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保管或控制一枝鐵筆、一把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件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1/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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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PW1庭上作供指被告和2名男子見到警員後,一同調頭急步走。在Pol.154中只有描述另外2人調頭,惟沒有提及被告。在另外2人身上無有搜出可疑物品,唯獨被告藏有。PW1庭上解釋「唔記得咗記錄埋被告都有調頭走」令其證供不太通順。經法庭考慮後,PW1證供有疑點,不會接納此部分的描述。相反,其他部分的證供合情合理,沒有受辯方的重大爭議。

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理由如下:
📌 唔知用嚟裝修什麼
當日下午1時許,被告跟PW1講「鐵筆、剪鉗係屋企裝修用」,但卻不知道要裝修什麼。這是不可信且不可靠。

📌 會面證供同現場版本唔一樣
在晚上8:27-8:43的會面記錄中,被告表示鐵筆是換地磚維修之用、剪鉗則是賣給地盤工人。會面證供與現場版本不一致。

📌 被告無需用手套
被告有2對勞工手套,解釋因自己從事運輸工作。但案發當天被告無需工作,解釋不合理。

被告是必定管有涉案物品,分別長46cm的鐵筆,及48cm的剪鉗。控辯雙方同意法庭為2對手套採取「司法認知」(註💡):當日有人群在銅鑼灣聚集及遊行,而案件沒有提供相反證據,因此唯一合理推論則是被告會在人群中使用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裁定被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3歲,是一名運輸工人,月入幾千至一萬元不等。
已婚,育有一名1歲半的兒子。與太太、幼子及同父異母的哥哥同住。
被告從小在保良局之家長大,因父親對兄弟不顧不理,欠缺照顧。兩兄弟在18歲後出來同住,才似返一個家。
太太則擔心丈夫會被判入獄。
辯方希望法庭念在幼子緣故,判刑時從輕發落。

辯方表示案件情節上較輕微,又沒有實際破壞,亦沒有事件因此案發生。辯方沒有判刑指引,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或者緩刑。

辯方指被告體格非特別健壯,但法庭表示被告年齡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報告結果則由懲教署評估。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3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司法認知」:法庭接受不證自明的事實。法庭可因權制宜,決定採納眾所周知的事實,或具權威根據的事實,從而豁免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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