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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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回今日下午進度~

D6繼續主問D6辯方證人

辯方詢問證人工作細節
—紙皮處理方法係剪開佢,但較剪唔係好夠力,向工作室主人借,但主人表示沒有相應工具,用過𠝹刀但效果不佳,因此15號當日未完成工作。
—家電處理方法係幫啲電飯煲做舊化,因此要清理電飯煲上的貼紙,有向工作室主人詢問相應處理方法,工作室主人提供一枝打火機機油,以清理貼紙的膠水。當時用曬機油,仍未清理完所有膠水。
—同時要做消光效果,所帶的磨砂紙不足以做到想要效果,因此向工作室主人借磨砂紙機,但操作過程有異物入眼,令D6感到不適。除此之外,想𠝹開膠樽,借用線鋸成功𠝹開膠樽,但仍然未完成工作。因為D6表示現場多塵,且異味強烈,因此感到不適,因此約工作室主人18號再到工作室工作。離開火炭工作室後,回到公司趕大渣哥的工程設計。離開公司前,在公司帶走機油及大較剪以在18號繼續工作之用,而 zippo機油從公司檯面拎,外型是黑色罐紅色嘴,外罐有些凹陷,證人當時檢查過後沒有損毀。
—證人表示自己有豬嘴,因此帶給D6以減少他工作時的不適,擁有豬嘴的原因是之前曾做相關設計工作,將豬嘴、機油及較剪俾咗被告後,D6將物件放入袋,叮囑D6下次工作前要帶齊工具,避免好似15號時剪唔開紙皮。因為證人與D6一齊離開公司,可以證明當日15日D6係有拎走三樣工具。
—同時離開前交代工作事宜,證人向D6表示19號有會議需要開,因此請D6在開會前到上海街找豬排兜,讓證人可以在開會時用;同時,希望D6到逸東Foodhall影磚牆、地版的設計,因為Eaton設計包含舊香港元素,符合設計會議所需,亦希望D6搵一搵相關風格的廣告海報設計。除此之外,希望D6去太平館餐廳,雖然有好多分店,但Eaton隔離就有,因此叫D6去Eaton隔離的太平館,影下餐具,睇下可唔可以搵返餐具的工廠。

(律師向證人展示當日D6被警方檢獲的證物)
—證人表示較剪就係D6喺公司拎走,豬嘴亦係同款,打火機油亦一樣,凹陷亦一樣。
—表示工具用途係D6要到火炭工作室工作室之用。
—證人表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盤問D6證人(DW1)

控方詢問公司架構,及證人對D6了解
-D6入職係初級平面設計師,證人係D6部門主管,往下有Roger(中級同事),再往下就係D6,(證人描述公司架構,上下層級關係)。
—通常係透過Roger叫D6工作,但間中都有證人直接指示D6工作的情況。
—Ken教育程度係IVE diploma畢業,住天水圍,冇送過被告人返屋企,知道被告屋企有爸爸媽媽及兄長。
—D6 17-18年離職原因是希望嘗試新環境,19年重新入職係因為公司有空缺,做咗簡短會面就聘請返D6。
—除工作外沒有接觸,證人不會與同事討論社會事件,因為平時坐房,不知道同事之間有沒有討論社會事件。
—大多數工作紀錄在whatsapp及面對面講,沒有白紙黑字的記錄。

控方質疑證人與D6沒有Whatsapp紀錄,不合常理
控方律師質疑證人沒有安排好同事上班事宜。
—證人表示通常安排人手的職務是他的下屬Roger,不是證人。而當時下屬Roger請咗假。
—主控表示證人15號當日返到公司見到邊個就搵邊個去工作室,不合常理。
—證人重申,佢係Roger上司,佢負責管理Roger層級(中級同事),而Roger管理初級人員即係D6,當日之所以要與D6到工作室,是接手Roger請假後工作,而當日有邊位同事返工,相信roger已安排好,同時由於當日工作室的工作不需要很多的經驗,而證人唔希望搵senior員工到工作室協助佢,因此證人選擇身為初級設計師的D6到工作室工作,即使D6不能勝任工作,證人仍可以自己完成。

—證人亦表示因為工作平時都唔會有明確的紀錄,大多只有口頭交代,所以當日都沒有任何紀錄,記得當日係15號的原因係因為有deadline,證人要在deadline前完成工作,因此記得當日的事。

主控問證人幾時收到法庭傳召,及點樣記得返當時細節?

