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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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專家證人 - 黃宗顯精神科醫生
🔺特別事項供詞🔺

📌辯方主問
專家證人身份沒有爭議。黃醫生從2021年4月起會見被告,至今一直跟進被告情況,有處方藥物。撰寫報告時,黃醫生與被告會面少於一個月,沒有充裕時間,需在緊張及大壓力情況下完成報告。一般較理想情況下,要有2-3個月讓醫生充分了解病人,但聽畢控方蔡醫生的評論後,並沒有動搖被告患ADHD的結論,因作供前亦有與被告母親會面(最熟悉被告的人),而母親的說法完全支持自己的結論。

母親指被告童年時經常跌倒致全身瘀傷,寫字有很大困難,令人難以閱讀,小學起上課不專心,經常要留堂做功課。

被告所有成績表亦吻合患ADHD的結論,例如中三時被告曾十多次忘記帶書本而被記三個缺點。經常遲到及成績差。

在診斷步驟方面不同意蔡醫生的批評,自己是基於被告病歷作診斷,以往被告已病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等問題,撰寫報告只得11天時間,已準確記錄。

黃醫生曾擔心被告說謊,故抽時間三次會見被告,被告症狀沒有前後矛盾或不一致,須終身接受治療。三次治療後,病徵有改善,從配藥後的反應亦可確認診斷。

黃醫生遵從DSM-5設計的檢測表的診斷指引,雖然指引有列出斷症時要排除腦部或其他身體問題,但除非有臨床上懷疑,甚少個案要安排照腦影像或抽血。

在多次評估、與家人會面、閱讀9年來的成績表等,黃醫生確認自己診斷正確,被告坦誠道出症狀,與病歷一致,例如承認語文差,但數學不俗,沒有誇大其詞,屬誠實可信。

MoCA在香港雖廣泛用於認知障礙(老人痴呆),但醫生研究指MoCA亦可用於有認知缺損的病人身上,如抑鬱、腦癌、智障、精神分裂等,並不限於65歲以上老人。黃醫生指若自己得不到滿分,會擔心自己腦部有問題,MoCA在港是一個較常見及全面測試腦部的輔助工具。

被告在MoCA專注算術的部分雖然有計錯1個步驟,但仍答對4-5,故項目仍可取得滿分3分,總分沒有被扣至25分。控方蔡醫生會有誤解或因對MoCA不太熟悉。

在時間認知方面,被告曾兩次錯誤指出測試當日是4月30日及4月31日,但實際是5月1日,顯示被告有輕微認知障礙,部分功能上做得唔係好好。

📌控方盤問(只針對特別事項)

ADHD患者在長期記憶較少受影響,但仍有個案長期記憶唔好,因為患者連短期記憶都不能儲存,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長期記憶有問題,因沒有心理學家在此方面作評估。

在首兩次呈堂的錄影會面片段合共800多條問題,若被告在他人教導下記得所有問題的答案,共不反映被告短期記憶沒有問題,因在有預演的情況下不斷重覆,被告有可能記得答案,而黃醫生認為半小時預演時間已好長。

在錄影片段中有些開放式問題,黃醫生認同要諗咗先答到,但對主控所指「被告答到啲問題即短期記憶冇問題,唔係有人教佢答」抱有疑問,因不清楚預演的內容不能評估。黃醫生雖有問被告預演內容,但被告好多嘢都唔記得。

在第二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中,被告認出20件涉案證物並原原本本講出證物位置及與案件的關係,黃醫生指若物件從家中搜出,已使用一般時間,記得屬合理,不能以此推論被告短期記憶沒有問題。

黃醫生不能確認被告在錄影會面前的預演如何影響被告錄影會面的表現,亦不能確認被告當天的短期記憶狀態,因2019年黃醫生未接觸被告。但從診斷中顯示被告小時候的短期記憶問題至今仍存在,而ADHD屬持續性發展障礙,若被告從沒有受治療,病情在案發時非常可能會受影響,但不能確認影響的程度。

黃醫生指不能以被告記得證物推論被告當時的狀態,被告曾向醫生指出自己有用一晚時間在腦海中預演案件,想配合警方,盡快完成口供。由於被告IQ高,若記憶力又好,就解釋不到被告成績差。

雖然主控指三次呈堂錄影會面約116分鐘,超過1280條問題,被告回答沒有前後矛盾,但黃醫生當時不在場,不能評論被告記憶力表現。ADHD患者怕麻煩,急性子,會好快講完啲嘢,快啲搞掂件事。

