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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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今早遲到約兩分鐘, #練錦鴻法官 撤銷其保釋。

重召PW60警長2024張景勝
當日為高級偵緝警員
負責A13檢取物品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PW60知悉A13當日的左邊膝蓋及右邊手肘擦傷、頭部有包紮,A13當日身穿長褲,PW60曾拉上其褲子查看傷勢。PW60留意到A13當日有穿長襪,其後從其雙腿檢取兩對共四隻(每邊兩隻)護脛。辯方指出A13當日穿著的襪子長度只及腳踝上面,稱不上長襪,PW60不同意。PW60指出護脛是以兩隻前後疊著攝在A13的襪子裡面,辯方指出事實並非如此,不同意。
PW60當日曾搜查A13背囊,辯方指出護脛事實上並不是配戴在A13的腳上,而是被放了在背囊裡,PW60不同意。
辯方指出該物品實際上是護肘,PW60指出若把該些物品放在手肘上也能起到手肘的作用。
辯方指出A13當日沒有把護脛戴在身上、PW60並非在其身上檢取護脛、PW60實際上是在背囊內檢取背囊,PW60不同意以上說法。

控方沒有覆問

-PW60作供完畢-

📌有關特別事項(PW65證供可呈堂性)的陳詞

就著辯方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陳詞,控方今早已將相關的補充回應呈交法庭。

控方指出PW65發掘了每個被告的特徵,覆問時PW65在法庭上示範了其如何找到A1的兩種特徵。PW65使用了大量時間觀看影片作出辨認,這就是其擁有的特別認知(special knowledge)。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指出證人本身要有特別認知才能通過special test,法庭方能接受其意見證供。本案中,PW65的證供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滿足法庭對其特別認知的要求。

警方沒有提供指引給相當辨認警員,這是背景因素,但 有否指引與法庭判斷PW正功能都達到要求是無關的。

控方依賴PW65在本案辨認的總時數,辯方指出PW65在主問時才首次提出自己在本案辨認的大約時數,對此並沒有相關書面紀錄輔助。

PW65負責辨認當日的十七位被捕人,當中有七位未能被認出,其餘中的兩位與本案無關。辯方指出在每個被捕人的辨認時數均沒有紀錄下,PW65辨認本案被告的時數根本無從考究。再者,最後被辨認出的人士的特徵與本案的部分被告並無關係。

有關PW65的辨認中,辨認時數紀錄不清楚、不可靠,每位被告分別被辨認的時數沒有紀錄,PW65在辨認過程中亦曾經認錯人。

辯方指出PW65作為警方的偵查份子,其辨認中可能會出現偏見(bias),有沒有客觀的紀錄去支持PW65辨認每位被告的時數尤其重要。

儘管PW65的證供呈堂與否,法庭最終亦會自行判斷警員指出相似的地方是否屬實、有否價值,控方依然可以依賴每位被告所比對時的相似地方去作出陳詞。

法庭指出PW65在辨認的時數中沒有紀錄的作法有改善空間,但事實上PW65觀看影片的時數都是比控辯雙方、以至法庭所花的更多。

📌就著特別事項(PW65證供可呈堂性)的裁決

法庭指出PW65或會受到其作為警員的工作影響,但法庭在作出事實裁決時依然需要作出考慮,因而裁定PW65可以在本案中以專家身分提供意見證供,法庭接納其證供呈堂性。

控方指出需時修改承認事實及追尋辯方於上星期四下午盤問PW65時所使用影片的來源。練官指示控方需提交本案呈堂影片的總時長及控方指稱暴動範圍的面積。

-控方表示之後不再需要傳召任何證人-

~休庭十分鐘供A5法律代表索取指示~

A5申請保釋獲批,保釋金提高至$5000,其餘條件照舊。

休庭,明日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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