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1/5]
#20200229旺角

[深夜補上,非即時]

D2:麥(27);D3:王(28);D4陸(23)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早上從缺,望見諒~

PW2主控主問撮要:
小隊指揮官,事發當日執行職務,指在山東街彌敦道見有人堵路同手持鐵通。現場見150人,大部分黑衫褲、手持大背囊及有豬咀,期間發出7次警告,當中有50人走甩,稱圍了70人。

下午:
🐳D2代表律師盤問
PW2 指當時在旺角區山東街上不確認有否示威者以外的普通市民,播放辯方片段
[PP14 00:00:00-00:01:16](實時23:16-23:18)(註:警方片段,內容約是當日警員邊推進邊作出警告),PW2 同意片中有很多人,但無法推斷是否普通市民,指出片中市民故意停下而妨礙警方工作。辯方展示P12 地圖(PW2早上打交叉顯示給警告的位置),PW2自己在過了山東街近彌敦道位置用揚聲器作出警告,但不同意現場有普通市民站立及他們不知道自己有機會妨礙警方。PW2解釋指自己給了4分鐘及作出7次警告,行過山東街後,自己給了足夠時間人群散開,雖沒有指示市民散開方向,但人群應向南(到鼓油街)散開因為防線在北方。PW2指由作出警告的位置距離豉油街約40米,現場共有150人,但不同意沒有充足空間時間予人離開。

🎈關於裝束
PW2在彌敦道610號外圍堵市民,同意見不到每一個人的行為,他指截停搜查時有給部分市民離開,因其有合理解釋及沒有可疑物品。

辯方展示證物照片D21-1 (註:為警方拉完人後在警署拍攝的照片),分別展示AP10 (男士 )及AP27(穿涼鞋的男士),辯方問及這些相中人是否符合主控盤問時「大部穿著黑衫褲大背囊及防毒豬咀」,及跟當日見到的示威者有否不同,惟PW2重申自己所形容的現場示威人士只是大部分有以上裝束,不等同全部拘捕人士均是如此。PW2同意AP57 / AP 69 可能是當日見到的示威者。

辯方指出彌敦道610號外是普通市民,PW2 反對及指出若是破壞社會安寧的地方外發生非法集結,所有在場的人都是犯了相干非法集結罪行。

🎈關於豉油街圍堵情況
PW2指自己不清楚豉油街及彌敦道一帶有市民被圍堵。辯方播放片段[PP15 (實時23:13:30-23:23:00)](註:內容約為豉油街CCTV片段,見街道人來人往及有警方防線由遠處推進。)

-播放至23:15:51
PW2均不同意辯方所指街道上的是有普通市民,稱自己見到有人打鬥但片段沒有;亦不同意片段中市民因前方有防線而難以離開。

-播放至23:19:05
PW2同意在此時作出拘捕;同意在影片此段最後一秒警方已將人群困住,後反駁指片段無法反映事實全部。

-播放至23:22:42
PW2同意片段顯示警方在豉油街上有予市民離開,PW2位於彌敦道近山東街一段見到重裝備示威者往石壆方向逃脫,離開了自己視線走入豉油街。辯方詢問豉油街上的人不是應該更有機會是示威者,何以警方放路,PW稱是由另小隊給予他們離開。

D2代表律師未完成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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