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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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字數限制關係,A5盤問及覆問內容將放在另一處)

繼續傳召PW19警員10393羅浩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二隊,為STC(畜龍)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PW19衝入文華里後,有人繼續向警方掟水樽、遮、顏色彈等雜物,亦有人用棍襲擊警員,因此PW19在距離示威者一米時曾揮動警棍。PW19表示之後有人跌倒,其推測該人是被雜物打中,該人(A6)向地上的一塊磚頭伸出左手,PW19見狀用警棍擊打其左手,阻止該人(A6)撿起磚頭並制服其。

及後,PW19帶A6到寶軒酒店外,A6身份沒有爭議。到達寶軒酒店外時,PW19看見有另一名神情痛苦的男子(A5)坐在地上,頸上掛着防毒面罩,戴着透明眼罩,身穿黑色衫。PW19相信A5亦有參與文華里的非法集結,於是帶同A5到寶軒酒店外坐下。PW19不記得當時A5有否戴黃色頭盔。

22:04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6宣布拘捕,之後把A6交給偵緝警員8562。

22:05時,PW19在寶軒酒店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5宣布拘捕,之後把A5交給偵緝警員16033。

PW19稱安排兩人坐在寶軒酒店外後覺得自己雙腳刺痛。其後登上警車讓一位同僚檢查傷勢,發現其雙膝附近發紅,懷疑是被液體淋到所致,PW19在文華里推進期間被某東西掟到雙膝位置後褲濕了。PW19在警車上用了幾枝水沖洗傷處。

📌展示P86地圖供PW19表示自己用警棍擊打A6左手的位置及發現A5時其坐在地上的位置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9:04播放至21:49:12 PW19指認A5,當時戴著黃色頭盔的A5倒了在地上
21:49:28 A5坐在馬路中心,手持安全帽。身邊有並非PW19的STC。片中看不清楚A5右手拿著何物,片中亦可見A5當時背着黑色背囊。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37:31,推算時間為21:49:50 PW19指出自己正在處理A6

📌播放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57,推算時間為21:49:03 PW19指認A5。PW19不在畫面中。當時由另一STC制服A5,PW19不認得該警員。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21:55:12 PW19指認自己及A5。畫面中有另一便衣警員,控方提示其為警員16033,PW19表示不記得
21:55:46 PW19指出畫面中穿白色雨衣的人士為A6
21:57:21 可見A6除下雨衣摺起放在地上。PW19指自己當時沒有看到此動作,因為當時已登上警車治理傷勢
21:57:28 PW19指認自己。控方問究竟PW19是已離開還是在場,PW19指自己在場,但沒有看到A6除下雨衣的動作
21:58:25 可見PW19在地上撿起磚頭

🌟片段一直播到10:04:35,期間 #練錦鴻法官 一直伸懶腰、翹手、托頭及撥假髮,好不愜意。

片段尾 PW19指當時A6表示口渴想喝水,而水在背囊中。PW19叫A6不要拿,自己會幫他拿

📌播放P66 警方片段PV14
21:55:33 控方問PW19是否見到片段中A6手持白色頭盔
🌟#練錦鴻法官 表示「佢見唔見到我哋都要見到㗎」

📌播放P60警方片段PV8
由21:55:26播放至21:55:34 另一角度拍攝A6手持頭盔,後把頭盔放進背囊,A5則蹲在地上。
PW19制服背後有紅色燈。頭盔後有紅色燈的是防暴,STC沒有硬性規定作為記認的燈要放在何處,但多數都會放在背後。

A5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PW19在當日前亦曾被調派作STC,不同意很多時候都是被指派作拘捕工作,因為工作內容亦包括驅散。

當日中午左右,高級督察溤振偉進行當值開始前的更前訓示,指示STC到西環及上環一帶作拘捕工作。16:00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再次收到訓示,指要到西環支援其他大隊,但沒有指定要拘捕特定人士。STC加入防線時沒有收到訓示,溤高級督察沒有再解釋或指令進入文華里後的工作詳情。

PW19當日除了A5及A6外沒有拘捕其他人。PW19到達干諾道中防線時,西行線有約30-40名STC,牠們比PW19更先衝入文華里。而干諾道中東行線上約有20-30STC,包括PW19在內。牠們均須越過中間石壆到西行線再前往文華里。

PW19沒有留意衝入文華里時自己在東行線STC的較前或較後。衝入文華里時,PW19見到人群以為人多擠擁因而後退速度緩慢,人群當中一片混亂,但不同意混亂程度會令人無法後退。

PW19指自己擊打A6的位置與制服A6的位置不同,制服之處是向德輔道中方向移前兩步,因為兩人都有跌倒再起身。PW19有一份案發翌日錄的口供,當中沒有提及自己曾跌倒或兩人有起身再向前移動,口供當中只記述了PW19擊打及制服A6。

