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裁決

~補回30/06/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PART 2
📌D2證供分析
D2作供時指她當時從家中到附近的7-11買食物,她拿著一個藍色環保袋以攜帶八達通、鎖匙等。她買完食物後在7-11外觀看著堵路的情況,途中她看見地上有一包索帶,故拾起帶回家作捆綁電線之用。之後警方到場所有人四散,故她亦跟著其他人一起跑,當有人問及她的名字,她基於自然反應回應,因為她患有氣管敏感及哮喘,故佩戴著布口罩。

裁判官認為D2說法牽強,她在撿起索帶時不可能留意到別人有用,亦不可能不留意當時該包索帶的情況,例如有多少條及是否已開封等,更不可能購買食物後不盡快回家,而是在7-11外停留達20分鐘觀看。被告的口罩是布質,並非外科口罩,更指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更難呼吸🤷🏻‍♀️🤷🏻‍♀️ (直播員按:莫官係咪唔知布口罩可以防花粉同塵呢,同埋你未戴過又點知更難呼吸) 被告稱是基於自然反應才喊自己的名字和電話號碼是極其荒謬,當所有人都設法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時,被告卻「反其道而行」,大聲喊出自己的敏感資料,故認為被告的供詞並不可信。

📌裁決
跟據承認事實及警長4019的供詞,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D1在轉身逃跑時有大喊「關鍵說話」。裁判官並不接納辯方所說現場並沒有非法集結,跟據控方案情,當時有約50人在堵路,影響道路行車,如果是一般市民應知道當時的社會氣氛,會避免經過該處,即使是過路也不會在該處逗留。集結人令人合理地害怕,而D1沒有作供,沒有削弱控方提出的證據,D2的供詞又令人難以費解,故裁定2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D1及D2皆有遮蓋自己的口鼻,以阻止辨識身分,D2的供詞並不能推翻控方的指控,故裁定他們所面對的控罪(2)及(3)皆罪名成立。

📌求情
D1現在19歲,現在就讀大學2年級,他是家中的長子,他的父親曾中風,由被告負責照顧。他的中學老師指出他在學校當了3年風紀,又經常參與義工活動,是個品學兼優的人,他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現呈上6封求情信。第1封來自被告自己,案發時他18歲,這件案件令他受到精神困擾,無法專注學業,他是家中的長子,很後悔因這件案件而令家人擔心,他的父母今天也有到庭,被告對他當時的行為有反省。第2封來自被告的父親,這件案件對他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他因為中風而失去工作能力,可幸兒子有工作幫補家計,有幫助家庭大小事務,減輕家庭負擔,是個操行良好的人。第3封求情信指出被告是一個不求回報的人,他的態度積極正面。第4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帶出被告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第5封求情信來自大學的副院長,指出被告在第2年便很快地追回第1年退了的成績,又很常參加義工活動。第6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老師,雖然沒有直接教導他,是從課外活動中認識的,已認識了幾年,與他時亦師亦友的關係,得知他當時名列前茅。希望法官考慮到本案件不涉及暴力、現場人士與警方沒有對峙及被告在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予以輕判。

D2現在40歲,父母已經超過80歲,她一共有四姊妹,家人也有到庭,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現呈上4封求情信。第1封來自她的妹妹,她形容被告為家裏的管家,父母經常需要進出醫院,她經常請假為了照顧父母,之後甚至辭去工作,全力照顧父母,這件案件為她增添不少心理壓力,她經常因此與家人傾訴,她在此案被捕後已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希望能儘快完結案件與家人團聚。第2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現任雇主,他認為被告不斤斤計較,又誠實勤奮,是雇主心中的好員工。第3封求情信來自被告從中學認識的朋友,他覺得被告是個樂於助人的人,無論朋友又任何問題都會盡力幫助。第4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前同事,指出被告是個平易近人的人,在她之前放產假時,被告也有主動幫她完成工作,是個勤力上進的人。希望法庭能接納當時不牽涉暴力,被告只是用索帶將路障捆綁起來,如果不是社會事件,被告一生都會是個奉公守法的人,希望法庭能輕判。

📌判刑
2名被告都是在審訊後定罪,可見他們沒有悔意,裁判官並不同意在求情信中指出般,被告願意承擔法律責任,法庭接納當時並沒有警民對峙及不涉及暴力,但不同意被告是熱心社會才作出該些行為,因為他們作出犯法的事。以本案而言,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故為D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

📌證物處理
- 口罩、索帶及環保袋充公
- 衣物歸還被告
- 文件傳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因屆時D1的代表律師有其他案件須處理,交由D2律師幫忙處理,🛑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因7月1日的事令本人心情不佳,抱歉此時才補上裁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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