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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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326&currpage=T

10:15 陳官表示自己喉嚨已經頂唔住,休庭20分鐘,兩名被告需還柙懲教看管‼️

10:35 開庭,繼續讀判詞中…

以下為部分內容摘要~其他判詞請參考裁決書

🔷控方證人
所有控方證人均沒有誇張失實,誠實可靠,給予十足比重。

PW1花都廣場趙經理及PW2廣場保安,證供主要確認案發環境,不涉個人利益,沒有證據反駁或削弱他們的證供。

PW3警長及PW4警員在案發時間,長時間疲於奔命應對暴力示威、堵路、進行私刑的社會事件,沒有足夠時間休息,證供未盡完善,甚至出錯亦可理解。警方只是執行職務,不涉個人利益,在法庭上講出事實,誠實可靠。

法庭觀察警員不是愚蠢的人,若有打D4必然不會承認,乃是人之常情。在一些作供上有誤解、答非所問的情況乃常見,無需大驚小怪,辯方律師無須大造文章。

PW5 總督察陳喬崔為P22雷射筆作測試,D4能給予指示律師指雷射筆根本不能發出光束,必須對雷射筆有認知,如非管有,憑甚麼認知指雷射筆不能運作?

D4曾承認P22雷射筆在P21藍色腰包內,辯方案情卻指沒有,律師陳詞違反D4指引,不論警員是否可信,D4必然管有雷射筆,辯方律師無中生有,浪費法庭時間。

警員在得知D4傷勢已盡快處理,在被捕後5小時到醫院是否合理要視乎情況,陳官指當日被告人士眾多,路面被堵塞,以陳官所知即使有警員受傷,亦會較長時間才送到醫院,或要送到較遠的醫院。當時警方疲於奔命,D4只是後腦位置有表面擦傷,5小時後才送院並無不合理。

D4稱被打兩次,但只有一條傷痕,除非兩次打在同一位置上。D4被截停時在鐵絲網,後方有人起哄叫囂,警員在眾目睽睽下打D4在在不可能性。

警員證供沒有被削弱,法庭無須揣測為何D4受傷。

法庭裁定案發的停車場屬公眾地方,符合控罪公安條例指的定義。

辯方沒有直接指陳喬崔總督察說謊,但指雷射筆不能運作,間接質疑陳總督察,法庭提議再為雷射筆作一次測試有助辯方律師揭發陳總督察的謊言,但辯方律師拒絕,明顯地是信口雌黃。

🔹控方證物
市民證人口證供與P2, P3拍攝畫面吻合,若有人要在天衣無縫情況下刪改CCTV片段而不被發現屬不可能,PW2指片段不暢順的地方非人為干擾,或因機件老化造成,即使片段像素不如4K 影像段完美,仍不差至影響事實裁判者對D1身份判定。

P4, P8是影片截圖,為協助事實裁判者更容易掌握P2, P3片段內容,但截圖較細小,發揮不到應有作用,更會誤導人,使其以為片段畫面細小,故不給予比重。

CCTV片段顯示不同衣著人士(包括黑衣人)的行為,畫面與P2, P3吻合,互相印證其可信度高。片段拍攝人群有其同目的及協議去損壞中國銀行的玻璃門,而無合理辯解。旁觀人士不敢靠近,PW2保安亦只能在遠處觀察,黑衣人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當時非疫情下,但示威人士仍戴口罩遮蓋面容。

🔹司法認知
法官非活在象牙塔內,辯方亦不應自欺欺人,法庭採取司法認知裁定案發時有警民衝突,暴力示威者會以衣物遮蓋皮膚以減少接觸催淚氣體,亦會遮蓋臉容,以隨時與警方衝突,亦避免警方得知其身份。

D4把雷射筆掛在腰間,可隨時射向警員眼睛,只是未有機會使用。

裁決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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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辯:請問法官閣下係咪會為被告索取所有報告?
官:我淨係會攞教導所
辯方呈上案例,陳官指案例中被告有認罪。
辯:希望可以攞埋更生、勞教中心一併處理。
陳官指本案被告為成年人,若果判監會係唔短嘅刑期,即使不監禁,亦只考慮教導所,不傾向更生或勞教中心。陳官明言:「三人行必有我師,你可以說服我,我聆聽緊。」
辯方指索取更多報告是令法庭希更全面考慮,而非限制法庭判刑選擇。

官:咁另一方面會比人話我比假希望,你而家將我擺係個兩難嘅情況,唔拎,可能比人批評太早決定,如果我拎完唔判,一意孤行判佢入教導所又會被批評比假希望個後生仔。

辯方回應指就後者,法庭睇唔同報告可以有判刑選擇,舉例如法庭索取感化官或社會服務令報告,仍可判處監禁。有些個案雖然會以「虛假希望」作上訴點,但都只是因該案法庭沒有表明會考慮所有判刑選項,而本案明顯聽到法官講會考慮所有情況,因此對後者的批評是站不住腳的。

官:你講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嗰啲係根本性犯錯,呢啲唔洗攞,而感化/社會服務令必然過輕,反映唔到罪責。

辯方回應,更生中心亦可反映罪責,並未見高級法院指不可以,昨晚資料搜集晚見有兩宗案例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後亦改判更生中心。

官:你有責任比個案例我,唔係就咁憑空講,點解唔準備定?
辯:我精選咗剛才個篇。
官:冇得精選㗎喎。
辯:若果有100個案例,亦不能全數呈上,加重法庭工作量
官:你唔係講100個喎,你頭先話兩個嘛,如果你話100個,我唔會叫你咁做。

辯方抱歉指自己未有準備案例,但昨晚是觀看了不少資料,重申望法庭索取所有報告以有全面考慮。

🔸D4求情
辯方呈上多封親人、師長求情信

辯方指D4沒有涉及任何暴力行為,沒有使用雷射筆,沒有因雷射筆造成任何人受傷或損壞。案件發生至今一年多,對D4已是不輕的懲罰,因案件纏身⋯⋯

陳官打斷:佢唔滿意一年幾可以認罪。
辯方:並非指控控方或法庭拖延案件⋯⋯
陳官再打斷:係佢自己造成㗎喎,首先佢要犯罪,仲要唔認,再審先搞到一年幾,佢認罪可能兩三個月就得。
辯方:以我所知即使認罪都未必幾個月,無論係唔係被告自己有份造成都好,件案都一年多⋯⋯
陳官:佢自己有份造成又點會係求情理由呢?
辯方最終強調案件至今一年多對被告影響十分大。

📌求情信
D4與母親同住,父親及姐姐指D4為人循規蹈矩、孝順,不願別人擔心自己,雖膽小,但富愛心及同情心,不會令父母擔心,有事會自己默默承受。

多名師長表示D4專注學業,上課專心,自律,有領導才能,能帶領同學投入課外活動:如足球隊。D4亦有音樂才華,剛完成中五課程,望考上大學音樂科。

D4對學校有頁獻,富責任感,關心朋友,尊敬師長。過去一年受案件影響,感到焦慮,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要準備中六課程,予以輕判。

辯方指本案是嚴重罪行,但考慮D4品枱,望法庭不要太重罰,認為更生中心已足夠。

🔹證物處理
P21藍色腰袋及P22雷射筆連電池充公,其餘證物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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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D4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陳官指8月10日有另一宗受關注案件,因疫情下不想法庭太多人士聚集,故不選擇8月10日,但就不能遷就主控日程,著主控另覓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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