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判刑

劉 (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律師再度求情,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30宣判……15:45 仲未開庭

@16:15 速報: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後補資料:

審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3
裁決: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8


🙏律師再度求情:
已經向被告解釋三份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簡單而言三份報告都係正面嘅,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更生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表示適合。

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原因係被告有禮貌,兩份報告中兩位感化官都表示被告有悔意,雖然係遲來的悔意,但遲來總比沒有好,希望法庭考慮給予被告最後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其實社會服務令亦有監禁
判意思。

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中度刑罰,81至160小時,被告願意接受較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更生中心報告提到被告自動講出,一番其實不需要交代嘅說話,證明被告本質不是邪惡。

被告與母親和繼父同住,今日父母都有到庭支持,社工亦在場,還押期間已經有反醒,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需要休庭考慮判刑,15:30宣布。

15:54 開庭

📖判詞
被告被控告一項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重複大概案情…省略),被告在2001年出生,案發時18歲,今年20歲,與母親和繼父同住,生父為中港貨車司機,在內地認識被告母親,以單程證來港居住,管教較為鬆散,被告學業成績一般,讀到中六。

上訴庭曾作出指引,下級法院必須跟隨,有多宗案例,包括:CAR1/2020, CAR4/2020 & CAR1/2021,法庭在判處年青人時,需顧及更生,亦要考慮案件發生的目的,判刑要有阻嚇性,要保護公眾,不應只考慮更生,索取咗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中段刑罰為81至160小時,更生中心報告表示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報告表示體力未能過關,餘下只有社會服務令和更生兩項。

根據上訴庭案例CAR4/2019, CAR4/2020 & CAR8/2020,判刑要考慮案件嘅背景,和考慮犯罪嘅目的,案件發生在2019年11月3日,返修例期間,沙田火車站和新城市廣場被破壞,案中無證據指被告必然破壞,但在身上被搜出有士巴拿、有掩飾身份嘅裝備,都在背囊內搜出,但亦反映被告無蒙面。

考慮到案情,不是最差情況,與HCMA367/2020 & CAR1/2021 比對之下後者情況嚴重得多,但並非指本案案情不嚴重,留意到報告嘅評論,被告不成熟,在朋友引誘下曾作出一些行為;社會服務令建議中度懲罰,被告經還押後表現有悔意,希望還押對被告係當頭棒喝,能夠喚醒被告,被告無刑事紀錄,根據SWS案例,判處年青人係不容易拿捏,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高時數嘅社會服務令,即220小時。

++++++++++
直播員按:今日有30多人來旁聽,手足精神唔錯,回答裁判官時清楚大聲,離開犯人欄時高興地和旁聽師打招呼(不是和父母);手足,希望你日後能自食其力💪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