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裁決 PART 1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注: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補回30/06/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背景
被告請起立,以下是本席的簡單裁決理由,並不是裁決理由的全部。覆讀控罪(不在此重覆),辯方不爭議拘捕2名被告的警員,亦不爭議康田苑及啟田商場閉路電視的真確性。D1並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主要爭議警員作供的可信性;D2作供指自己患了哮喘需要佩戴口罩。裁決時已提醒自己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2人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作供可信性亦較高,本案大部分證人為警員,但不能排除警員亦會說謊,比重會跟一般人作供一樣。

📌法律觀點
警長4019作供時指,自己在下車時看到一名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在逃跑,然而逃跑並一定代表該人違法,控方必須證明該人是基於犯罪才逃跑。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包括「3人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具威嚇性的行為」及「令人合理地感到害怕」,而「破壞安寧」則指「令人害怕自己財產被毀」。跟據案例,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舉出 #0728上環 「赴湯蹈火」案例,非法集結的被告也可套用共同犯罪原則,即使被告當時不在現場也能被定罪。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正如上述,辯方同意片段是在顯視真實情況。警長4017當時在執行「踏浪者」行動,乘坐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的衝鋒車及2輛警察巴士到場,他的車輛最先到達現場,由於路上充滿路障,他們到場時需逆線行駛。車輛未停車時他已留意到一名穿白色T-shirt約20歲的男子及一名穿灰色T-shirt約20歲的男子,當時環境的光線充足,之後該2名男子順著衝鋒車的方向逃跑,他在車上聽到有1名男子大叫「有狗,快啲走呀!」(裁判官之後稱此為「關鍵說話」) 隨後在行人路上約50人四散。而該2人繼續逃跑,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在過程中跌倒,之後在2名警員2023及19134的協助下將他制服。警長在盤問時承認「關鍵說話」不知是否由坐在路邊的3人說出,在閉路電視畫面可以看到1:38:07-08穿白色T-shirt及灰色T-shirt的2人從畫面的右方跑向左方,這支持了4019的證供。

跟據他的證供,2人是向上斜方向跑,4019的注意力集中在2人身上並不短暫,他亦說在2男轉身逃跑後聽到有2把聲音說出「關鍵說話」,康田苑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拍攝到2人轉身,只拍攝到坐在路邊的3人。4019沒有留意2男外的其他人並不影響他作供的可信性,他指稱2男跑至路邊的3人前已經聽到「關鍵說話」,雖然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聲音,法庭無法知道實際上「關鍵說話」是何時說出的,但從片段中看見有另一名黑衣人從畫面左人跑往左下,與4019的證供相乎,故法庭接納他的證供,他沒有誇大事實,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警員2023在1時38分抵達現場,隨後協助警長拘捕被制服在上的人。他記得自己所承警察巴士的車牌,儘管他忘記哪輛車先到達現場,但這並不影響他作供的可信性,法庭認為202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跟據承認事實內容、4019及2023的供詞,可以肯定該名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就是本案第一被告。

法庭認為警員19134的供詞清晰明確,他是個誠實的證人,然而他的證供並不是本案的關鍵。

警員19032於1時38分抵達現場,他從警察巴士的窗戶看見有人堵塞啟田道,隨後亦見約50人四散,他乘坐的是AM6818警察巴士,因當時路上有不同障礙物,巴士需逆線行駛。他當時在車上看見一名穿黑色短袖衫的人,他當時立即轉身跑走,向康田苑方向跑去,其中有3-4秒因車輛阻擋而令此人離開了他的視線。再次看見此人時他們約相距20米,警員當時大叫「警察咪郁,否則用武力將你制服」,該人並沒有理會並繼續逃跑,然後他跌倒了在地上,當他再站起來繼續逃跑時,警員與他相距約1米,於是用警棍打了該人一下,之後該人才停下。

跟據啟田商場1時38分的閉路電視片段,當時有一個人手持帶狀物體作出捆綁動作,而該人的衣著及手持的環保袋亦與被捕者(D2)一樣,該人在被捕時被圍觀的人問及他的名字,他亦大喊出自己的名字及電話號碼。法庭認為19032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由案發到開審有一年半的時間,忘記了細節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他並沒有跨大事實。辯方曾質疑他在看不見被告3秒這不短的時間並不能認出D2,但是19032能認出D2的衣著顏色鮮豔,故肯定該人就是D2。

警員在庭上曾認錯D2,因她見到被告的時候被告是及肩長髮,但拘捕時卻是紮起馬尾。警員作供態度坦白,且被告可在追截期間為免散亂紮起馬尾,因對女子而言紮馬尾可以很快,亦合情合理。最後接納閉路電視中的為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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