堵路,意圖激使他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亦必定知悉他們的行為會令人害怕。

3. 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上訴方同意HKSAR v 袁國強,「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人把管有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當刻該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毋須證明被告人必然可以成功透過涉案物品傷害他人」,被告認為法庭必須考慮物品是否能傷人以及主觀地意欲傷人。

答辯人引用HKSAR v SHY反駁,已有充足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傷人意圖。

👨D2/D6: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作出規限行為
控方證人於衝出防線10秒後才鎖定被告,席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逃跑前的行為,他亦不肯定是否有市民混入示威人群。總括而言,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認為被告身穿的裝備並非激進示威者的裝備,引述區域法院的案例指被告預料演變成衝突而攜帶這些裝備,用來保護自己。

答辯人指出被告於幾時出現並不重要,速龍衝出防線時與示威者非常接近,而示威者一直進行非法集結,被告於非法集結現場被捕,加上被告的裝備,有足夠證據讓法庭推論被告參與非法集結。針對D6,答辯人指被告管有3對手套,身穿的衣服有「生於亂世,有種責任」的標語,更加肯定被告是非法集結的一分子。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方質疑裁判官沒有詳細解釋被告的意圖,單憑被告在現場被捕而推論被告的意圖,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時參與及規限行為,上訴方認為「跳咗少少」。

3.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定罪

👨D3:
1.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D3在速龍衝出防線前已身處現場

裁判官處理PW7的證供時://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正在嘗試拘捕第三被告...自己也跌在地上,但仍然專注集中亦在地上的第三被告,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七證人當時沒有留意到還有其他經過的速龍小隊成員協助控制第三被告,甚至揮動警棍,打向仍未受控的第三被告,屬合情合理,與當時環境吻合//。上訴方質疑倘若PW7如此專注於D3,而沒有留意其他人接近或襲擊D3,這是有違邏輯及常理,裁判官輕率處理矛盾之處。

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PW7與片段及截圖之間的衝突,片段中男子一直戴的鴨舌帽並沒有任何標誌以辨識,亦看不見他有戴上連著外衣的帽,裁判官只是裁定D3於被捕前兩、三分鐘戴上連著外衣的帽。片段中的男子亦曾脫下手套,但PW7的證供提及D3一直戴上手套,張法官亦指出片段中男子的手套看來較被告的手套闊大。

2.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方指出醫療人士會有共同目的進入集結現場,而被告人管有醫療用品,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沒有妥善分析證物,張法官指出裁判官的看法是即使管有醫療物品作救人之用,不代表被告不會參與非法集結,兩者沒有衝突。

答辯人指被告人除了管有防𠝹手套,亦管有另外的手套,片段中的男子亦有換手套的情境,裁判官於審訊時指出戴上連著外衣的帽子不用幾秒。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已充份考慮所有證據裁定片段中的男子就是D3,即使辨認證供有缺失,亦不影響定罪的穩妥性及安全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不早於11:30繼續聆訊,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直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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