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A3律師表示打算依賴控方小部分的片段,即片段3 Eyepress,指出現場確有催淚煙和水炮車,以及有人咳。

葉佐文法官表示催淚煙與口罩沒有必然關係,人的咳聲與催淚煙和水炮車發射的水也沒有必然關係。此外控方也可能不同意上述內容。

A3律師表示會將內容留待準備結案陳詞時表述。

此外葉佐文法官也不理解水炮車與A3案情的關係,因為A3佩戴口罩的原因要由他自己出庭作供指出,律師不能代A3指出任何可能性。

A3律師指出打算用作背景資料,但同意未必與A3有關係,故經考慮後不依賴上述打算依賴的片段。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有甚麼針對A3的證據。

控方表示會依賴A3帶有的裝備,如口罩,索帶和手套,推論A3參與堵路。但同意A3本身在行人路出現。

葉佐文法官因此詢問A3可以如何在行人路進行堵路,並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當時有人用索帶堵路;即使當時A3有佩戴手套,也未必有參與堵路;即使A3有帶口罩,也未必是示威者,可能是做了虧心事和犯其他事,沒有面目見人。

控方表示指出依賴上述物品的累積效果,並指出示威者在馬路堵路。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身處馬路上,控方也不能排除A3從附近大廈走落案發行人路。並舉例指警方不會在九龍拘捕一個人,但指他當時參與在新界示威;亦舉例指不會指有人被C29打人,但沒有證據指該人在C29出現。

控方指當時A3被拘捕的位置鄰近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再指即使A3有全副裝備,也想參與示威,但沒有踏出馬路示威,如何證明A3有在馬路上示威。

控方指有間接證據指A3有在馬路。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間接證供,例如證人證供,指A3有身在馬路。

控方同意沒有間接證供,也同意沒有警員指A3曾身處馬路。

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是有關本案呈堂片段,不在此重覆。

控方案情完畢。
==============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A3 王(46):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A5 陳(49):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