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訊 (1/3) #裁決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表示被告會承認第一至三項控罪,與控方商議後,會撤銷第四項控罪,改為簽保守行為。

控方宣讀控罪:
(1)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在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智昌路3號上水中心外的噴水池,襲擊總督察11382。❗️認罪❗️

(2) 同上,襲擊女警員25224。❗️認罪❗️

(3) 同上,襲擊警員19487。❗️認罪❗️

(4) 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在上述日期地點,管有一支噴漆,意圖使用並損壞他人財產。不認罪

裁判官裁定第(1) ~ (3) 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4)獲撤銷控罪,改為簽保守行為12個月。

辯方求情
被告自小父母異離,現在與母親和細佬同住,被告現在城市大學讀書,細佬讀中五,母親為銀行職員,被告有做兼職幫補家計,幫新移民補習英文,被告身體並不強壯,案件發生在短短1分鐘之內,幸好證人受傷不嚴重,第一證人無需去醫院治療,被告明白需要還押,希望法庭替被告索取更生和勞教報告,更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期間索取更生和勞教報告,不會如律師求情,考慮社會服務令。
The Benefits of Using a YT Audio to MP3 Conve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