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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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1法律代表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警員18372的口供MFI5、 警員19500的口供MFI6、警員25225的口供MFI7,相信控方亦同意將警員15039的口供作65b方式處理,暫列作MFI8。

如需答辯,D1傾向不會出庭作供,D2傾向會出庭作供,D4會傳召辯方證人。

📌傳召PW6女警18372蘇昭惠(音), 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 2019年8月4日至8月5日駐守機動部隊, 8月5日凌晨於天水圍當值。

🔴主問

00:40警方於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築起警方防線, PW6身處小隊中後位置, 見到20-30米近輕鐵站行人過路處及馬路有100示威者在辱罵警察, 如死黑警、黑社會、屌你老母, 用白色、藍色及綠色強光照射警員及其眼睛, 有人向警員扔石頭及雞蛋。 0048高國權高級督察下令推進, PW6跑到天耀商場外準備推進, 聽到有人喊「女警!」, 見到有警員近天河路巴士站出口的安全島將一個長頭髮, 穿黑色連身裙, 黑色鞋, 戴外科口罩(不記得顏色), 身形肥胖的女子制服, 於是跑去協助。

PW6見女子想擺脫警員23979, 23979嘗試捉女子手臂, 但女子嘗試推開23979逃走。 女子不停大叫「記者」, PW6幫23979制服女子, 23979交代女子參與非法集結, 指當時女子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 不停用發出白色強光的電筒照向警員及其眼睛, 亦用粗言穢語罵警員及挑釁警方, PW6於00:50拘捕女子, 罪名是非法集結。 被捕人為D1, 身份不爭議。

PW6指拘捕時D1不停掙扎, PW6嘗試上索帶, 同時叫其他女警支援, D1不停揮動雙手, 嘗試撥開警員, 不停用腳踢向警員, 女警19500到場, 幫助上索帶, 期間PW6不停要求D1合作, 具體說法為「請你合作, 冷靜啲」。 D1不停掙扎及尖叫。 另外有女警24016及25225到場協助一同制服D1, D1不停擺動身體, 不願意自己行, 由於現場有示威者開始聚集, 有示威者大叫「放人」, 於是與其他女警抬走D1回天水圍警署, PW6負責抬D1左手, 回警署途中有其他警員開路免受雜物攻擊, 期間D1不停掙扎, 扭動身體, 尖叫及罵警員。

到天河路及天耀路交界的輕鐵站行人過路處, PW6捉住D1的手有點鬆了, 警員將D1放低, 調整姿勢再抬起, PW6仍是抬左手, D1一直掙扎, 到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行人路上開始減少掙扎, PW6說「如果你合作, 我就放低你雙腳, 等你自己行」, D1說好, 於是兩女警放下D1雙腳, 由PW6及另一女警押解D1回警署, 沒留意同行的是哪位女警, 但認得當時是押解D1右手的。 0055到警署。 到警署檢取證物沒有爭議, 已列於承認事實。 0110進行搜身, 檢取P1-8:
P1 黑色斜孭袋, 袋內找到: P2 12枝生理鹽水 P3 口罩 P4 一對手套 P5 對講機 P6 面罩 P7 泳鏡 P8 電筒連電

🟡D1法律代表盤問

PW6當日防暴裝束與其他男警相似, 綠色衫黑色頭盔, 但裝備不同。 辯方指出D1被制服時有喊「女警」, PW6表示聽不到。 PW6不記得23979是捉住D1手臂甚麼位置, 左手還是右手, 當時將D1制服在地上, 但上不到索帶。

口供記述「協助警員23979將AP制服於地上, 隨即23979向PW6交代案情」, 辯方問是否制服D1後23979才交代案情, PW6不記得甚麼時候將D1制服在地上, 因為D1不停動, 不是全程於地上, 辯方指口供說法不準確, PW6不同意。

辯方問23979是否有說「0040時在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設立封鎖線時見到D1」, PW6不記得, 辯方指出筆記本有寫, PW6同意應該是正確。 23979指D1身處其前方約20米距離, 再指D1不斷用手持發出白色強光的電筒照射警員及用粗言穢語罵警員, PW6表示以上案情都是一邊嘗試制服一邊講, 但不記得是否交代完後已按住D1在地上。

PW6表示在其他女警到場協助前已宣布拘捕D1, 筆記本中紀錄如何宣布拘捕: 「我係女警員18372蘇昭惠, 我而家駐守機動部隊, 我而家拉你非法集結, 因為警員23979見到你用白色強光電筒照射警員及用粗言穢語辱罵警員」, PW6不肯定字眼, 但上述重點都有講。 PW6拘捕D1至回警署前都沒有作出警誡, 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 辯方質疑環境是否適合證人交代以上詳細案情, 問交代案情與警誡哪一樣比較重要, PW6指兩樣相同重要, 如果有機會會即時作出警誡, 但情況不容許。 辯方問警誡要多久, PW6表示講警誡字眼很快, 但若情況不容許, 有多少時間都無用。 辯方問意思是否有時間交代以上案情但沒有時間警誡, PW6不同意, 辯方問即是有時間警誡? PW6亦不同意, 表示因為制服D1時現場環境已開始混亂。

