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5/5)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496

下午進度 :申請被陳官駁回

*無換裁判官*

DW1作供 :
~D1辯方律師及控方律師盤問完畢
~D2及D3辯方律師無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3日
10:00am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另外亦預留7月15日作續審。

~D1、D2、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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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021 後補資料

DW1作供 :
(一)D1律師盤問
~DW1(梅)是活動攝影師,與D1於2017年朋友聚會時認識。

~2019年11月11日,DW1與D1相約跑步及傾計,期間DW1提及將會去camp。D1稱有camp物資可以借予他,並相約翌日在DW1樓下公園交收。

~2019年11月12日晚上8:00,二人在公園見面。D1將物品交予DW1並講解用法,之後吸煙、傾計,於大概8:40-8:45pm分手。

(二)控方律師(梅大狀)盤問

~D1當晚用背囊、膠袋及布袋將camp物資帶來比DW1。

~背囊物品包括有 : 爐、煲、營釘、頭燈、營燈、擋風屏、睡袋、3款手套(膠、黑、勞工)、較剪、打火機充氣罐、氣體轉換器。另外,營及帳幕在布袋內。

~控方發問/質詢 :
1. 打火機充氣罐不適合用於D1借出的爐。
答 : D1話打火機充氣罐只給DW1用於打火機充氣。

2. 如何給你看帶來的物資?
答 : 放公園枱上→打開背囊→取出來→大概介紹。有取出較剪來看,見到三款手套,但沒有拿過上手。

3. (有些物品不是DW1需要的)D1如何處理你不要的物品?
答 : 放回背囊拎走。

4. 控方問各物品(睡袋、煲、金屬擋風屏、爐)的大小尺寸。
質疑背囊能否裝下那麼多東西,DW1不同意他的講法。

5. DW1將D1借給他而未交還的物品拍了6張照片,作為呈堂証物。控方 : 為何遲遲未還物品?
DW1 : D1想他在案件完結後才還。

6. 控方 : 這6張照片的拍攝日期?DW1 : 2至3個月前。

7. 控方 : 影這些相片的原因?
DW1 : 想証明D1曾經交過這些物資予他。DW1自發,想幫D1做証人。

8. 控方 : D1當晚的衣著 ?(不記得)有沒有戴面巾?(冇印象)有沒有戴黑鴨咀帽(不記得、不肯定)

9. 控方 : D1及DW1分手後,D1說會返屋企。但實際D1去了哪裏,做了什麼,你並不知道。
DW1 : 同意。

10. 控方指出 : DW1的証供不盡不實,質疑D1沒有借露營用品給他,亦沒有想借打火機充氣罐給他,DW1只為幫D1脫罪而「作」証供。
DW1 : 不同意

~D1辯方律師及控方律師盤問完畢
~D2及D3辯方律師冇盤問

~定於2021年7月13日10:00am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另外亦預留7月15日作續審。

~D1、D2、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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