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 D2:余(60)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
2020年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正式申請。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控方在2021年3月17日又提出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裁判官著控辯雙方討論,及後控方堅持提出申請。4月28日聆訊後裁判官押後至5月24日並裁定控方不需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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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次序經過修訂,敬請留意)
📌答辯
控罪一:D1不認罪
控罪二:D2不認罪
控罪三:D3不認罪
控罪四:D1、2認罪‼️D3、4不認罪
控罪五及六:D3均不認罪

-經過控罪商討後,因D1、2承認控罪四,控方申請撤回控罪一及二-

📌控方案情
2020年1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行一個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終點為渣打道的遊行,期間,警方發現有一條無線電頻道開始運作,警方對其進行監控。
2020年1月1日0836時,PW1見到D2離開居所,在某地鐵站的月台內從一名男子手上接收一個被灰色布遮住的物品。
其後,D2在灣仔修頓球場乘坐的士前往渣甸山,之後抵達陽明山莊。及後,D1、2前往抵達渣甸山無線電發射站,越過圍欄在草地內架設裝置,兩人離開後,負責跟蹤的警員發現草叢裡有一個天線、一個收發器、兩個電池及一個傳聲器。
1233時,D1、2在渣甸山的某燈柱被警員截查,PW1發現D2身上有一部對講機。兩名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冇嘢講/明白。
警方在D2的居所裡面搜得對講機、收發器,在D1的居所內發現有一天線伸延到窗外,到一間房間裡面,並搜得一個電力提供裝置、正在運作的對講機以及一個收發器空盒,與D2居所內搜得的收發器相同。

經過鑒證後,檢取的無線電裝置均運作正常/可收發無線電訊號,可用作通訊之用。

經調查後,警方發現D1、2及另一男子在2019年9月20日加入了一Telegram群組商量在公眾活動中架設無線電,期間進行無線電廣播。

D1、2及另一男子透過Telegram聯絡,箇中包括商量交收物品、碰面等,D2亦曾透過Telegram表示架設的無線電系統已準備就緒,可供測試。

‼️D1、2同意案情,法庭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求情/判刑

法庭表示控罪四的案情嚴重,法庭會考慮一切的處理方式,包括即時監禁。

法庭關注控罪四為共同控罪,表示若四名被告的求情/判刑處理時間不一或會引致不一致的情況出現。

控方同意法庭的關注,惟辯方表示押後期間或會出現新的判刑指引,因而對被告不公。法庭則指出以相近情況的案例所顯示,一同處理所有被告的求情及判刑會較為一致。

D2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則指出D2本身有watching brief,案件再押後將會大幅增加相關的費用,截止現時律師費用亦已經比原本預計的高出許多,法庭則表示「呢啲係你地嘅私人情況」,將不會作出任何干預。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將會傳召十名警員證人、四名專家證人,表示審訊預計需時四天。法庭質疑控方「係咪樂觀咗」,指出四天審訊似乎並不足夠。

辯方則指出將不會爭議證物鏈,D3、4的法律代表表示他們各只需要傳召三至四名控方證人,除了被告以外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就案情而言,四天審訊理應足夠。

法庭表示為了保險起見,將會多預留一天作審訊之用。

📌保釋條件

法庭指出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有見及此,有需要增加D1、2的保釋條件;增加的保釋條件為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4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本年11月1、3-5、8日進行為期五天的中文審訊;D1、2的案件將押後至11月5日提訊,期間四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的三個工作天前呈遞同意案情及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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