辯方問PW6有否提過D1曾在地上又再站起身, PW6指D1有嘗試起身逃走, 辯方問PW6供詞是否沒有提過企起身, PW6解釋供詞提及D1嘗試掙扎逃走, 當中意思已包括企起身, 但有沒有實際站起過已不記得, 因為過程非常混亂。

辯方指出PW6供詞提及於要求女警支援期間D1有在地上「翻滾」, 但庭上作供時指D1是扭動, PW6解釋剛才講不停扭動身體即是供詞中的翻滾, 辯方指扭動及翻滾是不同意思, 向PW6確認是扭動還是翻滾, PW6指無法計算幅度, 扭動亦可以是翻滾一部份。 扭動/翻滾的情況直到上索帶, PW6又指不是翻滾只是扭動, 其他女警到場時D1仍有扭動。 辯方指PW6供詞是誇大D1當時狀況, PW6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女警抬起D1時令其連身裙向上移, PW6表示沒有留意。

當時索帶上在D1腰前, 辯方問是否從上索帶至抬起D1期間D1面向天, PW6不記得是否面向天, 可以是向前面或天, 但一定不是地下, D1當時躺在地上, 可能是望着警員的大腿位置。

PW6指當時示威者開始叫囂「放人」, 為了現場人士安全, 避免受示威者攻擊和逼近而將D1抬走, 供詞中只有提到「為確保AP及自身安全」, 辯方問是否因擔心示威者威脅而抬走, PW6不同意, 因為所有被捕人士拘捕後都需要即刻回警署, 而D1不合作亦是抬走的主因。 辯方質疑供詞沒有寫以上說法, PW6認為是因為原因很明顯。 辯方指出其實當時沒有人叫「放人」, PW6表示不記得是否有人叫「放人」。 辯方問PW6是否於移動D1時擔心有人搶犯, PW6同意, 除了留意D1動作, 亦有留意周圍環境是否會有人攻擊或扔東西。

記事冊紀錄PW6發現D1裙子縮至露出內褲, 於是幫D1拉返條裙遮返內褲, 辯方問裙子是否縮到腰, PW6不記得, 但記得是露出內褲。 辯方問為何只有筆記本有紀錄, 口供沒有紀錄, PW6指筆記本是即時記憶, 但口供是與案相關, 此事件與案無關所以沒有寫在口供。 辯方問PW6是否在選擇紀錄甚麼事在筆記本和口供時準則不同, PW6指筆記本可以紀錄有用或無用的事, 口供則只是與案有關的事。 PW6指既然裙縮了上腰亦是被捕觀測, 理應寫在口供, PW6不同意, 因為是自己的行動, 不是D1的行為, 與控罪無關。

於天水圍警署內PW6有問D1地址, 辯方問是否有將D1地址紀錄在筆記本上, 而地址是在天水圍, PW6不記得。 辯方出示MFI8警員16039的口供, 第三段提到一個天水圍的地址, PW6不記得是否當時記錄的地址。 PW6有對D1進行搜身, 從身上找不到任何可疑物品, 只檢取了其斜孭袋, 並將內容物全部倒出, 但不記得是否有暗格, 所有拉鏈內袋都有找過, 共檢取了P1-8證物。

06:20 PW6就拘捕行動作簿錄, 8月5日早上11時做了Pol 154供詞, 辯方問內容是否全部基於自己記憶, PW6表示不是, 例如大隊到場時間是由專門紀錄時間的警員提供, 而拘捕時間及到達警署時間是自己記憶。 辯方問是否在準備簿錄及口供時有與人討論, PW6表示沒有, 只有傳令員提供一些時間。 PW6沒有與其他抬過D1的女警討論, 不記得是否有與23979討論。

辯方出示MFI2女警24016於2019年8月5日的口供, MFI5 PW6自己的口供, MFI6女警19500的口供, MFI7女警25225的口供, 關於00:40的觀察均非常相似, 形容的次序都非常相似, 次序都是封鎖線地點, 示威者距離, 叫囂及粗口, 鐳射筆情況, 高級督察如何做警告及示威者反應, 沒有一份口供提及D1走光情況。 李官表示對警員口供評價應留待陳詞, 辯方問PW6是否有夾口供的情況, PW6不同意並解釋因為警員看到的是相同的情況所以描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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