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5/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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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是警員15953李卓鴻。

PW11=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0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並在12:15時佈防。

他看到前面30米有十數名身穿黑色上衣、也有蒙面,而前方也有約50名蒙面示威者。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有向警方防線進行4次衝擊。

在第四次衝擊時,約有20名示威者躲在大型膠垃圾桶從左方向警方防線推進,當中有手持汽油彈及磚頭,並擲向警方防線。而隨着有警員投擲手擲催淚彈起,他與隊員開始向前展開追捕。

行動:
他推開大型膠垃圾桶後,他看見離他約5米外有名黑色短袖沒有領的上衣 (但沒有留意衣服有沒有字樣牌子或圖案)、黑色長褲 (但沒有留意是甚麼種類的褲)、黑色波鞋 (但沒有留意甚麼牌子)、黑色冰袖 (但沒有留意衣服有沒有字樣牌子或圖案) 、揹着黑色背包、有佩戴紅黑色眼罩及黑色面巾 (他只記得有遮掩口部) 的A5正在逃跑,於是他再向前跑約10米後將A5制服,即伸手拉A5落地上。現場的煙霧沒有影響他視線,他的視線也未曾離開A5。

他同意A5可能因痛楚而掙扎。

他指當時已看到A5嘴部有東西遮掩,所以不存在A5的面部可被看見,而A5的眼罩及面巾在被制服時已經脫下。他不肯定除眼罩及面巾外有沒有其他物件遮掩。他同意A5佩戴的面巾有機會他在制服或在A5掙扎時被拉高或拉低的可能。

他認為A5的衣着與一般示威者不相伯仲,而當時有些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他亦同意現場也有些與A5身型相似的人。

他在追捕A5時前方沒有警員,但沒有留意左右兩邊有沒有警員。他從側面看到A5的蒙面物品時已經開始在A5背後制服A5,而在這同時他需要繞過一些雜物,故能看到A5的側面,在這之前他只看着A5的背面。

他形容A5在制服期間不斷掙扎,想逃跑。期間他的防毒面罩脫落,即被掙扎中的A5拉高,所以他吸入催淚煙並感到不適,即呼吸困難,但他在案發後並沒有看醫生。而A5的眼罩及面巾已脫落,所以他能隱約看到A5的樣貌。整個制服過程約用了2至3秒。

他沒有留意A5有沒有手持物品及有沒有帶腰包,但同意A5可能手持磚頭、弓箭、雨傘、汽油彈等物品。

期後PW12及5至7名不知編號的防暴及便衣隊員到場支援,於是他將A5交予PW12處理並返回警方防線。期後他看見PW12連同其他不知名隊員將A5帶到防線,當時他也能看到A5的樣貌,但沒有留意A5有沒有手持物品,但有揹背包,所以他上前迎合並一同將A5交予教予刑偵警員14272處理。

調查:
他亦在庭上展示的警方拍攝的片段截圖標示在開始掃蕩前自己、投擲催淚彈的警長的位置、制服A5後返回防線的自己、以及A5被拖離現場時的位置。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5時A5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5時他身處的位置、A5逃跑的路線、以及A5被制服的位置。

口供及記事冊:
他沒有在書面紀錄他需跑10米後將A5制服,但他同意他上庭時依賴書面紀錄的資料。

其他:
他在2019年11月10日上班直到11月11日01:45時才下班。但他也在11月11日08:30已收到指示,所以他當時也有點疲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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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2是警員17608。

PW1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3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4:25時,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期後警方推進,他尾隨PW11,兩人相距7至10米,期間他看到示威者設置的黃色垃圾箱,也同意在追捕時地下滿佈不同種類的雜物。

行動:
他看到A5當時有逃跑,PW11也有用右手捉着A5,但不知道PW11有沒有推A5,所以他上前協助PW11。他按着A5的背部並警告A5不要掙扎,但A5仍然掙扎,所以再按着A5的四肢並等待支援,那時A5面向地,背部向天。之後有2至3名不知名防暴警察支援,但他不知道有沒有2至3名不知名便衣警察支援及參與制服A5。而同時間PW11已離開,但不知道原因。

他同意有其他防暴警察在制服A5時有接觸A5,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防暴警察接觸到A5的下身。

他記得便衣警察是在他與支援的同事帶A5往二號橋時有出現,但沒有接觸A5。

由於便衣警察沒有佩戴證件,所以他未必能肯定這些「便衣警察」就是警察。

他看不到A5當時有手持物件。但A5有佩戴頭套、眼罩、黑色冰䄂、右手有佩戴灰色手套。

在有同事支援後,他與同事看到山坡有人投擲石頭等物件,考慮到他們和A5的安全,決定拖A5往二號橋的方向,而他在過程中捉着A5的背包。在二號橋時,他與同事將A5交予刑偵警員14272處理,並告訴當時的情況予刑偵警員14272。期間A5沒有離開他的視線,也沒有人接觸A5的證物。

他沒有向A5宣布拘捕。

記事冊及口供:
他沒有在記事冊上明確思疑A5干犯「蒙面法」,但有寫是思疑A5干犯「非法集結」。

他也沒有在口供紙上寫有思疑A5干犯「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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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是警員14272。

PW13=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他到達中大二號橋。

他是便衣警員。

他沒有參與追捕工作,他工作是支援防暴警員。

行動:
在14:28時,PW11將A5交予他,指A5干犯「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所以他將A5帶到安全的地方宣布拘捕 (包括「管有物品意圖作破壞及摧毀用途」)及警誡。

(他在庭上認不到A5...雖然身份沒有爭議)

他同意A5當時有對他說「個士巴拿唔係我嘅」,此也有記在記事冊中,但被告沒有在此簽名,但被告在補錄口供時有簽名。

證物:
他在馬鞍山警署處理A5證物,包括冰䄂、手套、腰包、iPhone、背包、短袖T-Shirt、藍色風褸、眼罩、拖鞋、索繩袋、帽、八達通、也有銀色士巴拿 (拘捕前已在A5腰包搜出)等。

其他:
他不知道警方也在中大「四條柱」附近也有行動及發射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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