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1/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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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繼續盤問PW2警員證人

1448休庭,控方未準備好副本
1505繼續開庭,盤問完,辯方在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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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下午的盤問:
不同意叫被告抄寫副本,不同意會面紀錄不準確,同意指示被告在哪裏簽,被告就在哪裏簽名(證人諗咗一陣)。

辯方陳詞:
指出情況純粹是警員叫停被告,但被告沒有停,這不構成阻撓,因為如果警員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必定要提供原因,例如拘捕、截查、搜身。在現場環境,被告不可能知道自己為何要停低。PW1只是說「警察唔好跑」,沒說為何被告要停低,不符合普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據。
呈上梁國雄案例及英國案例,指出被告要在人身自由受限時,作出反抗才會是阻撓。
警員當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確實是在執行職務,但說完這句後,警員就是完成了此職務。因此,不存在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因警員已執行完,而接下來需要聽從指示的是被告。被截查人士在道德上要協助警方,但法律上不是必須要協助。

控方陳詞: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截停人士,是讓警員可以扣留或調查,不知是否通緝人士。
警員認為被告曾犯事,因見到警車有逃跑,又看到被告堵路,因此警員截停被告時未知會否有危險,有可能需要支援。
辯方回應指,本案不存在阻撓成份,只是被告沒有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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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完庭
🟢明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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