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1/2]

下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音)。

14:37 開庭

PW1 李忠陽(音)繼續作供,主問完之後,裁判官基於現有觀察:證人未能認出被告、證人無證供話遇襲、證人未能講出如何受傷;提議控方揾律政司攞指示,案件如何繼續,休庭中。

15分鐘後,主控表示問過警方,指示繼續審訊,未問律政司。

辯方盤問
透露原來PW1曾經咬被告,律師指PW1曾經出手打被告,證人否認,作供完畢。

傳召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目到部分事發經過,見到有兩名男子拉扯,但今日已經唔記得細節,亦未能描述兩人容貌,主問未完。

裁判官在休庭前再次叫主控向律政司攞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1: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究竟而家係咪由律政司負責檢控,定已經成為警察政府!

===============
4/8/2021 後補資料

⚙️繼續由控方主問
控方呈上相部和證物給證人確認。

主問完之後,裁判官基於觀察:證人未能認出被告、證人無證供話遇襲、證人未能講出如何受傷;提議控方揾律政司攞指示,案件如何繼續。

14:55~15:15 休庭
主控表示問過警方,指示繼續審訊,未問律政司。

15:17 ✂️辯方盤問(括弧內是證人的回覆)
因PW1未能辨認被告,裁判官提議以A代替被告;因為PW1一路揻紙一路掉落地下,A叫PW1掉返落垃圾桶(唔同意),有用文宣紙掟A,掟完走埋去拉低A口罩(唔記得先後次序)。

A有將飲品掟向PW1,掟中小腿,有濺出嚟,指出嗰杯係珍珠奶茶(唔知道),如果濺到米色褲會有顏色,但P5相片無積,指出飲品唔係掟你(唔同意),係掉落地下(唔同意),衫褲會有積(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叫你將地上嘅文宣掉返落垃圾桶,你就掟文宣,拉口罩,用右手打A左邊面兩三吓,A定飲品落地下,你再用左手打A右邊面兩三吓,因為打完A,驚佢報警,想走,所以A唔俾你走,證人全部唔同意。

PW1重複主問時所講,被A撲跌,被A扯住個袋,個袋交咗畀另一路人,PW1嘗試走但走唔到,跟住嘗試咬A,A扯住PW1件衫,證人揼低頭咬佢隻手,A都係唔放,維持一段時間後,俾佢用左手箍頸。

律師再指出辯方案情:當時PW1打A塊面,跟住向前走,A捉住個袋,個扣鬆咗跌落地,A一路追,捉住PW1左肩,相相跌落地,一齊起身,A用左手捉住PW1左肩,再伸左手向前捉住右肩,PW1揼低頭咬手,A鬆手,PW1轉身用膝頭哥撞A左腰,跟住有人撳PW1落地下,證人全部不同意。

辯方呈上一張相片見到PW1被壓在地下,一名黑衣人反PW1隻手在後邊,證人同意黑衣男子不是A。

辯方呈上一張相片見到PW1被壓在地下,一名黑衣人反PW1隻手在後邊,證人同意黑衣男子不是A。

證人在7月28日的口供,有講爭扎,有還手(口供有誤)。指出由始至終A無襲擊PW1(唔同意),係PW1襲擊(唔同意)。

16:02 ⚙️控方覆問
PW1被A捉住心口,耷低頭咬手,咬一咬就唔咬,諗住咬咗佢會驚,但佢唔驚。

16:05 傳召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約12點到,去街市買工具,見到兩個男子拉扯,一個着黑色衫,另一個白色衫,黑色衫男子唔記得着咩褲,唔記得有冇戴口罩,外型都唔記得,兩個都係高瘦,白色衫男子有着外套,其他冇印象,中等身材,約30歲,兩個都差唔多。裁判官提議用 X & Y 代表兩名男子。

第一眼見到是兩人拉扯,距離較遠,行到近四五步位置,聽到黑衫男子講:「夠膽就揻啦」,拉扯咗約2~3分鐘,X拉Y唔畀佢揻,跟住冇理,行過咗,隔咗7~8分鐘之後返轉頭,再見到X Y時,附近冇乜人,之後有四至五個人在巴士站,距離約八至十步,X追Y,追到,拉佢跌低,唔記得Y向前抑或向後跌,Y趴落地下,唔肯定係X拉跌,Y成個人瞓落地,此時有途人出咗嚟撳住Y,屈住Y隻手在後邊。

16:29 裁判官詢問控方認唔認到人,控方回覆有落差。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