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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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6 署理總督察劉泳鈞
當日為高級督察,英文名叫Jeff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PTU)總部警司(訓練)傳令員,為STC
負責制服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35到達干諾道中近禧利街及文華里中間,當時警方已在干諾道中設立防線。當時PW26身處干諾道中身處西行線(大概一線二線的位置)、面向東。PW26看到前面有約二百人,站滿了干諾道中西行線以東的位置。示威者的前面有一些障礙物如路牌、雨傘、竹子、垃圾桶及木條,示威者設立了防線。距離PW26大約二十米的文華里裡面也有示威者聚集,他們也被擺放了同樣的路障在地上。該些示威者全部都有蒙面,有些有戴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示威者有敲擊雜物及高叫不同的口號,警方的防線也受到襲擊,有人掟雜物包括紅、白色的油漆彈、磚頭、石頭等。警方受到襲擊期間有向示威者作出警告,有警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在現場講過有警員舉旗,包括紅旗、藍旗,舉過幾多次則不記得。

及後,STC收到指示需要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行動。STC的頭排幾位隊員使用胡椒球槍為其他隊員作掩護。

📌展示P86地圖供PW62確認進入文華里追捕過程

PW62及後看到有一只穿了一隻鞋的女子在地上,想起來。該女子(A10)當時有戴護目鏡及頭盔,身穿灰衣及深色長褲。PW26看到A10表現慌張及手舞足蹈想逃走,PW26叫其「唔好郁」及捉住A10,A10甩手、掙扎。PW26逐將胡椒噴霧噴向A10及命令其不准動,A10掙扎得更激烈,此時有一STC隊員前來協助制服、PW26再釋放胡椒噴霧,A10蹲下。A10停止掙扎後PW26停止使用胡椒噴霧。其後,PW26把該女子交給PW22看管,自己則去尋求女警協助搜查。

📌展示P86地圖供PW26表示其看到A10坐在地上嘗試起來的位置,有標記的版本為P86_PW26_001A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6同意警員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把職務相關的重要事情包括拘捕人員、拘捕理由、拘捕時間地點等順時序地紀錄在記事冊上。PW26同意需要應該把在公眾活動
PW26在案發當日後有在記事冊進行補錄及於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19日撰寫兩份證人供詞。第二份供詞則是關於觀看相關片段以辨認被捕人,PW26同意撰寫證人供詞時的記憶較現時清晰及撰寫供詞內容應要順時序。PW26的第一本記事冊(他有兩本)116頁2019年7月28日1040當值,2100在皇后街與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進行掃蕩行動。PW26當日乘坐警車至干諾道中禧利街一帶附近下車(大概干諾道西),再走過去。PW26表示自己參與過很多次的踏浪者行動,同意容易混淆相關細節,所以紀錄尤其重要。PW26自案發當日早上當值後,一直到翌日0336下班。PW26解釋當日負責替葉本儒警司傳令,其訓練課的第四隊有大約十個隊員。當日PW26的頭盔有燈作記認,惟其不記得自己頭盔等的顏色,但第四隊隊員的燈是綠色的。PW26指出到達文華里附近十分鐘後就即衝入文華里。

📌播放P68警方片段PV16
21:32:42 PW26指出當時自己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展示P86地圖

📌播放P61警方片段 PV9
21:44:48 PW26指出自己當時站在干諾道中的中央分隔線旁,沒有站在石壆上
PW26指出與干諾道中示威者的距離較與文華里示威者的距離遠。PW26表示在衝入文華里之前能看到首二十米的情況。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21:14開始播放
PW26表示STC衝入文華里後,回望去干諾道中時看到有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的防暴警察向干諾道中移動的方向向前推進。PW26表示片中所見,自己則是第二批衝入文華里的STC。
PW26表示文華里內的示威者走避時情況混亂。
21:26 可見有人在文華里向南德輔道中離去
PW26表示當時出入文華里的目的是拘捕而非驅散,表示是「拉得幾多拉幾多」。
PW26指出從干諾道中跑至第一眼看見A10的位置用了大約十多秒。
辯方指出片中的馬路地上有許多雜物,指出這種情況是在混亂發生/有人逃走後出現的,PW26同意。

PW26表示第一眼看見A10時其正在起來,當時其右腳沒有鞋。PW26看不到A10在什麼情況下、何時掉了鞋子及其在什麼情況下掉在地上。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用左手撐著地面,PW26確認這是當時看見A10正在起來的情況,PW26指出自己當時位於A10的右邊。

📌展示P52相片冊第21-24張相片
辯方澄清影片角度

📌繼續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可見PW26第一眼看見A10至其噴灑胡椒噴霧間隔了十多秒
播放器時間00:34
拿著胡椒噴霧站在坐在地上的A10旁邊的是PW26,及後,可見有一STC帶著一名被捕人走向A10的位置。PW26表示從片段中看不到有其他人向A10釋放胡椒噴霧,包括PW22。PW26同意A10嘗試起身時,身邊的警員並沒有對此作出反應,及後,PW26才捉住A10並施放胡椒噴霧。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二十九章中指出警員使用胡椒噴霧後應呈交書面報告,PW26指出自2019年6月至11月中警員使用胡椒噴霧都不必撰寫報告,只需要口頭報告及在記事冊中紀錄便可。PW26表示就著是次對A10使用胡椒噴霧有撰寫報告。

🌟控方質疑A10目前的盤問方向與案的相關性,指出盤問方向極其量只是駁斥PW26當時使用的武力不適當, #練錦鴻法官 表示辯方有權利做出相關盤問,如需要時會作出介入。

PW26同意A10在被釋放胡椒噴霧前沒有使用武力,但不同意A10沒有頑強抵抗。PW26不記得位於干諾道中時警方有否作出警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26作供完畢-

休庭,下星期一1000續審

(今日星期五啦~各位好好休息,星期一繼續輝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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