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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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5位辯方證人作供沒有動搖,作供內容合情理,辯方陳詞所指疑點是有瑕疵但不影響整體作供質素,控方證人可信可靠。反之辯方唯一證人即被告母親作供不可信,舉例如兒子出門時只帶筆沒有袋但考試需要塗改帶,擦膠,間尺及其他文具,為人父母沒有特別提醒,更可況當日各區堵路,更需叮囑上學小心避過高危地方。被告被捕時一身黑色裝束與示威人士相同,管有保護裝備生理鹽水等意味知道會有衝突發生,本席亦見工具尾部包上膠帶以防跣手,審訊時沒有證據解釋工具作合法辯解用途,以上種種法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打算將工具用作破壞或傷人,故法庭裁定控罪罪名成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1430於同一法庭作判刑,被告期間需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裁判官最後指控罪嚴重拒絕辯方大律師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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