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4]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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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結案陳詞重點
1. PW3,4 證供有不能磨合分歧
PW3與PW4的追截路線是有分歧
不知D1是否在入閘機附近。

如果D1在閘機附近,又有跑向中庭,疑點便會出現,因其逃跑路線的方向,若從PW3的口供說法,必然不會出現PW4所指稱的情況,反之亦然。

2. PW3於盤問時在庭上講出3項新的事情

一、提及5-8人參與破壞cctv
二、D1身在5-8人中的一個

該2項是十分重要,牽涉其觀察連貫性問題,但其在審訊第二天的盤問才有這項證供。而其辯解為看cctv才記起。

三、PW3曾被鐵路應變部隊拘捕
PW4曾嘗試拘捕PW3,對身份辯認有問題。究竟拘捕標準為何?穿黑衣?逃跑的?
PW4沒有提及D1身在何處
裁判官疑問「咁佢點講出第一被告嘅逃跑路線?」
PW4只有提及見到3,40人,其中有一黑衣人向新城市方向跑,後知為第一被告。

3. 拍著入閘機的cctv有拍攝到有人轉身離開
PW1,2有說明唔能夠排除有人見狀況不對而離開。如果有人要離開現場,只有短短17秒時間離開。在盤問情況下,PW1,2,4承認左右閘機是不能互相望到,更不可能望到其破壞情況。

事件分為4個階段,由冇破壞社會安寧到有破壞社會安寧,到鐵路應變部隊進場。控方證人亦同意整個過程是電光火石之間,只有8-30秒。片段可見,大量人士都係這樣逃跑,包括非黑衣黑褲的市民都會往中庭離開。

4. 有否足夠時間讓現場人士離開
與一般非法集結不同,一般非法集結會舉警告旗,而是次沒有,這有可能造成離開不及的情況,而事實上,根據PW1的證供8點前,沙田站是開放公眾進出的。

裁判官問及對有否發生非法集結的陳詞?
辯方立場:唔會話現場冇非法集結,需要由控方證明。非法集結實際是由何時開始,法庭現時看來是沒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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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結案陳詞重點
1. 時間性
非法集結由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控方並沒有確實說法

2. 案發時D2身處何方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發時D2身處何地,可以係非法集結的示威人士,也可以是其他人。當時0800前,現場沒有出入管制。在案發的關鍵時刻,D2的位置是不明,法庭不能肯定被告為非法集結的一員。即使在A2出口附近被捕,法庭亦不應視之為非法集結參與者

3. 沒有直接證據
PW5證供承認沒有目睹事件,只是因為收到對講機的內容而進入站內。在盤問下,PW5承認其奔跑了超過5分鐘,由排頭村跑到沙田A出口,再要行多幾步。而其中發生什麼事,是沒有人知的。根據夥同犯罪原則,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其中一份子

4. 李永華的資訊不充足
通訊流程:PW2->李永華->PW4,5
PW2向李永華及至李永華對PW4,5的通訊過程中對目標人士的衣著形容並不全面

5. PW2觀察位置有盲點
如看不到A1及A4出口

6. 其他控罪的檢控基礎為有非法集結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因為現場有非法集結,所以有刑事損壞及蒙面法。如果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為非法集結參與者,其他控罪應一併不成立。

7. cctv質素較差,法庭應給予較低比重

8. 沒有找到其他示威相關物品,例如武器

9. 現場十分混亂
PW3一度被PW4截停及差點被警棍毆打,可見,場面之混亂,對身份辨認成疑

10. 「唔好走阿,救我」未必是準確紀錄
現場混亂,證供亦可見有人叫囂,字眼是否如此,有否增減,存疑。再者,此為一般性陳述,可以是同示威者講,也可以是受驚後的自然反應

裁判官問辯方有否盤問PW5為何截停D2
辯方表示於盤問時,有向PW5指出是因黑衫黑褲而截停,即使沒有目睹有否作出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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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結案陳詞重點
1. 控方沒有指明何時開始或結束
現場沒有任何宣稱非法集結的警告,或舉旗示意,或呼籲現場人士離開。所有事情都是電光火石(一分鐘之內)

2. 看不到D3有任何破壞行為
證人只表示,由發生破壞的方向跑向證人,只是證人見到D3便將其拘捕。供詞說「有好多人向佢逃走,將其中一個㩒低」

3. 現場事件可分為4個階段
階段一:非法集結前
階段二:非法集結發生及刑事損壞發生
以上兩個階段,控方均沒有提出證據D3在何處。究竟D3是一直在該人群中,還是期間混入,對此沒有任何說法

4. 證人非採用人釘人的觀察
證人沒有對D3的行為,位置作出觀察

5. D3沒有示威相關物品
在其身上或行裝也搜不到有武器(如鎚仔),遮等。而破壞的那群人是有的。

6. PW5留意左閘機而沒有留意右閘機
證人聲稱沒有留意右邊有破壞情況,右閘機事件有否發生是存疑的。

7. 黑衣黑褲不應成理由
D3或可能只是一名路過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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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向控方確認其檢控基礎。
控方同意刑事損壞是依附性質。

裁判官提出兩項Scenario

Sc1:法庭裁定沒有非法集結,刑事損壞自然也不能成立

Sc2:法庭裁定有非法集結,但不能確認D1-3參與其中,刑事損壞都應該不能成立

控方對上述情況均表示同意。

唯控方指出關於禁蒙面法的法律行文為「身處」,如果現場有非法集結,不論是否參與者,均應被定罪。

D1回應指控方開案陳詞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所以禁蒙面法應該有效。D1,2,3的辯方大律師都是針啲「take part」,如今若轉移檢控基礎,對辯方不公。

D1表明如控方基礎本為如此,會在盤問時多盤問證人有關禁蒙面法的部分。

D2採納D1回應,並補充其結案陳詞同樣表明,D2當時身在何處是不明,有機會非「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D3採納D1回應,並補充其結案陳詞已表明控方沒有指出何時為非法集結,D3在何處,是否有身處或參與非法集結,均是沒有證據。

控方沒有其他回應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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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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