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就住本案的裁決 -

📌 裁決

🧷 簡短案情
於2019年11月17日,PW1 警員 3295於晚上於理大一帶當值至翌日。於18日 0100 時,PW1 正在公主道一帶疏導交通。期間 PW1 見一男子形迹可疑,上前截停。該男子不予理會,並襲擊PW1 ,而PW1 則用胡椒噴霧噴被告兩下。稍後PW2 警員20544 將被告鎖上手扣,將其拘捕。被告被控襲警罪,而控方傳召兩名證人,辯方亦有呈上醫生報告,被告有親自作供。

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 控方案情分析

裁判官看不到控方案情有任何不合理的情節,當時被告及 PW1 糾纏,而當警員見到被告有傷勢過後,他有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而被告未有表示。裁判官接納 PW1 於當時的糾纏當中有一些擦傷,實屬合理。

辯方質疑 PW1 於書面陳詞時指自己心口有痛楚,但在盤問下並未有表示。裁判官認為這些感受到的痛楚不屬於傷勢,故不需要特意提及,而PW1 有少許痛楚應該是因為傷勢輕微。辯方質疑 PW1 指於執法時身邊有兩位同事,然而 PW2 未有提及。裁判官認為PW2 未有特別提出,並不代表身邊未有其他人。

裁判官認為 PW1 及 PW2 的作供合情合理,他們在盤問下不受動搖,因而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並指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案發當時是深夜時分,被告穿着黑衫黑褲出現在街上,PW1 上前進行截停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的行為合理,亦證明他在正當執行證務。

🧷 辯方案情分析

被告人當日表示自己要到愛民邨照顧朋友的貓,他便搭的士前往,完成後徒步離去。於公主道一帶,他聽到有人叫他舉高雙手,他按指示做,並將雨傘掛在右手手臂上。隨後有警員壓着被告在地上。被告表示感覺到有人用膝頭壓住他,並向他施以胡椒噴霧的物體,導致他昏迷。

裁判官認為被告為朋友照顧貓卻不申分文是不合情理的,就算不拿回照顧的費用,亦應拿回搭的士的費用。被告沒有收取任何費用,裁判官質疑被告過份慷慨,而被告為何在案發地點出現亦是有點於理不合。裁判官認為被告案發時有長傘有點不合常理。本案發生的時候是11月,而跟據天文台紀綠,那個月都未有下雨,可見一般而言不需要帶備長傘。被告表示帶備長傘是因為天色十分昏暗,然而被告出門時應為晚間,理應難以觀察當時天氣好壞,可見被告帶備長傘的行為不合常理

然而裁判官認為,被告為何會在那刻於公主道出現,或是為何會在無雨日子帶遮,甚或是為何被告的背包內會有勞工手套,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應是被告在那刻有否進行襲警的行為。

被告表示於當時有警員用強光照着他,見到大約五至六人的身影,他表示這些人撲向他,令他向前趴在地上。裁判官認為此過程不合情理,因為若警員撲向他,那麼被告應該是向後傾,而非向前趴。而被告於作供時亦未能解釋此狀況。而裁判官更表示「警員點會公然襲擊被告?」,以示警員襲擊被告的機會不大。被告有指出當時公主道上有車輛,而現時行車紀錄儀越趨普及,若然真的有警員用強光照被告,就很大機會有車輛能作紀錄,可見警員是不會襲擊被告的。

(直播員按:想起 #潘敏琦法官 曾表示自己雖是法官,但不是居住在象牙塔的。看來 #鄭念慈裁判官 才是居住在象牙塔當中。)

裁判官閱讀過辯方所提交的醫療報告,認為當中所描述的傷勢與被告所描述的不符合,相反此傷勢吻合PW1 的證供,即被告當時只有稍擦傷,而非被告所指自己被PW1 及PW2 打到昏迷不醒。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作供不合常理,全屬謊言,不接納他的證供。

🧷 總結

裁判官完全接納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當時PW1 見到被告黑衫黑褲於公主道向前行,便要求出示身份證,然而被告出手打了PW1 ,於是PW1 及PW2 則上前制服被告。因此被告當時有襲擊PW1 ,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成立。

