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辯方問PW6制服D1時23979是否有按住D1還是只站在一旁, PW6不記得23979的手部動作, 但記得有一同制服, PW6注意力在D1身上, 沒有留意其他人, 但肯定23979是在幫忙。 李官指有關問題應留待問23979。

辯方指當時現場只有8-9人, 沒有人用鐳射筆或扔東西, 警員制服D1時有罵D1, 對D1用棍打, 腳踢及扯頭髮, D1沒有罵警員, 有叫「女警」, PW6不同意。 辯方指D1上索帶後有站起身走了幾步, PW6不記得。 辯方問是否走了幾步後才抬起D1, PW6不同意。 辯方指D1曾說「我着緊裙, 我走光呀」, 以及4名女警抬D1過了天耀路馬路後將她跌了落地, D1講「你扶起我, 我自己行啦」, 而且D1從未抗拒警員執行職務, PW6均不同意。 回警署後發現D1左手手肘, 右手手背及右手中指都有受傷, 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女警19500, 2019年8月4至5日當值機動部隊

🔴主問

8月5日0040 PW7於天水圍警署出面近天耀路天河路交界防線左後面, 近天耀路十字路口行人路上, 當時見到20至30米左右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 警方推進時到天耀路行人路上驅散示威者, 示威者逃走, 此時PW7聽到後方有人叫「女警」, 於是就跑過去近天河路巴士站出口的安全島進行協助, 見到有警員嘗試控制一名被捕人在地上, 並見到女警18372在現場, 說這名示威者已被捕, 罪名是非法集結, 被捕人為D1。

當時18372手持索帶, PW7見到D1不斷掙扎, 不斷揮動手, 扭動身體, 腳向外踢。 見到這個情況PW7警告D1不要掙扎, 否則會用武力將她制服, D1仍然不斷掙扎, PW7用雙手按住D1上半身, 18372嘗試上索帶但多次都不成功。 見此情況PW7鬆手嘗試幫18372上索帶, 此時D1反轉身面向上, PW7再次嘗試捉住D1的一隻手讓18372上索帶, 18372鎖了一隻手後, PW7再協助18372鎖上另一隻手, 上索帶後D1仍不斷扭動身體, 腳向外踢, 尖叫及大聲叫「記者」, 周圍的人不斷叫放人, 基於安全問題4名女警將D1抬離現場回天水圍警署, 包括女警24012及25255。 PW7負責抬D1右腳, 途上D1不斷大聲叫「記者」及尖叫, 用力扭動身軀, 於天水圍輕鐵站行人路上4名女警稍為放低D1調整位置, 再抬到天水圍警署外行人路上, 4名女警見D1比較合作, 隨即放低她, PW7與18372將D1帶回天水圍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案發至今PW7參與很多警方行動, 辯方問對此案記憶是否根據口供及筆記本, PW7同意。 PW7指第一眼見到D1時D1面向地, 用雙手壓住D1的背部後D1仍翻滾掙扎, 辯方問翻滾是否指轉身, PW7指D1先左右掙扎, 有一次鬆手之後就面向上。 當時除了一開始有留意到18372在場, 其他女警何時到場就沒有留意, 但同意當時D1已被周圍警員包圍。辯方指出PW7已用雙手按住D1, D1不可能做出翻滾動作, PW7不同意, 解釋D1力氣比較大, 用了一段時間才能制服。 PW7不知道是否除了18372外有其他警員幫忙制服D1。 辯方指PW7用翻滾一詞是誇大D1行為, PW7不同意。

PW7供詞是10月23日所寫, 筆記本紀錄是8月5日早上10點所寫。 筆記本沒有提及D1有翻滾動作, 辯方問筆記本紀錄與Pol 154是否有分別, PW7不同意並解釋筆記本是幫助回憶, 而寫Pol 154時仍清楚記得發生的事情。 辯方問翻滾的動作是否與案相關的重要情節, 而PW7在制服D1時亦已見到翻滾的動作, PW7同意。 辯方問筆記本是否不準確, PW7不同意, 解釋筆記本只是協助記憶。

PW7於庭上指一開始嘗試制服D1時是按住背部, 待D1面向天時於腰前上索帶, 但筆記本中指「當時AP是背向天面向地」, 辯方指與PW7庭上口供截然不同, PW7不同意並解釋筆記本中所指是18372曾嘗試在背後上索帶但不成功, 之後才成功在腰前上索帶。

辯方出示PW7的筆記本副本, 列為MFI9, 比對證人供詞第四段「00:40在天水圍警署外設立防線」, 此部份在筆記本沒有寫天水圍警署外的字眼。 口供第四段第二行「用石頭擲向警方防線」沒有於筆記本提到。 第四段尾部「高國權高級督察作出警告」沒有於筆記本提到。 「翻滾」字眼亦沒有在筆記本提到。 PW7重申記事冊只是幫助記憶, 辯方質疑如何連沒紀錄的細節都可以在兩個月後清楚記得。 供詞指「當時防線外20-30米有百多名示威者聚集」, 但筆記本紀錄為50米外, 辯方問為何有此分別, PW7解釋因為身處防線左方而需觀察天河路的情況, 左邊50米外亦有示威者, 正前方20-30米天耀商場外亦有示威者。 辯方問既然如此為何口供沒有提到50米外的情況, 是否與其他警員夾口供, PW7不同意, 解釋口供只會提與D1有關的事情, 而D1的方向是正前方, 所以沒有寫50米外的情況。

