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4/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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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供:

PW10是警員14404。

PW10=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防線。

觀察:
在14:25時,他看見一堆黃色垃圾車後有約30至40名身穿黑色裝束及蒙面的示威者,山坡也有約10名示威者,也有30至40名示威者在黃色垃圾車左方,但由於示威者被掩蓋,他不能說出確實人數。示威者在此時也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而警方也有作出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回應,然後他小隊開始推進掃蕩,以及拘捕示威者。

他觀看片段後,指出在警員作出掃蕩前,有少量示威者在移動黃色垃圾車靠近警方防線時有打開雨傘,他也同意黃色垃圾車旁邊也有些雜物,他也同意部分人士的身體部份被雨傘掩蓋,他也同意看不清是誰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他也同意黃色垃圾桶會影響到他的視線。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在警方掃蕩時也有煙霧出現。

他也同意當時催淚煙冒煙時,現場煙霧彌漫。他指出當時進入到黃色垃圾車反身時的視野較清晰,但仍受煙霧影響視野。

他同意護目鏡不會改善他的視野。他不清楚A4在被制服前做了甚麼,也不知道A4從那走到被制服的地點,也不知道A4何時佩戴身上的物件。

他指出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當時示威者已四散。在觀看片段後,他同意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黃色垃圾桶後方的示威者開始離開,示威者再此期間也有舉傘,而且現場也可能有記者等非示威者同樣離開黃色垃圾桶後方,但他對記者的身份只是猜測。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後方也開始煙霧彌漫。

行動:
警方後來作出推進及掃蕩,他表示是在垃圾箱後制服A4。而他在掃蕩時面前有十至二十名防暴警察。

他第一眼看見A4時兩人相距10至20米,他看見有兩名軍裝警員截停A4並嘗試將A4制服在地上,但不記得這兩名軍裝警員是否按A4在地上,但記得A4前胸和臉部均向天,可能也有背向天。由於A4在地上激烈反抗,即撥開警員雙手及想跑走,所以他上前協助制服A4並為A4向正面上手扣,在他為A4上手扣期間,A4仍然有掙扎。雖然他記得兩名軍裝警員在此期間有捉着A4的手,但他忘記自己當時有沒有捉着A4的手。他估計整個拘捕過程歷時約一分鐘。

他看不到A4被警員打,但不排除他可能被警員打,因可能看不到。他看不到有警察用伸縮警棍打A4。

然後有警員將A4抬往二號橋,期間身體及腳有擺動,因為山坡上有人向環迴東路投擲物件,造成危險。而他亦協助其他兩名同事帶A4往二號橋。他在觀看片段後,同意A4有部份時段沒有任何掙扎,即擺動身體及踢腳。

在此期間,A4未曾自己站立。他理解當時A4想逃跑。

他形容第一眼起看見A4有1.7米高、金色頭髮、黑色T-Shirt、藍色褲、藍色鞋、有泳鏡 (當時已鬆脫,但忘記當時要滑下至下巴還是頸部)、有防毒面具 (當時已鬆脫,但高過泳鏡) 及長約24CM的頭套 (當時已滑下,原本是可遮蓋防毒面具)、有佩戴勞工手套及手袖。他指當時A4被兩名軍裝警員制服時能清晰看見A4的上半身及臉部。

他不同意他第一眼看見A4時,A4已有手持手機。

他也負責看守A4及在14:30時拘捕A4。由被拘捕至被帶上小巴期間,A4一直被索上手扣。

雖然片段顯示不到他有警方掃蕩時有跑步,但他回應指是片段顯示不到的初段時間時有動手跑。他也同意那些黃色垃圾箱有一刻是被煙霧遮掩。他同意他制服A4時現場有催淚煙,但他不肯定A4在此期間眼鼻口有接觸或吸入催淚煙,也不知道A4的身體反應是因接觸或吸入催淚煙引起。

在制服A4至帶A4上二號橋期間,他看不見A4手上沒有手持任何東西,包括雨傘。A4也一直是兩邊膊頭揹兩條背包揹帶,沒有脫下,但當指出後來A4是一邊膊頭揹兩條帶時,他指可能是A4掙扎時由兩邊膊頭揹兩條帶變成一邊膊頭揹兩條帶 (即將一條帶彎過頭套在另一邊膊頭) 😦他在到達警署後才解開A4的手扣。

他觀看片段後,他認為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的位置時,當時警方是抬A4前往二號橋,但看不到A4的雙手是否被索上,但片段顯示不到A4的雙手有被索上。他回應指是可能時間差。

他同意片段中也能顯示A4被警方抬往二號橋時右手也拿着疑似手機的物品。但他指出當時他不在A4身邊。他在二號橋時才抬起A4。

他在口供紙上有寫他與隊員已一同抬起A4離開現場,與庭上說法有別。他回應指是寫得不好。

他同意片段中有人臉部沒有任何防護裝備,表情辛苦,面容扭曲,也有哀嚎。他同意若有人沒有任何防護裝備下吸入催淚煙會辛苦。

他同意A4在片段中被制服所示的臉部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 (除泳鏡)。他也看不到A4被制服時有掙扎。

他不知道A4臉上物品的鬆脫的情況。

調查:
他在案發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時身處的位置、將A4 帶離現場時自己身處的位置、該兩名截停A4的軍裝警員。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4時A4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4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他前往協助制服A4的路線。

口供紙及記事冊:
他在17:55時補錄記事冊,並在2019年11月21日及在2020年5月8日下了兩份口供。

他在2020年4月6日時繪畫了一些輔助草圖,即他截停A4的位置,警方防線、黃色垃圾桶 (他只畫了三個)等。但同意這草圖與庭上所顯示他制服A4的位置有出入,也同意草圖上黃色垃圾桶的數目與現實數量有別,也同意他前往制服A4的路線與庭上所示有別。

他回應指忘記了現場障礙物的完整實際情況,而且由於他在準備輔助草圖後曾觀看警方片段,那時回想起並發現草圖所示的A4被制服的位置有別。他並沒有重新畫一張草圖的原因是他不認為這張草圖的資訊有大錯。

他在庭上觀看片段後,同意他在草圖上標記的地方在現實上有火光。

他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指A4被警員制服的位置與山坡相距30米,他在庭上同意應為數米。他回應指當天的情況較混亂,有可能出現記憶錯誤,例如為A4上手扣的時間。

他當時30米的計算是由他當時的位置直到山坡頂傘陣的位置。

他沒有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準確描述泳鏡、頭套和防毒面具在A4身上甚麼位置。

片段中有顯示有多於5個警員抬A4往二號橋,此與他庭上指有3名警員抬A4往二號橋不符。他回應指他不是在那時接觸A4。

證物:
他亦在A4身上搜出一些證物,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背包、膠紙、縮骨遮、八達通等。

他在警署才看見A4的手機。

其他:
他亦負責帶A4上警車,他亦沒有看見其他被吿有金色頭髮。

他同意金色頭髮是較搶眼,但在他佈防的兩小時期間留意不到金色頭髮。

他不知道中大有新亞書院。

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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