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7/5]
#20200229旺角

[深夜補上,非即時]

D2:麥(27);D3:王(28);D4陸(23)
控罪於案情按此

🐳辯方事實證人作供(未能知悉屬辯方第幾證人 望見諒)

鐳視筆用以向客人指示較高位置的產品。
被告當天有番工。

約2018年店舖開始用鐳射筆,由店長購入,總共2支。經過今次事件,已停用另一支,以避免員工不必要的麻煩。控方盤問證人是否期盼員工用完鐳射筆會放回筆筒,證人同意,但自己也曾試過不小心帶走工具回家,所以體諒同事忙中有錯亂。控方質疑證人為何刻意答沒有問答的問題、偏頗員工d3,證人不同意。辯方詢問收舖情況,是否有指示要求員工離開前檢查是否有帶走店舖物件,公司有指示提醒員工離開前不要帶走公司物品,店長會檢查員工物品。

辯方詢問證人是否每日提醒同事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回答不會。證人離開店舖前,店主亦不會檢查袋。只曾在員工入職時提醒過一次,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亦試過最後離開公司,亦不會檢查員工的物品。現暫停使用鐳射筆,對公司運作造成少許不便,令客人等候時間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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