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4/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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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重開案情
法官指於昨日所收到的申請,並不合符司法程序及法律原則,因辯方大律師沒有提供資料予法庭考慮(如片段何時獲得,從哪裡獲得,為何不在PW1時播放並盤問)

法官重申重開案情,是極不尋常的做法

案件押後至控辯雙方準備好。

按:法官嬲到掟筆

1042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與親屬交代後,決定 作任何申請,繼續結案陳詞部分

法官提醒辯方有責任考慮案件,但要從正式及合符法律要求的申請,若有如此申請,法庭必然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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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法官提出以下觀察:

認人證供在不同時間加了很多事情,固然是有問題,但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控方有片段用65c呈上法庭,這使該些片段成為不可爭辯證供。再把不可爭辯證供在法庭上播放,只是為了對各方公平,讓眾人可對法庭疑慮作解釋。

對證人公平而言,法庭需指出證人沒有以手袖為認人基礎。

辯方回應:
即使PW2,3 對事件描述也不太清楚,要到第五次先描述到。

法庭質疑是否須依靠證人辨認?
片段及被捕後照片都是65c下呈上法庭。

法庭指出證人是否需要像逐格播放的片段般作證?

辯方回應:
同意法庭的意見,但指出控方所指控拒捕是「轉身推果下」,而非其他時段的指控,而指控的時間點,是沒有片段的。

對於「用雙手推」,這證供是否穩妥,證人連被告轉身轉哪方向都記不清楚,證人證供是否如此確實,是有爭議的。

控方回應:
法庭可根據其衣褲鞋作辨認,而其當時身穿的褲有特徵:「束腳」。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030於區域法院裁決,期間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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