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6/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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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書記提醒昨日呈堂的16039口供應為P23。

📌傳召PW9女偵緝警員8862陳惠婷(音)

🟡D4法律代表盤問

2019年8月5日凌晨於天水圍警署處理D4, 曾做一份會面紀錄, 辯方出示該紀錄, 共3頁, 第一頁上有一些個人資料, 包括地址及電話, 由PW9詢問D4及用筆抄下。

🔴覆問
地址及電話均由D4告知。

PW9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文件亦已修改完畢。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不會出庭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2需5-10分鐘取指示, D4不會作供, 有一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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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出庭作供

D2大學畢業, 現為電腦程式員。 2019年8月5日為學生, 8月4日於屯門市廣場做推廣員的兼職, 21:30收工, 約了6個朋友去天耀邨麥當勞吃東西, 眾人都住天水圍。 D2搭西鐵到天水圍西鐵站, 於西鐵站等朋友到22:45, 然後行去天耀邨麥當勞, 途經西鐵C出口, 沿天耀路行人路藍色有蓋行人通道行去天耀廣場內的麥當勞, 當時天耀路沒有人群聚集或特別事發生。

D2於23:00到麥當勞後與朋友吃東西及聊天, 8月5日01:00離開, 該麥當勞為24小時的麥當勞。 D2與朋友從麥當勞行到八方雲集, 因D2朋友要搭輕鐵回家, 所以D2陪朋友行去天耀輕鐵站, 打算送朋友搭車後回家。 D2自己的回家路線需行到八方雲集, 右轉落樓梯, 然後穿過天耀邨。

當時天耀輕鐵站有大概50人聚集, D2站在人群後面, 見到遠處有人在玩鐳射筆, 例如在輕鐵站或天橋。 D2見到馬路對面有一群警察, D2見多人就站着旁觀一會, 現場氣氛平和, 警民雙方沒有任何動作。 除了聚集的人群當時現場還有路人等過馬路或前往輕鐵站等車。 辯方出示P2地圖, D2用M字畫出麥當勞的位置, 用X號畫出自己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的位置, 用8字畫出八方雲集的位置。

辯方出示相片, D2用X畫出自己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的位置, 呈堂為D6。 D2在上述位置旁觀2-3分鐘, 沒有叫口號或舉手, 當時仍有輕鐵經過, 身邊沒有人叫囂, 不嘈雜, 不肯定遠一點有沒有人叫囂, 由於雙方平靜地站着, 所以D2覺得該位置安全。 突然警察衝過來, D2之前沒有聽到警方警告, 身前的人轉身向後跑, D2就跟著他們跑, 身邊都有多人一起跑。 跑到八方雲集時, 身邊有位女士跌在地上, D2就扶起她, 然後有名警員從後抱着D2及拉着其斜孭袋, 及後D2被制服及被捕。

🔴控方盤問

2019年8月5日D2就讀計算機工程學士,在盤問下承認案發前曾看過新聞知悉8月5日有三罷行動,亦知道有逃犯條例修訂。 於輕鐵站旁觀2-3分鐘時沒有朋友在身邊, 朋友已行向輕鐵站。 D2當時沒有想過聚集人群是否與三罷行動有關。 在輕鐵站附近看見的警察就是控方證人所講的警方防線。 D2見到有人用鐳射筆向遠處不停畫及轉圈, 沒有留意鐳射筆射向甚麼地方或是否射向警方。 D2旁觀的2-3分鐘視線望向周圍發生甚麼事, 約50人的人群只是站立, 甚麼都沒有做。 隔了一兩條馬路, 站在近警察的地方有一些散落的人, D2沒有留意那些人在做甚麼, 警察向前衝時那些人都有向後跑。

控方出示P20地圖, 控方指出01:07 D2已站在三角形標示的位置, 向警方防線舉手並高呼, D2不同意。 圖中圓圈位置有群警察, 正方形及星星位置為D2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控方建議D2其實拖着跌倒的女士, 而且認識女士, 辯方問有甚麼基礎, 李官表示沒有警員提過此事。 控方播放片段01:04:47-01:05:14, 可見跑時D2拖着一個女士。 控方建議D2, 該女士及片中一名戴帽着灰色衫的男子認識, 而當時D2在現場正參與非法集結, D2不同意。

🟡覆問

D2看片段前沒有印象自己曾拖着片中女士, 亦沒有印象為何拖着她。

D2作供完畢, 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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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法律代表需5-10分鐘確認辯方證人是否出庭。短暫休庭後, D4不作供,但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即D4母親,2019年8月4-5日至今都與D4同住於屯門山景邨。

📌D4法律代表主問

DW1一直知道D4電話號碼, 用了6-7年, 由父親登記, 2020年換過電話號碼, 因為D4想轉自己名登記, 電訊公司要收手續費, 換電話號碼就不用手續費。

2019年8月4日23:00左右DW1準備睡覺, D4剛到家不久, 02:00左右D4表示肚餓想去吃麥當勞, DW1被吵醒後就沒有睡覺, 03:30左右見D4未回家DW1就打了6-7次電話給D4, D4都沒有接, DW1不知原因, 到天光時D4打電話給DW1表示自己被捕, 在天水圍警署, 叫DW1不用擔心。

DW1向電訊公司取得通話紀錄, 8月5日03:27:51 DW1開始打出多次電話到D4的號碼。 紀錄列作D7。 DW1表示D4不會借電話給別人, 亦沒有試過打給D4時有另一人聽。

🔴主控盤問

D4表示要去吃麥當勞, 該麥當勞是在屯門山景邨, D4與DW1及父親同住, 當晚父親在樓下商場值夜班不在家。 D4天光打電話給DW1的確實時間不記得。 D4未試過半夜出去吃東西後幾個鐘都沒有回家。 DW1沒有打電話告知丈夫此事, 怕他擔心, 亦沒有打電話給其他人商討。 D4父親07:00收工, DW1已收到D4電話告知被捕, DW1於其收工後到樓下商場通知他D4被捕。 控方質疑DW1對當時23:00記憶不清楚, DW1指通常23:00左右就睡覺, 而D4這時候會在家。 控方質疑DW1對當日D4要落去買麥當勞的記憶模糊, DW1表示不同意, 因為D4未試過半夜要去買麥當勞, 而且當日被捕, 所以印象深刻。 控方指出D4 8月5日00:00並不在家, DW1不同意。

DW1作供完畢, D4案情完結。

控方於承認事實的相片數量作更正, D4法律代表解釋D3的電腦文件的關注點, 該文件為「飛的」的紀錄, 顯示一張電召的士的訂單, 由屯門山景邨上車至天水圍落車都是凌晨兩點多。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口述結案陳詞, 7月7日12:00前控方需交書面陳詞,7月14日12:00前辯方需交書面陳詞。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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