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501新蒲崗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2020年5月1日,在新蒲崗太子道東近景泰苑,與其他不知名者留下雜物,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同日同地保管一部電動角磨機、一把鉗、一罐紅色噴漆和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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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當日見被告
走來,覺得可疑,遂上前截查,並於其背囊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表現合作。

鄭念慈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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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上司出庭作供,指被告原本在位於新蒲崗的機電工程公司擔任兼職,案發前
轉全職,將會於機場附近的人工島工作,需要使用重型的工具,故吩咐被告於5月上旬回公司拿取工具。由於公司面積不大,放置的物品混亂,上司特意叮囑被告於公眾假期回公司取回工具。

上司續指涉案磨機為被告取回的工具之一,曾見過被告用來打磨切割螺絲;鎅刀則用來鎅開包裹裝甲電線的表皮;噴漆是用來標記物件,因其他公司的職員亦於人工島工作,會在工具上噴字讓人辨別;鉗是用來開細電線上的表皮。

控方盤問上司,指案發當日(5月1)是假期,公司又沒有人,被告是如何進入公司,上司回答公司使用電子鎖,被告可以門卡進入。控方問「係職員俾工具被告㗎嘛,你又無職員,被告點攞」,上司回答其實工具只是置於桌上,「可以就咁攞」。控方反問「臨時工都可以自出自入?」,上司回答「係呀,黃生已經同我合作好耐」。

控方問上司取走工具後是否需要紀錄,對方回答被告拿取的工具不算昂貴,例如磨機只值一千蚊。控方質問:「公司又無人,你又無見過佢,啲嘢又無標記,你有咩證據證明啲工具係公司嘅?可能係被告自己買。」上司:「er….可以咁講」。控方:「你喺證人檯上講嘅全部都係謊言,只喺想幫被告洗脫罪名」。

鄭念慈問上司:「其實你無指名被告邊一日返黎攞,都無話俾佢知你攞咩,由佢自己揀?」上司指都是一般電工用的工具,承認並不知道被告案發當日回公司。鄭念慈直問:「實際上佢攞咗咩,幾時攞都唔知」,上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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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於8月2日,9:30,13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12:15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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