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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