筆記本中有紀錄抬起D1回警署途中其連身裙向上移並露出內褲, 但口供沒有寫, PW7指是寫漏了, 辯方問是否有看着筆記本做口供, PW7同意。

辯方出示MFI2女警24016的口供、 MFI5女警18372的口供、 MFI7女警25225的口供, 關於00:40時段的描述均相似, 記述時序亦相似, 辯方問是否在寫供詞時有與上述警員夾口供, PW7不同意。 辯方指出女警18372的口供第四段亦寫到封鎖線前20-30米, 及投擲石頭的情況, 00:40時段第一行亦有寫到「天水圍警署外的天耀路」字眼, 第三行亦有寫到「高國權高級督察發出警告」。 第六段第三行亦有提到「AP不斷在地上翻滾」的字眼。 以上詳情都是PW7筆記本上沒有記載但口供上有寫, 辯方質疑是否與18372夾過口供, 而且是否夾過不提D1的裙向上移的事情, PW7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現場只有8-9人, 沒有人扔東西, 沒有人用強光或鐳射筆照射警員, D1被警員包圍時有被罵, D1除記者亦有喊女警, 有被棍打, 被腳踢, 被扯頭髮, 抬起前有自己行了幾步, 有喊過「我着緊裙, 我走光」, 周圍沒有人叫放人, 橫過天耀路後4名女警有鬆手跌了D1落地, D1說「你放低我, 我自己行」, PW7均不同意。

沒有覆問,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女警25225, 2019年8月4-5日駐守機動部隊, 8月5日0040於天水圍當值, 於警方防線第三排, 屬後排。

🔴主問

0040有第一次警方推進, 當時巴士總站及天耀商場有百多名示威者, PW8穿過天耀路往天耀商場方向時, 右邊20米左右有警員大叫需要女警, 得知有女示威者被捕, 於是上前幫手。

到巴士總站位置時聽到18372已拘捕一名女子, 當時見女子在地上, PW8走到被捕人右邊, 當時18372已為其上索帶。 被捕人為D1。 PW8指D1不停扭動身體, 不肯起身, 於是聯同其他三名女警抬D1回去, PW8負責抬右手, 另外兩名女警為24016及19500。 當時現場混亂, 有示威者叫放人, 有其他警員幫手開路, 途中D1不停扭動身體, 態度不合作, 控方要求PW8形容為何認為D1態度不合作, PW8指因為如果D1合作是不需要用4名警員去拘捕。 PW8有與D1一起到天水圍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同意第一眼見到D1時她面向天並已上索帶, 當時未被抬起, 沒有「碌來碌去」, 被抬起前沒有站過起身。 辯方讀出PW8的筆記本, 當中寫到抬起D1前連身裙曾向上移, 但PW8庭上指是抬起時向上移。 PW8不同意, 指可能記事冊寫得不好。 辯方指記事冊的紀錄是最早的紀錄, 記憶理應是最清楚, 而口供是10月23日寫的, 當中亦沒有提及裙向上移, 關於裙向上移的筆錄只有筆記本, 但於距事件後兩年的現在, PW8仍堅稱清楚記得裙向上移是抬起後發生。 PW8又指D1在地上時裙沒有向上移, 有沒有露出內褲則不清楚。

PW8口供記述D1面向天躺在地及腳向外踢, 但筆記本沒有寫。 PW8解釋因為口供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 筆記本只是幫助記憶, 而裙向上移是與案無關。

辯方出示MFI2, MFI5, MFI6, MFI7, 分別為抬D1的4名女警的口供, 對0040時環境的描述相似, 辯方問是否夾過怎麼寫, PW8否認。 辯方指D1面向天, 用腳踢人等說法都是在其他口供抄來, 而4份口供都沒有提及裙向上移是因為夾過, PW8否認。

辯方指出0040時警方防線前只有8-9人, 沒有人扔東西或用鐳射筆, PW8不同意。 D1在地上時被警員包圍, PW8同意。 D1在地上時被警員罵, 有喊「記者」及「女警」, 被警棍毆打, 警員腳踢及扯頭髮, PW8不同意。 D1被抬起前有起身走過幾步, PW8不清楚。 D1喊「我着緊裙, 我走光啦」, PW8沒有聽到。 PW8指D1被抬起後有調整姿勢, 但沒有放低過或跌低過任何部份。 辯方指出4名女警抬D1橫過天耀路馬路後有鬆手跌低D1, D1說「你扶起我, 我自己行」, PW8不同意。

🔴主控覆問
PW8指由第一眼見到D1到D1被抬起前D1沒有起身行過。

PW8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已全部傳召,尚需刪改草圖描述,完結控方案情。
D4法律代表提出需要盤問為D4錄口供的警員,希望與控方相討除傳召證人外更快的處理方法。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下午進度:
控方正式以65b呈遞MFI8為P22。
明天0930會傳召WDPC8862予D4法律代表盤問,作供後正式完成控方案情。關於草圖刪改,需待明天D1法律代表的書記回來再處理。

案件押後到明天0930同庭續審,D4申請轄免今天到警署報告獲批,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38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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