註:裁判官成日都唔對住個咪講嘢,直播員真係聽唔到佢講乜,所以判詞會較為簡略,請見諒。

📌 求情
🧷 求情信
被告今年 32歲,任職獸醫診所護士。辯方呈上十封求情信。
第一封是跟被告共同工作的獸醫,他認為這次事件純屬被告out of character。
第二封是認識了被告十三年的義工。他知道被告經常願意照顧流浪動物 希望輕判。
第三封是紅磡澳洲獸醫診所與被告共處的員工,他得知被告工作認真及友善。
第四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人員,他認識被告八年,得知被告是個有愛心的人,並非如本案所述中的人。
第五封是被告2012年認識嘅人,曾經共事,並知道被告是個溫柔的人。他認為現時離案發時間有段距離,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能有考慮。
第六封是中醫。他得知被告十分照顧動物及細心養動物,亦導致他身體有不同情況。他希望法庭能留意他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第七封是心理治療師。他知道被告是個熱心的人,並見過他照顧人的方法,希望是次量刑從輕。
第八封是小童群益會審計經理。他覺得被告為人真誠,並十分愛小動物。他希望法庭考慮對社會作的貢獻。
第九封是被告所屬教會的牧師。被告由2002年起加入小組,而透過相處他知道被告是個相處友善的年輕人。
第十封是被告十三年的朋友,他知道被告是一個熱心助人的人,並對被告被控襲警感驚訝,相信只是 one-off incident。

🧷 案例
辯方呈上一公眾集會案例 HCMA496/2015 (俗稱「胸襲案」),顯示當時於公眾集會的情況下,女被告被控以胸部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以3個月15日的即時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最後 #張慧玲法官 將被告刑罰由即時監禁改判200小時社服令。辯方另呈上案例 #0805深水埗 HCMA167/2020,案中被告被控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被判以160 小時社服令,被告就定罪上訴被 #潘敏琦法官 駁回。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襲警之後警長只有相對地不嚴重的傷勢,只有少許的痛楚,嚴重性比「胸襲案」低,希望法庭能判以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表示,襲警罪是一條嚴重罪行,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而判刑須有阻嚇性,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必須的,而非社會服務令,更何況被告是在審訊後定罪,可見被告悔意不大,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辯方所舉出 HCMA167/2020 的案例並不拾當,因為本案是襲警案,而該案是阻差辦公。兩案性質不同,因此刑罰不能相比。就「胸襲案」而言,裁判官表示即使有案例可以考慮,但每單案件的情況都是不同的,而本案是否該等情況,亦是法庭在判刑上需要考慮的問題。

辯方表示理解閣下的憂慮,但仍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服令報告,讓被告說服感化官自己的悔意。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615,再決定拿取其麼相關報告,期間還柙。

約1520 休庭
1620 開庭

📌 求情(續)

裁判官表示他在休庭期間閱讀了被告的求情信,其中只在第九封(牧師撰寫)中有提及到被告「心感悔意,有立意改變」,裁判官質疑被告對甚麼有悔意。辯方則指信中指出「自案發後,他表現自己悔意」,可見被告所後悔的是只自己案發時的行為。

📌 判刑
此類案件沒有量刑標準,較難一概而論。要考慮被告背景等等,一般而言要判監。雖然辯方所提出的案例(「胸襲案」)同樣是審訊後定罪,被判處社服令,然而「高等法院一般嚟講唔係咁處理」。裁判官提出幾個案例,分別為 HCMA104/2000(襲警罪成被判處兩個月,刑罰上訴被駁回),HCMA183/2002(襲警罪成被判處六個月,刑罰上訴得直判刑減至兩個月),及 HCMA12/2007(阻差辦公認罪被判處四個月,刑罰上訴得直判刑減至兩個月),可見襲警案一般而言須判以即時監禁。

裁判官再表示,有關襲擊警務人員的懲罰必須要有阻嚇性,即使被告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是必須的。被告於這次事件當中只是對 PW1襲擊了一下,未有對他造成傷害,但是裁判官認為判刑必須要有阻嚇性,他只在十封求情信中的一封入面的一句見到被告的悔意,亦不知道他對甚麼有悔意。他最後表示「我姑且試吓攞份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係現時所有嘅判刑選項仍然存在。」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0日暫定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判刑,期間法庭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亦需還柙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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