被告於麻雀館及廚房工作,黃醫生沒有問被告上下班時間,但生理時鐘不完全與工作時間有關,會受陽光影響。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被告有回應自己精神狀態及身體狀況適合,而會面後期被告提出要去廁所暫停錄影,可見被告有需要時會主動提出。主控指會面中亦不見被告眼瞓,惟黃醫生指不能憑聲線判斷,不同意主控指出錄影時間對被告沒有影響,因為即使是正常人,錄影會面的時間亦太長,何況是有發展問題的病人。持續專注對ADHD患者而言是相當困難。

被告能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黃醫生指被告曾稱他是在害怕、被威脅、被打的情況下讀出,醫生認為他只是想快啲完成件事。在辨認影像時,若被告除下眼鏡,黃醫生相信佢有時睇到,有時睇唔到,雖被告有稱認出自己,但相信只為配合警方,盡快答晒所有問題。

法官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時認到自己,有時認唔到,反映不是為配合警方,否則統一回答認到/認唔到便可。黃醫生回應該刻被告視力並非在最佳狀態,影像大小及清晰度會影響辨認質素,即使自己已見過被告幾次,也不能從片段裡認出被告。

在三次警誡下,被告均稱明白警誡,但黃醫生指被告短期記憶差,可能忘記警誡內容,雖然醫學文獻沒有提及要多長時間提醒ADHD患者一次,因受不同因素影響,如高壓環境,錄影時長等。雖然被告IQ高,有機會提醒時間可以相隔較遠,但沒有標準答案,提醒次數越多越好,例如有其他個案在錄影會面時需要警方不停重複警誡,甚至要重錄。

被告曾就特別事項作供超過一小時,對主控問及被告會否在作供期間忘記宣誓內容而冇講真話,黃醫生回應指被告有機會唔記得一開始做嘅嘢。

黃醫生報告提及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眼神接觸、禮拜合作、專注良好;在2005年的一份心理學家報告中觀察被告願意作答,sociable,既然黃醫生沒有懷疑心理學家當時對被告作出不妥行為,主控指出警方亦沒有做不妥行為,被告亦是自願做記錄。黃醫生回應不知道當時的情況,但被告曾講自己被打,幾次描述一致,由法庭搵出真相。

📌法官盤問

黃醫生指錄影會面時自己不在現場,不能回答「在多大程度上接納警方曾對被告作出不恰當對待」,但在診斷時會考慮案件對被告的影響。

若果專注力不足的病人沒有接受治療,要完成長時間的錄影會面是非常困難,例如被告對自己簽過的文件記憶已十分模糊,凌晨時份進行錄影亦有可能影響記憶力。

MoCA測試結果顯示被告雖有短期記憶問題,但長期記憶影響不大,例如被告記得自己幾多歲來港。法官問及若事件發生在被告身上,被告親自做過啲嘢,著過啲裝備,會否容易忘記?黃醫生指被告大腦認知功能有一部分受影響,即使事件是發生在自己身上,仍有可能忘記。若有提示被告,或能刺激被告記憶,即使讓被告睇案發片段/證物提醒,黃醫生重申被告是時時刻刻受短期記憶問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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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控方蔡醫生並沒有作出相反診斷指被告沒有患ADHD,即使是常人,長時間的錄影會面亦有困難。若果法庭接納被告小時候已有專注力問題,辯方更有基礎指被告患ADHD,此為終身障礙。

若控方否定被告患ADHD,需要毫無合理疑點,在證供層面上,控方並不能推翻黃醫生的結論。在被告患ADHD情況下,長時期錄影會面肯定會對被告造成影響,只是影響程度多大的疑點利益歸被告。

辯方並非指患ADHD人士所作的錄影會面必然無用,警方機制下,患ADHD病人可安排簽署另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合適成人可介入協助。

🌟控方打斷指警方有機制針對弱智或小朋友,而ADHD則沒有特別機制。

辯方回應警方官方網站,在接觸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會有另一套機制。

控方指若辯方想講MIP,希望有證供支持。法官亦皺眉頭向辯方表示,陳詞要現實啲,做資料搜集,但對辯方誤導法庭有保留。

辯方解釋網站列出警方通常接觸的MIP包括患有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或輕度智障的人士,是用舉例方式寫出,並沒有包括所有例子,而ADHD患者亦有需要另一套機制。

法官指黃醫生作供時提出的例子比被告作供時具體很多,例如被告主要提及被打,但黃醫生則有談及視力、提示警誡內容、錄影會面時長等,質疑被告為甚麼作供時不投訴。辯方解釋黃醫生以醫生角度評論,而被告只專注講警方的不當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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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休庭一小時作特別事項裁決

🔺即決定是否接納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於錄影會面作招認🔺

注:法官在早前審訊已表明若裁定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作招認,此案的控罪基礎將會非常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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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開庭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自願作出招認,法庭沒有留意到任何不公平情況,故亦不行使酌情權剔除此部分證供。

就一般事項,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控方舉證完畢,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蔡醫生一天專家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100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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