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1/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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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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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表示明早需處理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另一案件,離席期間將由另一位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處理事務。

傳召PW1 高級警司 蔡偉琛
當日駐守黃大仙警區,為助理指揮官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1995年加入警隊,2020年11月時任將軍澳警區行動助理指揮官。

-主問PW1時,主控問及PW1當日有否收到情報因而採取行動,辯方反對指相關情報的資訊真假成疑,為傳聞證供。控方逐指相關證供(有關情報內容)能協助法庭理解當日警方出動的原因,辯方質疑相關情報的必要性,指出相關背景在相關呈堂的新聞錄影片段中已可交代當日背景。-

2019年10月7日當值時收到情報指,當日約2100時PW1從黃大仙區行動控制室收到事件報告,約2128時PW1帶領黃大仙、秀茂坪、觀塘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前往現場,PW1指揮觀塘小隊則駐守東頭邨道近黃大仙警察宿舍,秀茂坪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則駐守黃大仙警察宿舍附近,黃大仙小隊則駐守龍翔道新光中心外的行人天橋上。PW1當日負責帶領快速應變小隊。

📌展示P9黃大仙地圖供PW1確認黃大仙小隊當日位置
PW1指出黃大仙小隊在天橋上負責現場情況,有人違法時則會採取行動

當日2200-2300PW1沒有前往新光中心外的天橋,指出黃大仙小隊當晚有鄭婉雯高級督察負責指揮。其後,PW1知悉黃大仙小隊在現場已給予現場人士四次警告,因而PW1命令黃大仙小隊及快速應變小隊在龍翔道向西進行掃蕩。快速應變小隊到達現場後兵分兩路,部分人進入黃大仙廣場,部分人則沿龍翔道向東掃蕩。PW1指出據其所致當晚有十八人被捕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D1盤問PW1逐字稿

PW1指出新光橋由當晚約2130起由警方封閉,期間所有人士不得使用天橋。與此同時,當時黃大仙地鐵站的各出入口亦已封閉,PW1指出該些出入口是在2130前封閉的。

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盤問

PW1指出在警方進行掃蕩前除龍翔道外還有其他路徑進入黃大仙廣場。

逐字稿如下:
辯:喺掃蕩之前,除咗可以由龍翔道可以進入黃大仙廣場之外仲有冇其他路可以進入?
PW1:有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當晚地鐵站於九點半之前已經封閉,PW1指出相信是之前被襲擊所以需要封閉,但由何人封閉則不得以知。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黃大仙小隊),為小隊指揮官,防暴裝當值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2006年加入警隊,2015年晉升督察。2019年10月7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黃大仙小隊),為小隊指揮官。

收到指令需前往龍翔道新光中心外天橋(新光橋)執行任務,當晚2200到達新光橋。

📌播放P3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03:32播放至21:05:26

21:03:32 畫面可見有一輛42C巴士
控方指出影片可見期間有人把物件拋擲出馬路上,PW2指出片段中顯示的為龍翔道東行線。

21:03:48 畫面右上角可見有行人天橋,PW2指出該為新光橋

📌展示P9 黃大仙地圖供PW2確認龍翔道東行線位置

📌播放P4 東網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7:32

00:07:38 畫面顯示地鐵站大堂,有人沿著樓梯向上跑
00:09:50 PW2指出影片顯示的為地鐵站,影片顯示的為黃大仙廟外的地鐵站出入口
00:10:51 畫面顯示地鐵站出入口(已拉閘)
00:11:55 畫面右上角有一行人跳橋,PW2確認其為星光橋
00:12:32 畫面顯示有三位人士在地上拾起一塊木板
00:12:38 畫面顯示有一樓梯,PW2確認其可以前往新光橋
00:13:17 畫面所見有人拾起路上的磚頭
00:13:39 畫面所見有數人將一木板拋出龍翔道東行線
00:13:54 可見龍翔道的馬路上有磚頭、木板、雪糕筒等雜物,PW2確認
00:14:05 畫面所見有一輛42C巴士
00:14:10 PW2確認當時龍翔道上尚有車輛行駛
00:14:49 可見有人將雜物拋出馬路
00:15:48 可見有人將指示牌等雜物拋出馬路
00:17:22 可見有人將磚頭拋出龍翔道馬路
00:17:51 可見有一樓梯,PW2確認登上樓梯後可經行人天橋橫過龍翔道
00:18:51 PW2指出畫面中顯示的行人隧道應是蒲崗村到休憩處附近