—證人在三星期前收到法庭傳召,證人收到傳召後,重新整理2019年11月前後的工作事宜,這些工作都可以搵返Whatsapp紀錄,協助證人整理當時事件。

主控問證人是否知道社會狀況
證人表示知道當時大約社會狀況,主控問證人是否知道當日案發地點附近有人示威,證人11月18日上午11點開會開到下午4點,開會期間(約1-2點)有聽過同事提起理工附近有示威,但沒有聯想到理工附近與逸東酒店附近有關。
開會期間同事有食午飯,但被告沒有。

主控問證人有沒有詢問D6相關工作進度
證人表示當時有其他工作跟進中,而且相信所交代的工作技術性不高,因此沒有詢問工作進度,認為keep住問D6工作進度的效益唔高。同時表示開會期間為尊重老闆及其他人,證人自己在開會期間不會撳電話亦唔會食嘢,所以連午飯都冇食,但不介意其他人有冇咁做。在聽到同事提起相關示威事宜時,證人反應是「喔係咩」,不會感到好奇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經常有示威,已習以為常。開完會約4點,有打電話聯絡D6,用自己手提電腦打咗不止1次,至少有5-6次電話,唔通後打俾工作室主人,表示D6當日無上去。

主控問證人點解打俾D6唔通之後冇留whatsapp搵D6?
主控問點解冇Whatsapp,證人答,因為打咗電話都唔通,咁留whatsapp都冇意思,佢都睇唔到。證人以為D6電話無電,所以就無再留whatsapp。
D6不是經常外出工作,不知道D6有沒有尿袋。
主控表示現時便利店有得借尿袋,問證人知唔知?證人表示至今從未聽過。
(睇D6-4Whatsapp Cap圖)
證人表示佢打俾D6同whatsapp係同一個電話號碼,(證人將電話號碼寫低交予法庭)。證人表示曾經有搵過當日電話記錄,但電話公司無Keep咁耐的記錄。

控方質疑15日的事是沒有發生過,因為沒有任何證明,沒有Whatsapp記錄。
證人表示他同D6沒有接觸沒有whatsapp的原因是因為多數D6工作由Roger(中級職員)負責,而證人大多與Roger(中級職員)有口頭聯絡。公司有大較剪的原因是因為公司有製作工作,當日15號D6拎嗰把較剪係文具較剪,所以剪唔到紙皮,而D6 15號夜晚返到公司後拎返把大較剪時證人亦在場,D6拎到後放入尼龍質地IKEA袋,IKEA袋都係公司的。
Zippo火機機油在公司凡用途都係除污,證人表示火機油不是由佢購買,而且火機油同樣有除污功能。控方問公司有冇WD40,證人表示沒有留意公司有沒有WD40。
證人表示Zippo火機油比WD40更當用,更加符合他們當日去除膠紙膠水污漬的需要,證人不清楚公司有幾多個豬嘴,但給予D6的是屬於證人自己的。證人表示公司並非專責舞台設計,因此相關設備未必有在公司,而表示該豬嘴僅為保障自己安全,沒有向其他同事表示可以取用證人私人的豬嘴。證人不同意他是特意講呢三樣證物以協助D6脫罪。

辯方覆問
辯方律師詢問證人知唔知道D6電話號碼有冇換過?
證人不清楚D6的電話有沒有更改。
律師詢問當日返公司係咪一定要搵D6去工作室工作?
返公司前無預視到一定搵D6到工作室工作,回公司搵人是希望減輕自己負擔,搵邊個做都得,只係證人唔想自己落手做。但證人表示即使當日回到公司沒有搵到同事協助,自己亦可完成工作。

📌法官提問
證人會點樣形容自己與D6關係?
只係普通上司下屬的關係,私下沒有太多接觸。

DW1作供完畢

-D7表示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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