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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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28 廣播,庭內已滿

控方沒有口頭補充。

各辯方代表律師主要就1.身份議題;2.該晚是否存在非法集結;3.各被告有否參與定型行為,此三點作出口頭補充。

👁‍🗨D1 代表律師:
🔸回應《撮要》列表,3個地方關於D1有錯漏:1.P5a15號相片,時間應是22:31:41;該項描述「人群塞滿a出口」,辯方律師認為「滿」並不準確,是有程度之分,截圖見留有通度予人離開。
2.P5a19號相,「滿」的問題同上。
3.P5a38號相,關於辨認D1,Pw5供詞指認到D1,2,7,及指他們一同折返,但辯方律師指「折返」此指控不準確,看相關截圖時,D7同另外兩人行相反方向。「一同」此詞亦值得商榷,3人當中應該冇協議。

🔸PW3站長同意該黨鐵B出口距離D1報稱居所路程僅10分鐘,故即使法庭肯定D1身份,該晚他亦有可能在回家途上。

👁‍🗨D2代表律師 #吳珞珩大律師 口頭陳詞
🔸身份議題
4個指稱畫面中人士是否d2,代表律師質疑其影像濛糊,接納其他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反對PC6194證供呈堂。因佢沒有同各被告相處過,理應辯認不到D2.

截圖P7(3)(4)畫面起格,衣飾相似但不一定代表是D2,不代表是P5A(32)、P3(5-7)被捕後的D2衣飾。

🔸不足以干犯非法集結
D2由頭到尾獨自一人,在21:15時單獨出入中銀,沒有同他人共同行事。雖然控方指D2有離開過黨鐵,在23:39:16時再次折返,但正如D1律師所說,D2同D1行去同一方向,而同時畫面中亦有其他朝同一方向行走的人士沒有被捕。代表律師指出整個集結D2不在現場,惟23:40時因警方掃蕩而被捕。

呈交 cash1/2020 案例,78-80段中指上訴庭對旁觀者的考慮,即使旁觀者身處非集現場也不代表干犯非集元素。而D2連bystander 身分亦稱不上,因為他沒有同現場其他人一起交流及溝通,所以理應沒有干犯妨礙秩序等行為。

👁‍🗨D3 代表律師
回應《撮要》,不同意D3同集會人士聚集及作出動作。

🔸爭議點1:何時定型/令人害怕
代表律師指辱警歌不足以令在場人士害怕及破壞安寧。PW1在盤問指若發現有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會執法,但在事發當晚沒有即時執法,所以其即時判斷現場應當不存在破壞安寧之事。

🔸爭議點2:身份辯認
PW5作供時指依據外貌、身形、衣著及後來所指的步姿辨認被告。但代表律師質疑PW5沒有慢鏡播放及逐格細看,其比對非專專性,故無法幫助法庭。D3亦沒有特色可給法庭作用辨認,而格仔恤衫只是常見衣飾。

🔸爭議點3:有否參與
D3當晚對人群的所作所為,如叫囂時沒有反應,亦沒有同人群互動,故沒有共同目的。

👁‍🗨D4代表律師
🔸是否屬於非法集結
強調此案背景同過去非法集結案件不同,之前的都是群眾set防線,但這次的群眾都是雜亂無章,沒有組織性。他又指出當晚沒有連續集結,兩邊出入口不斷有人群聚散,所以整個時段有多個非法集結點,在指證個別人士時宜清晰區分出。黨鐵在案發期間如常運作,Pw3站長亦沒有打算/企圖關站。

邀請法庭要個別考慮各被告即使出現但有否逗留或集結,沒有證據顯示d4有做出定型行為。

🔸辨認議題
採納D8律師所講,Pw5聲稱認到D8的衣飾特點有出入。在辨認D4時,PW5未能認出其T shirt上有沒有熊貓耳,D4被截停時身上沒有戴純色的帽,pw5誤認片中人士有帽及帽上有花紋等,可見PW5比對粗疏。

👁‍🗨D5代表律師
🔸身份辨認
質疑pw5的辨認基礎,所指稱的D5在CCTV中只出現一瞬間,片中人物身穿短筒襪,黑色有標記t shirt ,但這些衣飾同d5被捕時的不同。

🔸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D5居住在黨鐵站附近,PW3站長亦同意該居位地點位於站的50米以外,D5一直身處在通道內,其出現亦可能在回家途中。