PW19於2019年9月18日補錄的第二份口供是作澄清或補充第一份口供,當中有份草圖用作標示PW19及A6的位置。當中以中間有個1字的三角形以標記PW19發現A6時其位置、中間有個1字的圓形則用作標記PW19發現A6時A6的位置。PW19第一次見到A6時,A6身處永安中心的轉角,PW19表示其實是在寰宇工藝店外。辯方指出當時A6其實是在花槽附近而不是該店舖處,PW19不同意。
A6是被示威者掟的雜物擊中而跌倒,辯方指出主問時PW19有提過「應該是被雜物擊中」,PW19表示自己口誤,其實不知道A6為何跌倒,亦不記得A6是面向地或面向天跌跌倒。PW19表示因為當時A6「望下我又想走」,因而很難論斷其跌倒時是面向地或面向天。

辯方質疑PW19之前不曾提及A6有「望下PW19又想走」,PW19指因為自己只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所以認為被告有很多動作無需逐樣紀錄。(???神邏輯)

PW19同意A6望向自己又想走的動作是重要,辯方問PW19是否主問時應該要講,PW19表示不知道如何答這個問題。因為雖然重要但未必要寫低(記事冊:Hi?),主問時未有提及只是一時遺漏了。

PW19指A6嘗試拾起磚的時候是側身,猜測A6是跌倒時想隨手拿起一些東西,PW19見狀便擊打了A6。PW19留意到A6有穿白色雨衣,但沒留意其綠色背囊是否兩條帶都有被背着。A6的口供紙中不曾形容A6衣著有白色雨衣及背著綠色背囊。

PW19指A6跌倒時旁邊仍有幾個示威者,該些示威者沒有向PW19掟雜物,PW19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其他警員掟雜物,亦感覺不到有物件在身邊掉下。PW19在主問時曾提及當時以揮動警棍嘗試擋開掟向自己方向的東西,但A6跌低時沒有作此動作。辯方問會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PW19對A6的觀察不清楚,PW19不同意,表示因為自己與A6距離少於一米。

PW19不同意A6伸手向磚頭是嘗試起身,但同意當時地上滿地雜物,而PW19估計A6拾到磚頭後會襲擊自己。PW19制服A6後沒有為其鎖上手銬,其看管A6長達廿多分鐘。PW19指示A6跪在寶軒酒店外時地上亦有磚頭,但片中A6跪下時PW19只是站在A6後面,沒有用手捉住A6。辯方質疑如A6曾嘗試襲擊PW19,為何PW19沒有為其鎖上手銬。PW19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手銬、索帶,可能因為早前把手銬給了別人。雖然當時可以向他人索要手銬/索帶,但考慮到現場人手足夠及與A6距離近易於控制而沒有求助。A6跪下時曾試過自己起身、抽一下褲,但PW19沒有擔心過A6會襲擊自己。辯方指出此手法與處理一個曾嘗試襲擊自己的被捕人不符。

PW19指曾登上警車沖洗傷口,口供中稱為「初步治理」,是於拘捕A6前進行的。A6被捕時間為22:04,第二份口供有提到PW19初步治理完畢後再處理A6及A5並宣布拘捕。翌日02:00進行記事冊補錄時,PW19一次過順時序紀錄從開工到收工發生的事情,到達干諾道中時的觀察及對A5、A6的觀察都有紀錄。辯方指出22:04前的紀錄都沒有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直到22:25才有一條紀錄提及感到腳痛及接受初步治理。辯方問是否22:25才接受初步治理,PW19表示不同意,因為受傷是牽涉個人問題,與被捕人無關,因此沒有準確紀錄是甚麼時間。(然而沒有準確紀錄時間與捏造相關紀錄是兩回事)
另外第二份口供只提到左邊大腿刺痛,不曾提及雙腳都有傷。辯方問究竟是兩邊膝頭附近還是左大腿感到刺痛,PW19表示因為擊中牠的是液體,因而無法準確指出感到刺痛的是甚麼位置。

PW19 因為需處理自己及其他被捕人的傷勢,所以當時視線有離開過A5及A6,並將兩人交予其他警員代為看管。但PW19的第二份口供記述其進行初步治理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兩位被捕人,PW19解釋這紀錄的意思是將兩位交予其他警員看管前視線不曾離開,而非全程,只是描述得不佳而已。辯方指出PW19有大學學歷,案發時有差不多十年的警務經驗,理應能明瞭地進行記錄。

辯方指出A6當日並沒有在見到PW19後轉身逃走,沒有伸手去拾起磚頭。PW19選擇制服A6實則是因為A6當時跌倒,容易制服而已,PW19不同意。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19作供完畢-

1634散庭, 明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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