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裁決

陳(17)
法律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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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開庭,庭內九成滿

被告從15歲起,身兼父職工作賺錢,照顧家庭,曾申請取回保釋金應急😢

📌案件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當時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軚盤,影響行車。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惟爭議被告是否管有物品意圖作傷害他人之用。

📌案件審訊程序:
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司機警長及乘客督察)
辯方: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名證人(同學)

案件詳情可參考本台較早前直播 #1225上水

📌品格證明
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背景良好,犯罪可能性較低。

📌案件疑點:
1️⃣ 雷射光束
警車司機(警長)PW1作供,指被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軚盤長達5秒之久。法庭留意涉案警車照片,該警車是左邊有窗,車尾無窗,窗外有金屬網,當時車速慢駛,約30km/h。 而被告當時只是步行速度,在這情況維持要透過側面車窗以雷射筆照射長達5秒機會極微。

而作為警車乘客的督察PW2作供,指自己留意不到有任何光束。因PW1(司機警長)指他見到有光,所以駛警車到迴旋處,以找尋光點來源,此時PW2必然會留意車內外環境,若果曾有雷射光點照射呔盤5秒,PW2更不可能留意不到。

因此本席認為被告的雷射筆可能只是極短時間照射警車軚盤,光束亦只是略過軚盤,多達5秒明顯不準確。

2️⃣辱警字句
PW1(司機警長)聽到「死黑警,仲未撞車死?」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4名人士位於4米外,PW1在主問下提及只聽到一次,盤問下改稱為重覆聽到4次。

而在旁的PW2督察則完全聽不到有關字句,甚至連部分詞語「黑警」「撞車」都聽唔到。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相當大的矛盾,對PW1可信性有極大保留。

3️⃣被告招認
被告稱聽到有人大叫,認為是警員,加上自己有看新聞,當時因怕事而丟掉雷射筆,法官認為這是合理的。

當時被告在現場有道歉,指自己一時貪玩,已知錯,因被告亦有照到樹木和路牌,所以法官認為被告當時道歉是合理的。

📌簡易裁決理由:
進一步考慮證供、證物、背景,被告學業成績良好(特別是電腦科),勤奮工作,小小年紀已供養家庭,與那些無所事事挑釁警方的年輕人不同。

案情顯示雷射筆早於2016年購入,案發當日沒有示威集會,警車只是恰巧經過上述地點。

本席認為被告是在照射樹木、路牌時不小心射到警車,時間亦短短一瞬,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留在法庭。
P4雷射筆辯方要取回,獲批。

📌訟費申請
辯方理由是被告沒有自招嫌疑,當時已解釋只是貪玩。

黃官:你唔小心射到人唔係自招嫌疑咩?

辯方:控罪具意圖元素,但被告沒有意圖犯罪

控方:被告之前有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當時有律師在場,被告有選擇性回應,控方認為即等於被告招認

黃官:法庭被判無罪一般可批准訟費,唯自招嫌疑是例外。法庭認為你有意外地照射到警車,及在會議紀錄有回應。

不批准訟費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臨時直播員註:
接近滿座,部份公眾人士帶同子女旁聽👍
宣佈罪名不成立後法庭響起掌聲👏
旁聽人士在散庭後圍住手足送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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