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3/4]
#1005黃大仙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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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廣播,庭內20人,多為親友
1019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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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庭上無口頭補充。

梁官就控方陳詞,詢問其「攻擊性武器」的檢控基礎,屬條文定義中的哪個方向。主控回應指:「非本質性的攻擊性武器,要睇意圖係自己或供給他人使用..」(主控要時間在庭上翻閱條文呢~^_^)

D1代表律師在梁官詢問下,澄清本案爭議點是「D1是否攜有」,梁官指出書面陳詞中數錯PW證人數目,須重新退回及修定。

D2 代表律師在梁官詢問下,厘清「會面記錄準確性爭議」一欄中,第四項(D項)涉及PW3的證供,實際上是由D2作供提及,但PW3供詞上沒有提及,律師指「法庭唔知係咪覺得PW3冇講就唔應該有呢段」。陳詞需退回及修定。

‼️本案將在今日下午15:30同庭進行裁決‼️

👉🏻裁決結果按此

💫(下午不會重新派飛,請保留此飛作出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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