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張(21) #1031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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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案涉及二個爭議點:

1. 被告人是否攜有汽油彈
2. 證物鏈是否完整或有否被干預

針對爭議點1:

法庭信納PW2的證供,相信汽油彈是從被告人袋中取得。

針對爭議點2:

法庭觀察到證物鏈上有以下4項疑點:

1:PW4在提取一些證物上警署時將其他證物放在車廂內。在此期間無人看管車內其他證物。

2:PW2指汽油彈在膠袋內時膠袋打上結,但PW3指袋的表面有一個窿。法庭觀看膠袋後認為該缺口面積的不少,若當時已有破損,PW2必然會向法庭交代。

3:PW4在撰寫P22時曾記下「seal with cotton」,但他在P24第109項時將「cotton」寫為「cloth」。

法庭認為P22及P24同是PW4所撰寫,認為PW4能清楚地用合適的英文描述證物狀態,但控方未能解釋為何PW4在撰寫這兩份報告時為何會就描述證物上出現明顯的意思差異。

4:P23與P24的證物描述同樣有明顯分別,即瓶內的奶白色的液體。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不滿意證物鏈的完整性,不能肯定本案的汽油彈是當時路上諸多汽油彈中屬於被告的汽油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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