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4/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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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開庭

📌書面陳詞
法庭已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控方有2宗判刑案例參考。

🔸辯方陳詞補充
對控方陳詞指「PW3證供指出現場人士在聚集,而控辯雙方沒有爭議」,辯方重申立場會爭議是否違反法例的聚集。

🔹控方回應
PW3是現場指揮官,當晚發出警告指海港城L2及L3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現場執法人員沒有收過相關集會的申請,考慮聚集人數及情況,警方得出結論該集結為未經批准,而警員亦在第二次警告時清晰指出。

法例要求好簡單,沒有申請便不能證實集結經批准,在沒有申請情況下,現場指揮官根據指示稱在場人士是集結。至於該集結是否受禁?如果沒有申請,警方便無法得悉有集會。

‼️‼️‼️1451現在即時裁決‼️‼️‼️

📌案情
請參考較早前本台的直播

🌟審訊[1/3] 上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37

🌟審訊[1/3] 下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5

🌟審訊[2/3] 上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9

🌟審訊[2/3] 下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76

🌟審訊[3/3]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1

📌案件爭議
1️⃣海港城是否公眾地方?

辯方指海港城屬私人公司擁有,是私人處所,故容許不超過500人聚集而不用申報。控方則指私人業權地方亦可是公眾地方,因該處沒有限制公眾出入。

法庭認為爭議不能以辯方所指以業權解釋,辯方所呈的2宗案例亦不相關,故沒有基礎討論此情況。

2️⃣集結是否未經批准?
法庭認為警務處署長沒有收到集結申請,亦沒有批准該集會舉行,警方到場後亦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故認為該集結是未經批准。

3️⃣被告有沒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不爭議影片中人士身份,但片段沒有拍攝被告叫口號。辯方不爭議由PW4拘捕被告,但爭議PW2口供所指被告有叫口號,故PW2證供尤其關鍵。

🔺PW證供分析🔺
PW2沒有記錄被告外觀,當晚集結人士亦無dress code。

PW2在主問及盤問下均稱被告沒有經過Ralph Lauren,播放片段後PW2更改說法,而片段亦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wren時,防暴警員已進場。

若果PW2早已觀察被告一段時間,必然知道被告有沒有經過Ralph Lawren。而PW2原本稱自己觀察被告10分鐘,播放片段後指並寶是3分鐘,因PW2在防暴到場後才開始進行觀察。

法庭認為PW2更改口供不是控方陳詞所解釋的忘記案情,而是觀看片段後才更改口供,而10分鐘與3分鐘亦有明顯差別。而PW2在主問下稱警方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盤問下又改稱其實被告在警方第一次警告下已講出該句說話。

關於PW2與PW4通話內容,兩位證人口供有明顯分歧,PW2指通話時有自我介紹,但PW4則稱沒有。

根據PW2與PW4口供,PW4是在截停被告後才收到PW2電話,但PW4作供時沒有提及自己是基於甚麼原因截停被告,證供沒有顯示PW4聽到任何口號,被告叫口號的行為只有PW2見到。

PW4到場後先截停被告,後收到電話,在沒有見到被告叫口號及未被同袍知會當晚情況下,PW4沒有講及截停被告的基礎。

雖然大環境可疑,但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2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辛苦各位前來的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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