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審訊[2/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

📌Day 1 審訊
新聞報導(頭條日報):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138796/

直播台: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7

—————————————————

📌Day 2 審訊

表面証供成立,辯方表示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作供
主問
🔸出現現場
2020年5月27日與2男2女友人一共5人相約到旺角行街食嘢,約在下午五六點到達旺角中心吃小食,食到七點離開在樓下的士站閒談半小時後,被告見到西洋菜南街有很多防暴警察及市民,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觀望。企了3至5分鐘見有黑色衫褲人士在15米距離外之奶路臣街花園街交界堵路,同時有人縱火(堵路及縱火約有七、八人),當埸約有警察及旁觀人士各50人,現埸街上有店舖營業及有其他市民。防暴警察由彌敦道和西洋菜南街推進驅散有舉旗及廣播叫人離開,被告同朋友在通菜街沿山東街向洗衣街行打算離開,之後有防暴在山東街跑向洗衣街追,被告曾在網上片段見過警察處理同類場面,覺得非常驚因而跟住市民一齊跑,去到花園街同友人失散只剩他及姓姜女友人,用電話聯絡後大家約定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等。期間一朋友之友人Wilson遠處見到被告,用Whatsapp 話過嚟,其後一起食煙後各自走,律師呈上3張相關Whatsapp 圖片(D3 p1-3)。

🔸沒拘捕帶上車
不久一警車在彌敦道駛至,有防暴警察下車叫「前邊嘅人企喺度」,被告及姜友人跟其他市民跑走,聽叫後方有人叫「唔好跑」,被告同姜友人失散自己一個去到奶路臣街因攰坐在Nike店門口,拉下口罩,3至4秒後一防暴警察搭着他膊頭叫他不要再跑,4、5分鐘後被帶上警車,警員沒有索取身分證或宣布拘捕,而被告身上之黑色斜咩袋放在姜友人紫色背囊由被告代孭,故相片D1見到被告當埸身穿白Tee及有背囊。律師問相中被告有穿黑色手䄂,被告解釋用嚟遮住手上紋身因為介意其他人眼光。被告確認沒有警員要求我出示身分證或講過唔出示就會告阻差辦公。

🔺警員金句
被告指警車上警員曾說:「跑乜撚嘢?」「收咗幾多錢?」「食咗幾多個天使?」。之後隨警車去旺角警署,搜身後警方找到身分證,信用卡及現金。被告有表示紫色背囊不屬於他。在羈留室內有警員問他住那區,回答後再問識唔識“卡樂B”,被告答識,警員其後說「人做古惑仔你做古惑仔做到咁笨柒」。

🔸口供準確性
其後被告由警員帶去交比PW2落口供。律師問6頁之口供紙上有寫上「我一時衝動先唔合作唔俾身分證」,被告回應沒有說過,而在簽名時沒有人給他看過,讀過或解釋。而口供紙上亦有一句「你幫我寫」,被告解釋做會面紀錄時警員PW2問「你想我寫定你自己寫?」,被告說你幫我寫因此在口供紙上自己寫上呢句。律師又指出口供紙有段落寫住「可能用筆寫低,可能會作為呈堂證供」,被告重申警員沒有解釋,提過此段。至於口供末段「我冇嘢修改」是PW2叫他寫上,因為眼瞓所以跟指示做並簽名想盡快走。
最後被告指部份口供內容自己沒有講過如「我自己一個人,一時衝動唔合作出示身分證等」,並解釋因為覺得小事,在被拘留左30多小時眼瞓又攰所以照抄照簽,而當時沒有人將成份會面記錄給他看一次或讀一次給他,也沒有給予一份副本。

控方盤問
🔸口供準確性
被告指會面記錄口供是PW2指住位置叫他簽,全部是PW2簽先,再指示被告在隔離簽名。控方質疑為何完全沒看就簽,但沒有爭議自願性,被告說落口供時警員態度好,自己落口供時瞌眼瞓,沒有看便簽。
🔸穿手䄂原因
被告回應指手上紋身是樹林,因為覺得香港人有歧視,所以平時返工,出街也帶上手䄂。問到為何不穿長袖衫,被告知因為天氣熱但手䄂是冰䄂會涼爽啲。控方再問紋身有沒有「香港加油」,被告確認沒有。
🔸見到警員便跑
被問到為何食完煙見到警方便同其他人一起跑,被告說因警方推進會封鎖自己所處位置,自然反應便跑走,當時除自己有十人內都跑走。被問到在圖D1位置坐多久便被PW1捉住,被告初時答3,4分鐘,控方指在主問時答3,4秒後被告即更正。
控方問被告說被帶上警車沒有提及拘捕或任何事,為何跟指示?被告說因為是警員所以唯有跟指示做,唔想有衝突發生,自己沒有做過任何野會好快放走,所以不質疑警員做法。至於何時知被告阻差辦公,被告說在扣留30多小時後錄完口供才知道。

覆問
-作供說在花園街轉去山東街時聽到後方有警員說「唔好走」,被告説其實不知道是否同他講。
-之後轉入洗衣街,盤問時答不是唯一一個人在跑,被告補充約有五個人與他同一方向,亦有其他人向不同方向跑。
-盤問時只簽名沒看內容為何不清楚內容就簽?被告說覺得自己所說PW2會照寫,但現在看返書面記錄與自己說話有出入,內容不準確。
-最後一條問題被告確認自己教育程度只去到中學二年級。

結案陳詞
控方:
呈上2案例包括2005談立徽案例供法庭參考。控方強調根據警例54條(1)截停可以疑人物要確立身份,而身份證是可以用作確認。

辯方:
控方倚賴被告坐下之後所發生事情,不倚賴之前所發生行為。即是警員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後
1)可截停查身份
2)可以羈留看有否控罪
3)可以搜身
即使接納控方案情,當時被告坐下,即接受被截停,控方的阻差辦公只單憑被告不出示身分證,但法例上不出示不等如阻差辦公,被告沒有任何阻撓警員行為。

PW1作供說法被告可疑而叫停被告不果有些牽強,但證人卻不用索帶,或命令爬向牆搜身有否可疑物品,或查詢是否被通緝人士,其後卻任由被告坐在地上?另外呈堂照片D1可見現埸除了證人PW1,另外有一位警察在旁但為何控方不傳召?案發時兵荒馬亂PW1作供説見被告一直跑直至坐在地上,但究竟是否同一人?

至於PW2的說法似乎不合邏輯,當時被告身上有另一人紫色背囊為何口供卻說自己一個人出來?PW2又不追問為何被告有女子物件,事實上姜姓女子其後往旺角警署取自已回物件沒有被調查或被檢控。

被告指自己沒有收過會面記錄口供副本,而控方也沒有證據被告簽收了副本,法庭在這方面應考慮會面記錄口供準確性。而被告落口供表示不需要律師在埸吻合被告說法想快啲了結事件離開警署,所以沒有細看口供就簽名。今日呈上WhatsApp截圖亦證明被告是同朋友一起到現場,不是口供所說自己一個人。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2005年談立徽案,被告駕車誤闖禁區。當警員要求出示駕駛執照時,被告把執照擲地,更多次向警員罵以粗言穢語,最終被終審法院判以無罪。

判詞指出須考慮每宗案件的全盤情況,包括被告和警員的行為,以及後果等等。當中亦羅列了數種未必會構成阻差辦公罪的情況︰
一、當事人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
二、要求警員澄清所為何事
三、與警員理論
四、企圖糾正警員的錯誤
五、保護或向被警員查問的親友提供意見
六、有急事要做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