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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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為曾姓女督察。

PW1=她

背景:
她的更分是在當天12:45時至下班為止,她當時與PW2一同當值。而她亦是小隊指揮官。

她在當天22:08時奉命到窩打老道真義里侯命,並在約22:13時到達。她亦在當天22:25時奉命到彌敦道與長沙街交界候命,於是她乘有響警號的警車前往,當時有3架軍車和1架便車一同前往,並在22:27時到達。

觀察: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約400人在馬路上聚集,當中有部分人向北移動以遠離警方防線,但該集結人群並未完全散去。她亦看到彌敦道馬路雙線上也有磚頭、垃圾、路牌和雜物,當中北行線較多,妨礙警車車隊前進。

她在上文指出的400人是包括路人、記者和義務急救員。

她表示人群與她相距50至60米,該人群中有人黑衫黑褲黑帽,蒙面,佩戴頭盔和眼罩及手持雨傘。當中亦有人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她也曾因此避開雷射光。但她表示看不到有人向馬路拋擲磚塊。

她不排除現場有路過的人,也同意現場有人身穿黃背心,但忘記是否有人沒有穿黃背心,但有掛着記者證和手持長鏡頭。

她看見有身穿其他顏色的人身處非法集結,也同意身穿黑衣的人較高機會參與非法集結,而身穿其他顏色衣服的人較低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她不知道有警員是否之前曾在現場發射催淚煙,也忘記她當時有沒有嗅到刺鼻的味道。

她不同意現場的集結在22:27時散去。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有人集結,包括她在上文提及的400人。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留意到現場的地面濕透

她印象中當天沒有下雨,但同意可能是水炮車發射的水。她不肯定這些水是否有胡椒成份,但肯定可以加顏料等。

行動:
她在約22:28時用擴音器向前方示威者發出前方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及不要向他們射雷射光,否則會使用催淚煙的警告,同時間警方舉藍旗和黑旗。此後示威者向後方四散,因警方同時開始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她之前已指示隊員可以拘捕一些表面證據充分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問若示威者當時聽到警告後離開,並沒有參與後續的非法集結,但有戴口罩,是否仍然拘捕該人。

她指出不會這樣做。

她此後在亞皆路街設立封鎖線,直到翌日00:17時為止。

她不記得在22:10時,警員有沒有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作驅散行動,因為她沒有作紀錄。

她記憶中警方沒有在現場實行封鎖措施。她不記得當天有沒有水炮車發射水炮,因為她沒有記錄。

她同意警方在22:30時進行拘捕時,現場有路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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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醒法庭蒙面法中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表示明白,他後來詢問控方若當中的人已經犯法,PW1在22:28時的警吿是否慫恿示威者離開現場,叫他們做逃犯。定還是事實上示威者當時離開都沒有用,因為若示威者離開就追究他們。定還是警方當時已赦免示威者,還是叫示威者自己離開到警署投案,因為即使示威者離開還有警方大搜捕。

葉佐文法官指若非如此,控方便會Discredit PW1,因為PW1的警告是當指示威者離開已沒有事。若果這樣,PW1可憑甚麼在當天22:28時作出警告,定還是PW1的警告省略了警方在稍後會再追究已離開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再指出控方案情是22:10時現場已有非法集結,指此或許會影響辯方辯護。

控方決定重召PW1後,PW1回應該警吿是要示威者離開旺角回家,及後不會上門拘捕該示威者,因為她們只是在地面掃蕩。

聽畢PW1回應後控方堅持本案22:10時開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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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條件:
兩位被告的禁足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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