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2/2]

上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 (音)。

11:12開庭

昨日裁判官休庭前要求主控詢問律政司,案件如何進行,主控接到指示繼續聆訊。

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目到部分事發經過,見到有兩名男子拉扯,但已經唔記得細節,亦未能描述兩人容貌,作供完畢。

11:35~12:00休庭
傳召PW3 警員 20710 林建成(音),證人負責拘捕被告,控方主問完,辯方無盤問。

12:14 控方案情完結,不用再傳召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關檢控基礎,有咩證據指控被告傷人。主控指 靠PW1 & PW3的證供,可以串連與PW1打鬥的男子就是被PW3拘捕的被告,現階段法庭只需考慮是否有表面證據,未去到考慮是否毫無合理疑點。

相議之後,辯方律師作出中段陳辭,指出控無足夠證據指控被告傷人。

12:25 裁判官休庭考慮。

12:55 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無表面證據,無需答辯;但裁判官以交替控罪方式,就普通襲擊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下午作結案陳辭。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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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021 後補資料

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Y被另一名男子撳低,睇辯方證物相片D2,確認相中人係Y,被一男子撳低,該男子並不是X,之後X Y無事發生,PW2行埋去黑衣人度,問佢係唔係警察,佢無答,話俾佢聽佢唔係打劫,佢係撒紙,一陣之後佢放手,警察好快到,PW2走嗰陣時X在救傷車,Y仍然跌低,Y個袋跌咗出嚟,有人執咗打開嚟睇,入邊有刀,市民起哄。

11:2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X & Y距離較遠,一路行埋去,見佢哋有拉扯,唔係好記得細節,在P6草圖畫出X Y的位置和PW2當時的位置,再畫出第二次見到X Y的位置和追逐之後的位置,呈堂為控方證物P8。

11:35 傳召PW3 警員20710 林建成(音),軍裝上庭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8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四隊,當日便裝當值,下午12:50在馬鞍山烏溪沙站巴士總站,近燈柱BE1357,在救傷車上拘捕一名男子,罪名係公眾地方打鬥,確認係被告,知道有另一名男子李忠陽被拘捕,無其他人被拘捕,PW3帶被告去威爾斯親皇醫院驗傷,李忠陽都有去驗傷,乘坐另一架救護車。

12:14 辯方無盤問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詢問控方:有咩證據指控被告;
控方:被告身處現場,男子A係在救護車上,PW1見到A在救護車被拘捕,PW3可以串連男子A就係被告,現階段係考慮表面證供,未去到要求毫無合理疑點嘅階段,控方同意唔足夠證據指證。

12:55 法庭裁定,被告面對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無表面證供,毋須答辯,但普通襲擊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不認罪,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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