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判刑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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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及D2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辯方已向兩被告解釋報告內容,d1確認報告內容,報告內容大意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但更生中心適合被告,d1願意接受進入更生中心。

D2確認報告內容,辯方求情道,D2希望早日與家人團聚,因此希望法庭能判處較短的刑期,辯方亦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除案情方面涉及法律意見,因此辯方沒有在本庭提及,但除此以外報告內容正面,辯方建議法庭可判處一個短刑期的監禁。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反映各被告沒有悔意,莫官指出案情十分嚴重,法庭早前已裁定各被告人的目的與堵路有關。

莫官指出雖然兩被告於堵路事件中角色不同,d2喺堵路事件之中,d1則是擔任哨兵,不過兩者的罪責一樣

莫官指出,案發當時警車需要雙線行車,而且片段顯示堵路事件令車輛需要調頭行駛,當時路面上有磚頭、木板、膠板,造成當時社會狀況十分混亂

莫官再指出各被告於非法集結中佩戴蒙面物品令他們肆無忌憚,防止被人認出, 所以各被告人做出該些行為嚴重。

📌判刑
D1:總刑期❗️❗️更生中心❗️❗️
法庭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判處D1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D2:總刑期❗️❗️2個月監禁❗️❗️
法庭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分別判處D2兩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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