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94部分內容(A8、A13-15相關)
📌承認事實內容

傳召PW56警員15944 洪家洛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3隊,為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
負責拘捕A14、15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6內容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PW56同意自己曾於2019年9月17日所作的書面供詞的附件二指出片段中畫面下方的為A13
-四名人士所在的地點亦是PW56第一眼見到四人的地點
-箇中描述A13的衣飾裝備為第一眼所見

播放至畫面顯示的00:32:07
-畫面zoom向第十三被告的臉,辯方律師要求截圖,列為證物
P81(OS15)_PW56_D13_001A

辯方律師向PW56釐清各影片的時間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01 PW56叫坐在地上的四人入凹位,凹位即建設銀行櫃員機入口
,此時A13頭部仍未包紮,有戴眼鏡,下半臉沒有物品覆蓋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播放器時間09:26播放至09:31

可見A13的頭部已包紮並被帶去寶軒酒店
出入口處,而從09:28起,A13頭部已包紮,有戴眼鏡,下半臉沒有物品覆蓋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播放器時間01:15:16 可見A13被帶去寶軒酒店
播放器時間 01:15:18 可見A13臉部有物件遮蓋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片段可見第十三被告坐在地上

A14 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PW56衝向文華里時位置在路中間偏右,當與集結人士相距約5米時PW56已在行人路右邊。

📌展示相片冊相片P50(23)相片
-攝於2019年12月
顯示銀行門口有消防水龍頭,而銀行被木板圍著,木板上有門,門對上有一logo。
辯方希望PW56確認該木板上的門外位置即7月28日所講的凹位,PW56指不肯定。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1:01開始播放
對比片段後,PW56指透過片段能確認木板上的門外位置即7月28日所講的凹位,但 自己已忘記現場有消防水龍頭及門對上有logo。PW56確認此刻(片段中)的A14面部沒有衣物遮蓋,不肯定A14是否趴在A13身上,認為二人只是趴在旁邊,期後不
同意律師說法為「人疊人」

📌展示相片冊相片P50(23)相片
PW56同意案發時大概停的位置是在木門及欄杆位的行人路上,與寶軒酒店距約2-3米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PW56確認當時A14並非坐下,而是背向天。辯方形容其餘兩名坐在地上的人士不能如PW56所講向後退,PW56不同意稱「佢地有呢個行為,想同警方保持距離,所以我先繞過佢地,兜前上去阻止」。
主問時PW56曾形容A14有戴眼鏡,惟片段中並未有相關細節,PW56不同意戴眼鏡一說是由其他警員告知,PW56亦不知悉A14曾於葵涌警署拍攝過戴著眼鏡的照片,PW56 不同意A14當日無戴眼鏡。

PW56同意現場有很多記者拍攝被捕人的樣貌,但不能確定A14當時是否因有記者在場才用衣物遮蓋臉容,因PW56不可能知道A14行為的目的,PW56亦無留意A14從何時起用衣物遮蓋臉容,亦不知遮蓋臉容的時間。

辯方指出四人在凹位時,A14曾拎出一件衣物替A13止血,PW56稱「完全無印象」。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56同意A15在被其發現起從來沒有後退,因為當時A15根本無處可走。PW56確認從作供時所觀看的幾段片段,A15的背囊一直孭在身後,由截查至拘捕至交予偵緝警員8830時一直如是。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56不知A14以衣物遮臉的目的。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片段可見在凹位時(未到寶軒酒店),A14頭部已有衣物遮蓋。
#練錦鴻法官 要求「放大少少俾我睇」,控方引導練官觀察片中的黑色衣物並指出該衣物會在稍後呈堂為P14-4。

-PW56作供完畢-

傳召PW57 警員17540 周健強(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13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7內容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警方防線設於干諾道中,PW57由干諾道中右轉入文華里,當時前方約有5名STC。

未轉入文華里前,PW57只能看見干諾道中與文華里交界的路口情況,警方向前跑作驅散時,示威者往後退。

PW57同意自己見到人群前方的人士,但近(德輔道中)電車路的後排人士則被前排人士遮擋。

STC在文華里向前推進,示威者往後退時有數人跌倒,PW57不肯定跌倒人數,指大概有數名人士。除了稍後被捕的四人外,PW57忘記當時是否仍有其他人跌倒。

PW57差不多跑畢整條文華里,四人跌倒時PW57並沒有即時停下來,並與四人擦身而過,當時沒有觀察四人的衣著、裝備及被何人制服。其後,PW57先到德輔道中,其後才折返。

折返後,PW57在寶軒酒店外接手處理A13。當時A13在寶軒酒店門外並沒有戴透明眼罩,播放片段 P81開演片段(第六段)後PW57 同意此說法。

🌟作供時,練官已多次提醒PW57需要「大聲啲」,盤問間,其中一名辯方法律代表要求PW57稍微大聲些許,練官即斥責警員指「你唔好郁個咪,你大聲少少就得㗎啦,你平時一定唔會咁細聲㗎」

PW57不同意在處理A13時,A13不曾戴上透明眼罩,亦不同意除了嘴上的黑布外,其不曾戴上口罩。辯方指出PW57跑經A13時,A13沒有戴透明眼罩或口罩,PW57不同意,並稱拘捕A13時其有戴。

辯方指出PW57見到A13時,其已趴在地上;因而,PW57理應不能確認A13為集結人士之一。

🌟#練錦鴻法官 打斷問題並指「係咪集結係由法庭judge,呢條問題屬於ultimate question,which is not allowed」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開始盤問前,辯方指出有簡短盤問,#練錦鴻法官 笑著提醒,「唔好講到我唔俾你問咁啦, you can take as long as you like,只要係relevant都會比你問㗎」(喔,咁練官對relevant嘅定義都好特別下。成日叫停嗌next,知佢咩料啦~)

PW57主問時,曾指出片段中的「砰砰」聲是由示威者發出。辯方指警方當晚曾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胡椒球彈等,向PW57建議該「砰砰」聲是警方以火藥發射的武器造成, PW57不同意。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7 播放至21:48:07

PW57看畢片段後仍不能確認「砰砰」聲是源自警方的武器,只認為「有可能係」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從片段中,可總結A13曾身處兩個位置,分別是凹位及跪或蹲於寶軒酒店外,而其曾由一處地方被帶去另一處地方。

PW57回頭協助警員控制地上的人的地方是處於文華里路中心,而非片段中顯示的地方。PW57見到四人在文華里近寶軒酒店外跌低後並繼續跑,其後折返路中心與警員將四人帶到行人路上。

📌展示P86地圖
PW57確認自己第一眼見到A13是在文華里馬路中心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甫播放片段時,練官提醒控方片段拍攝的是PW到場前的畫面,稱「你要問咗佢有冇見過呢個場面先,佢未睇過㗎」
PW57確認自己沒有見過畫面顯示的當晚情況。

-PW57作供完畢-

控方著法庭留意有關第十三被告衣著裝備控方依賴的片段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00開始播放

控方著法庭留意以下兩點:
-A13的頭部
-A13所身穿的黑色短衫T-shirt、黑色冰袖、戴手套、護肘、孭黑色背囊、心
口掛有一個過濾式灰色口罩 實時

21:47:07 更清楚顯示A13的過濾式灰色口罩

12:56休庭,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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