控方指影片可見新光橋樓梯口有兩個膠馬攔著,PW2不清楚是何人所為。PW2指出黃大仙小隊於2200到達前,新光橋曾有警員駐守。
PW2指出情報顯示堵路人士集中在龍翔道東行線、黃大仙廣場,PW2指出到達後有人在現場聚集及叫囂。

📌PW2在P9地圖指出人士聚集的地方,為新光橋和黃大仙廣場中間的行人路

PW2指出人群有叫囂、用藍及綠色的鐳射筆照射新光橋上的警察,現場人士叫「解散警隊」、「五大訴求」、「黑警死全家」等字句。PW2指出現場人士有部分人身穿黑衣黑褲、街坊裝,亦有人帶外科口罩、豬嘴。

PW2指出女偵緝警員15845是小隊的隊員,PW2確認該警員當日有在現場拍攝片段。

📌播放P?警方片段 檔案00000

22:19:35 畫面可見行人天橋的樓梯口被白色強光照射中

控方指出放大P9供證人指出位置會更方便,放大版本為P10

📌展示P10供PW2用交叉標示片段中被強光照射的位置

PW2指出當日2210時左右使用擴音器對在龍翔道東行線聚集的人士發出口頭警告,內容為警告現場人士現場為非法集結,警告他們離開,否則警方會進行拘捕及驅散;同時亦命令一警員舉起藍旗,PW2指出在安靜的環境下,現場的一百米內理應能聽到。

PW2表示現場有部分人聽畢警告後散去,但亦有部分人其後越發大聲叫囂,PW2指出逗留的人佔大多數。

📌播放P?警方片段 檔案00000
由新光橋攝向對面馬路

22:19:43 PW2指出畫面中的樓梯口有強光照射,相信是警員射出強光的。
控方指出畫面所見被警方照射的群眾中,有其中一位右手手持鐳射筆。當晚PW2的小隊約有三十多人,隊員均分佈在新光橋不同位置。

22:20:16 控方指出黃大仙廣場外的欄杆旁的植物後有一隻手手持發出藍色光束的鐳射筆,PW2指出其照射的方向為新光橋。
22:20:25-8 畫面所見有一女子手持藍色鐳射筆,射向新光橋位置
22:20:50 該兩名男/女子的旁邊有一名身穿印有Adidas標誌白色T shirt的男子,沒有爭議為D1
22:22:17 畫面所見龍翔道東行線行人路上有人群聚集
22:22:52 畫面所見有一身穿黑衣的男子手持鐳射筆,向新光橋照射鐳射光
22:23:42 鏡頭由樓梯移向左邊,可見黃大仙廣場圍欄,有藍色光束射向新光橋方向
22:24:?? 畫面可見一名撐著雨傘的男子向新光橋方向折射雷射光束,PW2表示當時現場沒有下雨
22:24:?? 畫面可見D1已離開樓梯口,共有五人坐在樓梯上,沒爭議樓梯下(右下角)身穿白衣的人是D1
22:24:39 控方指出剛才D1向身後轉身,其後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遞了某些東西給D1
22:24:??控方指出D1上方有一名女子手持藍色鐳射筆並照向新光橋方向
控方指出片段中可聽得出現場很嘈雜,有一女子說類似「返屋企」的話。

22:25:?? 畫面可見D1旁邊身穿白衣的人士已離開,可見D1右手手持一個白光電筒,PW2形容D1手持的電筒發出的光刺眼
22:25:38 可見D1依然坐了在樓梯上面,向身後轉身,伸直了右手
22:26:30 可見有人在一輛小巴後面透過窗戶向新光橋方向照鐳射光

休庭,1430續審

第一天審訊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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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