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1/4]

~此為補回29/6審訊詳情,非即時~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本案急需影片作證,請即往搜證部報料,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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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3
- PW1不記得另外兩架警車的車牌,但記得自己車在最前。

指出:
1. PW1無留意自己車前方有多少車,PW1坐的車根本不是最前,還有一架「細車」和一架「16座中巴」(即一架衝鋒車和一架俗稱「豬籠車」的警察運員車)
2. PW1無留意其餘2車,PW1指自己車是第一架車落車追截,不肯定是否第一架車到場
3. AM9946前方有警車,必然阻礙PW1視線

D4
- PW1確認警員 17386 劉凱聰(音)與她同隊,一齊坐同一架車

- D4辯護律師向PW1展示P4,指出西樓角路與大河道有一段距離,「起碼隔左一個公園」,質疑PW1為何在書面口供上指堵路位置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而非西樓角路近大河道,PW1指自己無寫得「咁細節」。多番回應後,D4辯護律師向PW1指「睇來你唔係好知自己講緊邊」PW1最後同意自己寫「大河道近西樓角路」「寫得唔夠詳盡」。

- PW1強調警車響着警號去西樓角路,一分鐘後車到達西樓角路,期間D2由西樓角路花園地下推水馬至馬路上,5-10秒已推出馬路,同行70人士推黃色膠欄。

- PW1指通訊機無講堵路物是紅白色水馬和黃色膠欄,AM9946車前無鐵線網,雖有車在前,不但不同意阻擋視線,警車停下便捉人。

D6
- PW1確認警員 19395 與她同隊,但不同車,19395坐1車,PW1全2車,PW1亦確認在警車駛至西樓角路時西樓角路無車

D7
- PW1確認警員 20581 與她同隊同車

- 對於AM9946 是沿大河道行駛還是沿青山公路荃灣段行駛,辯方指PW1早上說法為沿大河道,PW1隨即說自己畫錯警車車頭位置,遭 #陳慧敏裁判官 訓斥,指她在無時間壓力下畫錯,在PW1更改後亦指「唔知你畫乜,畫到花哂」PW1最後指自己的警車是逆線沿大河道前往西樓角路

指出:
1. PW1警車非逆線前進(相信為測試證人),PW1不同意
2. 對於警察運員車上有否「警察」字樣,PW1思考良久(令直播員頗為驚訝),指該警車上有警察「拉花」,辯方向PW1展示D2(直播員觀察確定為一架警察運員車「豬籠車」的圖片),PW1指車前無鐵絲網,車側有鐵絲網。
3. AM9946 車前有鐵絲網,PW1不同意
4. PW1在P4和D1標記的紅白色水馬和黃色膠欄兩者排序擺位不同,PW1同意,指自己畫得唔好,P4的標記錯誤

控方覆問
- PW1指堵路物排序應為黃色膠欄和紅白色水馬相間(原話為「嗄啦嗄啦」),如何擺無留意,因為見D2推水馬便上前追截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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