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 [2/2]

👤車(17) #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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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摘要: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823
裁判官感謝辯方協助,主動以65b處理證人證供、迅速且完整地完成書面陳詞,加快了法庭的審訊效率。

重點陳詞
📎爭議點:證物鏈
📌證物處理會否出錯
PW3 8259🐶當晚有39名被捕人士,PW3一共需處理超過700多項證物。在庭上承認有機會混亂導致出錯,卻毋庸置疑地表示本案不會出錯。
辯方質疑PW3如何獨立地確定不會處理出錯?其中包括本案。

📌遺失證物事件
PW3在處理同日 #0908銅鑼灣 案件中,把該案D2, D3的證物弄不見。在本案庭上解釋,唯一可能便是在裝入證物袋前,已歸還被告人,但沒有記錄。
辯方認為這只是PW3推測出來的唯一可能性,證物不翼而飛,不知道確實去向,可見事件嚴重。認為在處理同一系列證物(包括本案)PW3都有機會出錯。

📌拍照日期有出錯
PW3在供詞Pol.154及控方主問中表示,於9月10日為證物拍照,惟在盤問期間看到相簿後,才更改說法變成9月11日。
辯方質疑PW3前言不對後語、轉移立場,根本不能肯定確實日期。從這件事可見PW3處理手法不當,整體證供亦有機會不可靠。

📌承認跟隨控方立場改變證供
PW3到TSD交收雷射筆時的表格(D1,D2),其日期與最初的證供及Pol.154不相符。口供表示1月22日取回D2,惟真實記錄顯示為2月7日。PW3由始至終表達錯的日子,直至控方確認2月7日是正確,才承認真實日子。在辯方追問下,PW3承認自己跟隨控方立場而轉變說法。
辯方認為PW3不可靠。他因應控方立場來確立自己證供的立場,批評其態度直接影響證供可靠性,難以安心接納其為證物鏈的作供。

📌 「私人櫃桶」變「大櫃」
另外,PW3把Pol.154中描述的「私人櫃桶」,在庭上變為「大櫃」。兩者在中文來說明顯不同。

PW4 #盧永楷 專家證人的證供最多只能確立交收表格的SAS reference number制度。

辯方認為PW3實情是不記得存放地點,證供令人隱憂,不單止是取回證物的日期,PW3整體上的處理手法也不可靠。此外,證物長時間沒有放在證物房,亦沒有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更不能排除會議室有後備鎖匙。
零碎事件有累積效果,可見不能安心接納其證供穩妥性,辯方認為法庭不應該放任何比重到PW3的證供。

📎爭議點:犯罪意圖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拿過雷射筆出來,或曾經使用過。
PW1庭上承認圍堵的60名男女,也不一定用過雷射筆,或參與非法集結。拘捕警員PW2亦不知道被告在拘捕前的言行。
即使被告身上存有俗稱的「示威者裝束」物品,但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是暴力示威者。單靠衣着裝束,並沒有足夠事實基礎去判斷其犯罪意圖。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按:手足祝你放榜順利,律師團隊辛苦哂啦!一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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