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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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D7
法庭確認D7切換律師,並委任D6辯方律師團隊代表,法援署已批准;無需重召任何證人作供、無需進一步押後以處理被告指示。
D7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8
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9
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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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對結案陳詞有以下要求:

1.
關係控罪一暴動,控方需要清楚表明所指的暴動是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列明暴動範圍、持續時間及結束時間。控方應從影像及口供等說明暴動是否持續及何時結束,如當警察衝前和下車追捕時是否等於暴動已結束。

2.
關於各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控方需針對個別被告參與的證據作陳述(如身處地方、是否預備離開、逃跑、證人觀察到的動作、手持物品等)。控方亦應就「衣著」及「裝備」作出定義,如何去歸納頭盔及手袖屬衣著還是裝備。

3.
辯方陳述書需明確指出是否同意有暴動,及其發生時間及地點。如不是暴動,是否非法集結;若認為不是暴動及非法集結,又會是什麼情況。

4.
如控辯雙方會引述片段或截圖,需清楚寫下是哪片段或截圖及其時間以便法庭參考有關證物。

5.
要求有陳述詞總結,在開首或結尾均可 。
(林官:「如果頭尾都無總結,就要求你當庭寫返出嚟」)

6.
關於另一控罪攻擊性武器,控罪詳情指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但控方需表明工具所作的非法用途;若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控方則需提供證人、環境證供或間接證供以作參考。因案中涉及的工具均有其合法用途,儘管法例上指「任何非法用途」,不代表控方舉證並不用為用途說明。

📌案件管理

控方將於8月6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詞,
而辯方則會於8月20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詞。

如有回應,控方會於8月26日前提交書面回覆;辯方再於8月31日前作書面回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星期六)早上9:30作最後陳述,若當日上午未能完成陳陳述,則於9月9日繼續。

📌更改擔保條件

辯方聯合申請為各被告人取消宵禁及禁足令,控方不反對。

法官批准這兩項申請,並確認各被告由審訊開始直到判決日子亦無須報到,各被告人續以其他條件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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