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續審(5/3)
👤張(21) #1031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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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要處理的議題:

1:綠色玻璃樽是否屬於被告?
辯方指有辯方證人口供表示現場環境不斷有其他人在案發附近的一片空地卸下裝備以毀滅證據,並跑上樓梯逃跑。

2:證物鏈
證物警員就鎖匙的作供,控方認為即使警署也有可打開車門的鎖匙,但未必有其他警員接觸與其不相關的證物。

而辯方指出警員指他們需要分開數次將被捕人的證物搬上警署,此有機會令證物無人看管。

關於裝着汽油彈的膠袋狀況,陳慧敏裁判官指出PW4已指出當時膠袋有洞,但PW2只指出膠袋有打結。控方指PW2未有投放心思詳細檢查膠袋的狀況,而是專注在汽油彈身上。

辯方指出本案的證人需處理大量證物,而且是彼此相似,故應要特別處理。陳慧敏裁判官指出P23指出本案玻璃體有奶白色液體,但沒有指出有布碎。辯方帶出此可以指出化驗師有可能並非檢驗本案的玻璃樽。

3:「Seal with cotton」的議題
根據證據,PW4在不同報告中分別寫出「Seal with cotton」,和「cloth」,並不統一。控方認為PW4只是想不到合適的字詞有效表達完整的意思,也同意是不理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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