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及求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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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留意到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不知道物件是爆炸品,以為是火機。所以就此詢問控辯雙方的回應,並質疑辯方是否能繼續代表被告。

法庭引用FACC18/2018案,指出若被告人在報告中提及有機會可判處無罪的內容,該認罪答辯可能不被接納。

辯方表示被告人會撤回陳述,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本案物品是爆炸品,但不知道當中成份。被告已知悉此部分及同意報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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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人與母親和弟弟同住,他過往沒有案底。過往有家人離世為家庭帶來打擊,但由於後來家庭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所以被告至中二起啜學工作以自力更生。後來更成為經濟支柱。他在還押期間掛念母親,他人亦指他富正義感。

辯方求情陳詞:

法庭指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有參考薛偉成法官就 HCCC41/2016案中的判詞。

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會在甚麼地方使用爆炸品和參與研究爆炸品。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凌晨時分,而且案發時四野無人,人跡罕至。

辯方指被告只帶有本案金屬管且被妥善放置在腰包中,該金屬管的面積不大,管內的粉末少。此外本案爆炸品需要點火器才能爆炸,但被告身上沒有點火器。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被告的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庭也認為被告在背景報告和對社工所說的是不真確,是謊言。

法庭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本案爆炸品,但同時間認為被告根本沒有理由和目的管有爆炸品,除了是為非作歹。

法庭也考慮到DCCC909/2019的案例,祁士偉法官指判刑時需考慮社會紛圍。

法庭雖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本案爆炸品,但判刑時需考慮爆炸品落入他人手中的後果。

法庭認為本案的爆炸品可以造成嚴重傷害,雖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爆炸,但法庭考慮到當時被告有用紙袋包着手,可見當時他與其他人參與,沒有造成傷害只是幸運。

法庭同意本案爆炸品不會自行爆炸,但同時認為此威力大,遇上火會爆炸和對火敏感。

法庭指金屬管帶在身上不是減刑因素,更是加刑因素。

法庭參考了CACC237/2007案,認為本案涉及的爆炸品威力比此案大得多。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被告人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3年4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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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005&QS=%28%7B%E8%AC%9D%E6%B2%88%E6%99%BA%E6%85%A7%7D+%25coram%29&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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