👁‍🗨D6代表律師
🔸身份辨認
主要採納特別事項陳詞。PW5的辨認基礎:衣著身型及同行者。代表律師指出其衣著身型都是常見,而PW5作供亦朝令夕改,庭上作供指其白色波鞋上有間條花紋,但口供紙沒有指出,律師指或許Pw5看完P3證物才指稱在片中見到此特點。

影片截圖P5a(6,16,30)偏黃,角度由高至低,多過10秒時有殘影,所以PW5可能因殘影而誤以為鞋上有花。另一組截圖則只見疑似D6的肩膀,難以做有效辨認。

D9(1)(2)辯方證物中,有數位衣著相似的人出現在畫面,代表律師指這些打扮都不是獨特的事。

🔸非集何時出現及有否參與
PW2警長庭上證供中無講過現場有非法集結,他指同現場代表協商下撤走,可見最高指揮官並沒有認為有非法集結及立即執法。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拘捕時D6距離集結人士多少米,D6出現在3個截圖中,每個互相相距1個鐘,無足夠證據顯示期間他有參與舉手/叫囂同停留等行為,三組鏡頭都只見到他走過。

👁‍🗨D7代表律師
🔸衣飾辨認
D7 衣飾同疑似11號字樣是一辨認特點,但衫上除11以外的其他特徵都皆見不到。

🔸有否參與集結
(此段內容同樣適作在D9身上)D7/9的身影在影片中不是連續出現,但cctv橫跨範圍大,是能夠追蹤到D7/9到,但D7/9的身影斷續,所以此二人不是整套時間爻出現及參與在集結中。而該地點範圍沒有封鎖,他們在片中走來走去,似是路過或旁觀,沒有參與定型行為。

👁‍🗨D8代表律師
🔸非法集結何時開始
代表律師指21:15時不算是發生非法集結,約11時有人開始破壞黨鐵才算有非集。

🔸身分辨認及有否參與
現場不依賴目擊證人指控D8有參與其中,僅依賴P4 cctv 辨認D8. 代表筱師同批評影片質素差,難以分析,影片亦沒法拍到D8臉容,控方無法指出除D8外無其他人有相近衣飾。D8被捕時的衣著同P4影片不一致。PW5無形容過其衣著身型同隨身物品。

不能排除他是旁觀者,D8頂多在現場出現但控方沒有指證在現場截停D8時他在做甚麼舉動。更甚,在D8背包中搜到有幾份功課

👁‍🗨D9代表律師
D9的打扮非常普通,所呈交的辯方截圖中有4個女子有相似打扮。

👁‍🗨D10代表律師
🔸辨認證據
Pw5 觀看影片時快播,只用衣物辯認,認不到花邊及衣飾上的招牌,同時PW5庭上時存在看錯人/事物/店鋪,在不同時間觀看時會有新的辨認,其辨認並不可靠。另外,影片亦存在燈光/畫質問題。

🔸是否非法集結及有否參與
代表律師指出21:15的集會是和平,有人正常進出,聚會有聚有散。沒有人向警方求助,旁觀者沒有害怕。片中被指稱的只是在人群中出現及走過,沒有做過任何舉動鼓勵他人。

👁‍🗨D11 代表律師
🔸未能定義作非法集姞
(1)Pw2在2115-2315 期間沒有使用大聲公,庭上作供時亦不肯定有否同現場民眾宣稱再留下就會干犯法例。
(2)Pw1指人群進迫,但從cctv證據中看不到。
(3)眾人在b 出口離開,但回來破壞閘機的不一定是同一批人。
(4)站長返放工沒有呼籲人離開,所以在閘機被破壞前,理應沒有非法集結,即使有當時亦只存在閘機附近。

🔸身份辨認:
Pw5有不停改變辨認基礎,引一案例,內容約指被捕後的衣飾即使同cctv相似,但無法排除其他人有相近衣飾而沒有被拘捕。辯方提供的截圖中有數位人士同此被告有相似衣飾,所以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在21:36-21:37 一分鐘,可見D11獨自一人,沒有任何犯罪行動,他在此時出現但不代表之後有參與非法集結。另外,在一段23:00 不多於7分鐘的c85鏡頭中,D11身處遠方,亦沒有做任何事。

代表律師指Pw1盤問下同意有較八掛旁觀者會行得近點,故不能排除D11只是旁觀身份。另控方指稱D8/11有動作似是指揮人群[p5a(23)],但pw1盤問下有提過此動作似是叫後面人群不要做某些動作,代表律師指黃角色充其量是傳聲筒,應該同人群分開作考慮。

(陳詞22:38更新完畢)

本案將於本星期五7月23日下午不早於15:30同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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