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

主控盤問 :
~為何DW1會帶黑色口罩上街?
DW1稱因為自己長暗瘡,所以有帶備,但當時並沒有戴上。

~主控問DW1為什麼跟警察說 : 「阿Sir, 我冇照警車,係XX華(被告)用雷射筆照警車咋」?
DW1稱因為事發後,警察說有人照警車,所以覺得被告有機會無意間射到警車。DW1因為驚,所以這樣說。他稱自己有200多度近視+散光,看不清楚的。

~主控問DW1有沒有見到被告將雷射筆擲入草叢?
DW1稱不太清楚,因為他當時站在左邊,沒有留意。
~主控質詢DW1,說他在2020年2月會面記錄中有講到被告當日所用的雷射筆,他逃跑時把它掉在附近草叢。
DW1稱「好似有」講過。
~主控再質疑DW1是在講假話。
DW1以「唔太清楚」、「不太記得有講過」、「印象中好似有,又好似冇」作回應。

~主控問DW1為何逃跑?
DW1稱因為聽到粗口及見到強光 ; 並且行近些,看到穿著綠色衫似差人的人,所以驚而逃跑。

~黃官問DW1那些人說話時有沒有提及自己是差人呢?
DW1答沒有。

~黃官再問DW1為什麼知道是差人都跑呢?驚d乜?
DW1稱那時候很緊張及驚,因為那段日子從新聞中知道警察會追人。他所以跑純粹是驚警察,與雷射筆無關。

~控方指出DW1的証供不是事實的全部。

DW2(張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張同學,18歲,中六畢業,與被告中四同班,相識了3年。
2019年12月25日,DW1(郭同學)致電予他,約他去碧湖Mac記晚膳。之後大概八時許,DW1提議找被告及另一位許姓同學出來。

~他們在嘉福邨天橋先見到被告,沿路再見許同學。四人並沒有特定目的地。

~他們行近清河邨,沿着單車徑走,預備踩滑板。

~在行人路上,當時仍未開始踩滑板,自己與許同學走在前方,DW1及被告走在後面。

~沿路上,DW2與許同學傾計,內容有關學校及打機。

~未行經隧道前,DW2聽到被告取出雷射筆,向DW1介紹雷射筆及講解有關物理的事。當時見到有光射樹和路牌,但仍未開始玩滑板。

~走到上斜前的位置,開始玩滑板。由於專注於玩,並沒有留意沿路有沒有車駛過。

~辯方問DW2,光束有沒有射向馬路?DW2稱沒有。

~上到平台,與許同學繼續玩滑板。有留意到雷射光,見到光照到路牌,但次數沒有之前那麼密。

~那時,DW2及許同學先到達燈位,被告及DW1則在他們身後約5米距離。

~許同學提議過對面馬路。他說對面條路濶些、平些,適合踩滑板 ,可以「Z」字行; (而他們原本所在的行人路卻高了一級,又窄些)。

~但突然聽到有人用粗口大聲叫他們不要走,並且用白色强光照他們。再走近些,見到有軍裝。DW2很驚,聽到跌東西的聲音,只一眼,見到雷射筆在草叢中。
因為驚慌,四人一起跑走。

~辯方問DW2是否於2020年2月在警署落了一次口供?在警誡中,DW2說自己沒有「掂過」雷射筆,是被告照警車?

~DW2稱因為當時警察說:
「你哋拎支雷射筆照警車。」
「你知唔知點解被告要咁做?」
「根據調查,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
DW2稱他相信被告如果有做,也是無意的,因為當晚聽到他與DW1傾計,是有關雷射筆與物理的關係。
被告連校規也不敢犯,不會做這些事(DW2舉出特別例子,就是被告在上課時不敢接受同學請他吃糖。)

~辯方問那為什麼要跑呢?
DW2稱因為害怕警察,在新聞中時常見到他們拉人。

~辯方問知不知道為何警察叫他們停下來呢?DW2稱不知道。

~案發後,被告曾以請食飯約DW2,但由於父母生氣,不批准,結果沒有去,之後亦沒有聯絡。

~保釋後,DW2沒有與被告傾計,亦不知道其他幾位同學有被叫落口供。

~學校社工曾經叫DW2做証人,但因父母不准所以拒絕,及後收到傳票後才決定出庭作証。

控方盤問 :
~控方問DW2為何要逃跑?
因為怕警察。在新聞中知道年青人被對待的情況。重申跑是與雷射筆無關的。

~控方提出DW2在2020年2月份口供的講法與現在的有異。他指出DW2當時的答覆是 : 「因為當時我們知道是警察,相信是被告不小心射到警車,所以好怕,於是跑走。」。

~DW2同意有這樣說,但他澄清當時他不知道被告有用雷射筆照向警車,是事後聽到警察這樣講才知道。而如果真的如警察所講有射到警車的話,就是被告所做,因為當時只有他有雷射筆,但DW2相信他是無意間射到的。
控方指出DW2並非講真話,是在幫朋友。DW2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其他証人,並會在明天做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
~整體觀察,被告及兩位証人的版本幾乎一致,但有不尋常共通點。

~整體感覺是 : 他們見到警察→驚→跑。他們都說跑與雷射筆沒有關係。

~但DW1及DW2曾向警方表達見到被告擲下雷射筆,更講過跑走的原因是擔心被雷射筆牽連。這些不是小分歧,而是共同調子。

~客觀來說,擲下雷射筆是事實,之後他們雖然不是拔足狂奔,但也跑了一段長距離。

~控方認為就算有强光及不禮貌的對待,也不會用「比較高速度跑走的現象」。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修正。因被告家庭有需要,想取回保釋金。控方對此保持中立。黃官批准將保釋金由原有的$10000改為$1000,被告可取回$9000。

~辯方最後陳詞定於2021年7月7日上午10:30am於本庭進行。被告所有保釋條件不變。
The Art of Instagram Captions: Writing Engaging and Authentic Descri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