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劉(25)

~補回16/07/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控罪:
(2)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6)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背景
本案D2否認控罪 (2)、(3)、(6),控方傳召了PW1-5警員21998、19719、2783、24253、19168,控方亦依靠證物P10 (Facebook 片段)、P13 (狗攝錄機)、P14及P15 (網上直播片段)。

📌控方案情
控方證人在1907時連同約35人到旺角鼓油街及通菜街交界 (下稱「十字路口」),看到封鎖線內有約60人在內,他們的距離不足1.5米,其後在1921-1947時使用擴音器警告了4次人群已觸犯599G,在2022時已發出10次警告;在2050時,警方開始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之後D1 (已認罪判刑) 大叫:「黑警屌你老母」,隨即有警員以電筒照著他並把他截停,並發現他身上沒有身分證。

當時控方證人沒有看見任何人投擲物件,而辯方亦不爭議檢驗鐳射筆的專家報告,所以本案的關鍵是在PW4的證供及片段。PW4作供時指稱當時看見穿藍T-shirt、黑長褲及有背包的人是D2,他看見該人擲出水瓶而作出追截。然而從片段中並沒有看見該水瓶,PW4在盤問下亦承認他沒有看到有人擲出水瓶。追截時D2不停掙扎,於是PW5便協助PW4拘捕D2,罪名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其後在D2的背包 (P1) 內搜到cap帽、手套、面巾等物品,問及D2是否用這些物品參與非法集結,D2沒有回應;又在背包的底部找到一枝鐳射筆,警員即場測試,該鐳射筆能正常運作,故再次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D2。

被告沒有作供,法庭不會對他行使權力有任何不利的猜疑,法庭亦會分開考慮不同控罪。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非法集結、擲水瓶及使用鐳射筆作傷人意圖。控方已就法律原則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法庭已考慮相關陳詞但不會在此重複。有關控罪 (2),當時的規例是不多於8人,而控方指當時現場有10-20人,當被告投擲水瓶時現場有4-5人,故干犯了非法集結罪。

📌控罪 (2) 裁決理由
PW4在盤問時承認他無法在人群中分清記者、街坊及示威者,而當時附近仍有店舖營業,不能排除人群當中夾雜路人。雖然當時沒有人穿反光衣,但是不能排除該些人是記者,屬於可括免的人士,而控方亦沒有反駁此說法。從控方證人證供中得知,在發出599G的警告後有部分人離去,可見當中夾雜途人。 PW4供稱當時D2附近有很多人,但法庭不認為PW4能從人群中分開是否與D2有共同目的的人,法庭亦不接納控方的陳詞,故裁定控罪 (2) 罪名不成立🥳

📌控罪 (3) 裁決理由
控罪 (3) 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是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就此控罪,PW4的口供將成為關鍵,法庭僅記即使是誠實的證人,作供時也可能會出錯。

PW4在庭上作供時指出現場有人叫囂,然而他並沒有在書面供詞中提及,反問為何兩份供詞的內容相反,而片段的內容亦與他的證供不相符,法庭認為PW4作供時加入了自己的主見,影響事實。當時PW4及5衝出拘捕D2,由於多人圍觀,PW4稱怕其他人搶犯而叫人散開不要靠近。法庭並不接納PW4的證供,故裁定控罪 (3) 罪名不成立🥳

📌控罪 (6) 裁決理由
控方指被告打算用鐳射筆傷人,從控方一段長距離的影片可清楚看見PW4拘捕D2時的情況,PW5供稱因D2被捕時不停掙扎,故用膠索帶把他雙手捆綁起來。跟據SHY案,上訴庭指出案發時的環境、時間及被告人的行為是量刑的關鍵。

控方無須證明被告必然能成功使用該物品攻擊他人,辯方並不爭議PW3的專家身份及報告,而報告中提及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控方證明該處屬公眾地方,亦有專家報告及對公眾可能做成的影響,當時鐳射筆的操作正常,辯方又不爭議被告管有該鐳射筆。而P2鐳射筆是在P1袋底袋格內,而與其他袋內的物品分開,因此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會使用此鐳射筆作傷人用途,故裁定控罪 (6) 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25歲,從3月起他從事廚房「炒散」,每月收入約5K,之前的全職收入約為16K。父親已經退休,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母親是一名清潔工人,月入約18K,他的弟弟正在修讀地盤相關的課程亦有做兼職,月入約5K。

現呈上兩封求情信,第一封由母親撰寫。她表示被告父親的身體不好,在數年前才動完大手術,被告是家中的長子及家庭支柱,他下班後亦會負責準備晚餐及處理家中大小事。第二封由社工撰寫,他表示被告對未來的生涯已有規劃,希望法庭考慮到他的背景及對人生的態度,能重輕發落。

📌證物處理
。P1-P9充公
。其餘交由法庭傳檔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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